1、汽车陪驾租赁合同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 驾驶证: 承租担保方: (以下简称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和交通部门相关规章,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丙方的相应责任,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租赁物件、租期、租价及付款方式:(一)租赁汽车 辆。车型号: 车牌号: 车发动机号 车底盘号 车颜色 。(二)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租赁汽车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三)租金和租金交纳方式及期限1、租赁期内按每天平均行驶 公里为定额公里计租基数,每日租金 元;共计租金 元。2、超过租赁期还车,每超过一小时加收 元,租赁期使用超过定额公里,
2、每公里增收 元。起租按天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租金,办理租赁、还车手续须在甲方营业时间内,营业时间为每天7:30-17:30(周日不休息)。3、租金与本合同生效之日先预付 元,于还车之日结算。租赁期在一个月以上的,于每月 日(节假日顺延)结算支付一次,同期乙方须保证在甲方有 元预付金。4、乙方租赁甲方的汽车,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付 元作为履行保证金。租赁期无其它意外情况,保证金由甲方退还乙方(不计算利息)。5、对租金、修理及其他费用乙方逾期支付,除按10%还日计算滞纳金外,乙方于逾期支付日起,无条件地将租赁汽车立即送还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甲方保证车
3、辆租出时的性能良好,配备齐全有效的随车证件,并与乙方现场交接清楚。2、甲方负责对车辆进行免费定期保养、正常维修和年检。3、甲方负责指定汽车修理厂对所租出的车辆进行修理,因乙方事故或其它事宜造成的相关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4、甲方根据乙方需要配备司机服务或提供有关车辆的其它服务。5、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经济担保,经济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赔偿能力的国有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乙方租车提供的所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或超过有效期,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2、乙方配备的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壹年
4、以上的驾驶经历,非合同上注明的驾驶员无权驾驶甲方的车辆,漕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3、乙方租用的车辆不能转租、转借、变卖、抵押,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的其它权力。4、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严禁使用车辆参加竞赛及测试使用,严禁使用车辆进行盈利性质的营运,严禁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毒品等对车辆安全造成影响的物品。5、乙方应每天检查车辆的机油、刹车油、助力转向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等,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6、乙方借用的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事故车修复,必须到甲方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不得自行送外厂修理。人为造成的机件故障,修理费用自理。归还车辆时,经检验
5、因乙方自行送外厂修理,造成车辆修理质量低劣、不符规格的部件,需重新修理的,乙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修复费用。7、乙方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应立即向甲方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金及补办手续费由乙方承担。8、乙方需保护好甲方车辆上特征标志,不得涂改遗失,严禁私自拆、换车辆上的任何部件及设备,严禁拆动里程表,如有拆动,将按使用期内规定里程总数的5倍罚款。四、担保约定条款1、丙方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在六安地区注册核准的法人,其他组织及经济实体。亦可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以相应财产保证的公民,丙方对其所出据的法定证件及相应印鉴保证真实有效,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丙方对乙方在本合同决定的全部内容,
6、向甲方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乙方全部责任解除之时,丙方保证责任终止。4、丙方的连带责任保证在本协议终止前不得撤消。丙方发生名称、地址变更、财产变化及代表人更换除责任不得解除外,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上本合同立即收回租赁汽车,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丙方负责赔偿。五、意外交通事故处理及保险1、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包括非道路交通事故),应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保护好现场(快处快撤除外),并按市内2小时、市外4小时的原则通知甲方,事故处理结束将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和其它索赔材料而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其它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发生事故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处理事故和安排修理
7、。2、事故时间,由于乙方司机驾驶引起的交通事故,根据保险的条款和交通部门规定,第三者强制险部分除外,负事故次责的,赔偿甲方事故费用总额的5%;负事故半责的,负责赔偿甲方事故费用总额的10%;负事故主责的,赔偿甲方事故费用总额的15%;负事故全责的,赔偿甲方事故费用总额的20%。3、乙方所租用车辆在非正式道路上发生单车轻微肇事事故,应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或向保险公司投案,等待保险公司到现场勘查,甲方代为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实行40%的绝对免赔率,理赔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4、乙方租用甲方车辆发生各类事故后的损失费用,先由乙方支付,甲方按保险公司理赔规定办理索赔手续,且在保险公司理赔后,由甲方退
8、还给乙方,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由乙方承担。5、乙方如发生违反交通法规的严重违法和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费率的上浮部分,由乙方承担,具体上浮按保险公司标准执行。6、由乙方指定的驾驶员造成各类事故的车辆停驶和修理期间,甲方不免费提供替换车;乙方要承担事故车停驶、修理期间的租金。7、乙方发生行车事故,无论有无责任,均按事故修理费的10%补偿甲方车辆的残值损失。8、乙方在租用期间发生车辆丢失,乙方应按照车辆的市价价格赔偿。9、乙方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确保行车的安全。如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或者被“电子警察”拍摄行为的,必须积极做好事后工作,自觉接受交警部门处理,并及时交纳罚金。根据六安市机动
9、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浮动制度的规定。乙方必须承担因为上述原因所至的所租车辆保险费费用上浮的责任。如果因为未接受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而造成所作用车辆不能参加年度检验,致使车辆被强制停驶,乙方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六、违约责任1、乙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终止合同,并有权收取赔偿金。2、合同期满后,乙方未办理延期手续,也未按时归还甲方车辆的,甲方有权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第一条第3、4、5项予以理赔。3、在合同期内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乙方须首先付清实际租用期间的相关费用并赔偿相关费用。租用期壹月及壹月以上的,赔偿甲方不低于合同总额的10%费用;租用壹
10、周以上壹月以内的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20%的费用补偿给甲方。4、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由于乙方未能完善履行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任何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七、其他1、本车使用93型号燃料,因未使用指定燃料造成的车辆损失等后果由乙方承担,车辆燃料费用由乙方自理。还车时,若车内存油低于出厂时存油,乙方按市场价向甲方缴纳所差油费。2、因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给乙方造成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负责。3、履行合同中发生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提出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合同期间,乙方司机发生电子警察抄报者,乙方应积极配合处理违章。否则
11、甲方有权按乙方租赁时登记司的驾驶证上报交通管理部门,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催办,直至吊销驾驶证,其后果由乙方自负。5、乙方可以通过信用卡进行押金暂扣,若发生车损、违章罚单等经济责任,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7、乙方还车时间超过预定时间壹小时以内,不收取超时费用,超过壹到肆个小时按照超时半天计算,超过肆小时以上按照一天计算。8、乙方租用的车辆,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六安、合肥两地区使用,如驶出以上区域,乙方必须报甲方业务部门批准,签订附加协议,方可使用。9、租用时,双方确认的车辆交接单是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
12、办人身份证、信用卡、驾驶员身份证和驾照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需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印章)。10、如乙方租用车辆出现欺诈现象,甲方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负全部法律责任。11、乙方在租用车辆期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当事人的职责,并及时向甲方报告事故发生经过,以及人车的损伤情况,要保护好出事现场不得逃逸,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八、特别约定:严禁酒后驾车、闯红灯、超速、逃逸,违者依法必究。甲方: 乙方: 担保人:地址: 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 电话:证件号: 证件号: 汽车陪驾有限公司 年 月 日车号 车型 出场日期 进场日期序号项 目出进序号项 目出进仪表台1里程表读数(公里
13、)车身1玻璃是否完好2存油数(升)2油漆是否完好3收音机(CD)3轮罩是否齐全4点烟器4油箱盖、锁是否齐全5空调器5后保险框是否完好6后视镜是否完好证件1行驶证、附加费证2保险证、养路费证引擎盖1是否有调换机件情况3公路营运证2是否有撞击修理痕迹4车船税3底盘是否完好5排污证4前保险框是否完好6环道费、标贴5前罩、标牌是否完好灯光1前大灯、雾灯6收音机天线是否完好2前后转向灯、小灯3后刹车灯、倒车灯随车附件1备胎2随手工具车内设备1遮阳板3千斤顶、套筒把2车厢灯4清洁工具3后视镜5方向盘锁4座椅及调节把手6防盗锁5灭火机其它6摇窗机/电机窗升降机7座垫套8烟灰缸9门锁及内外把手出场交接人: 接
14、车人: 进场验车人: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
15、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
16、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
17、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