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房屋转让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二、本合同中的卖方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所称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同时符合杭州市二手房上市交易条件的房产。
三、本合同中的居间方从事委托代理业务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应为经批准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四、本合同【 】中的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打“√”。
五、本合同供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考。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作约定时,应在条款前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示范合同印刷内容为由强迫另一方接受。
六、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议定后,可填入空白条款内,或另行签订附件。
七、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八、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制订,负责解释。
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其他】: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姓名:
【身份证】【执业证号】【其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丙方居间服务促成签订了《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现双方就该合同所涉及的产权过户等事宜,共同委托丙方办理,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居间房产的基本情况
居间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杭州市 ,建筑面积 平方米(详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转让总价计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房屋产权明晰完整,无权属纠纷,乙方对甲方所要转让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附属配套设施及设备:
其他:
第二条 经纪服务收费及付款方式
1、甲方于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日内支付经纪服务费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乙方于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日内支付经纪服务费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付款方式: 。
第三条 经纪服务内容
1、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将权属转移所需的资料、税费等有关资料和配合要求书面告知甲、乙双方,甲、乙双方在收到书面告知起 日内完成有效资料提交,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至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丙方应在银行核准后 日内通知甲乙双方,甲乙双方在 日内持房屋转移的所有资料随丙方一起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手续。
2、丙方应在符合《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 日内通知甲方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按《交易房款监督支付协议》约定办理房款转移手续。
3、交易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 □其他方式: ;丙方代收代付交易税费的,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交易税费交付丙方,丙方按《交易房款监督支付协议》约定办理税费缴纳手续,应缴税费以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票据为准,多退少补。
4、丙方应在房屋权属过户完毕后, 日内通知乙方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代付交易税费的,同时办理税费结算手续。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丙方在约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易手续,则每逾期一日向甲、乙双方赔偿各自所交的经纪服务费
的 ﹪。
2、甲、乙双方在约定时限内未支付经纪服务费的,则每逾期一日向丙方赔偿各自所交的经纪服务费的 ﹪。
第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丙三方同意采用以下
第 种方式解决。
1、由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与《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与所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为准,《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没有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各方所执合同均具同等效力。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丙方(签章):
房地产经纪人(签章):
执业证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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