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 工 合 同委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加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日 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委托乙方为甲方生产加工产品。第二条:加工方式(1)(乙方自备材料),乙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的,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并由乙方承担相关全部损失。如甲方有指定材料供应商的,乙方必须按指定采购,否则甲方将拒收货品,并有权利向乙方索取一切相关损失的赔偿。(2)(甲方提供材料,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甲方按合同规定的
2、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返修的产品不得偷工换料。否则甲方将拒收货品,并有权利向乙方索取一切相关损失的赔偿。第三条: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生产加工鞋类产品,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确认样品和甲方质检人员的合理要求来组织生产。如品质达不到要求,甲方将拒收货品,并有权利向乙方索取一切相关损失的赔偿。第四条:甲方需要乙方生产之产品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包装、交货期等要求由甲方另行提供,双方确认后乙方必须按期出货,如延期出货,乙方需承担所有损失。第五条: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生产的所有资料(包括楦头、款式、材料、包装、商标等)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以免给其他个人或
3、公司所利用,更不能用甲方提供的资料修改或直接生产给甲方以外的个人或公司,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给甲方每组鞋人民币十万元的损失。第六条:付款:每月的货款甲、乙双方在次月6日前对账,甲方在对账当月15日前付清。第七条: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战争或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经双方协商确认一致后,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具有本合同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委托单位(甲方): (盖章) 加工单位(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 址: 地 址:电 话: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