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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运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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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 】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合 同 承 运 人: 用 气 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危险化学品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承 运 人:              (以下简称“甲方” )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用 气 方:               (以下简称“乙方” )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承诺遵守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署。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专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合法拥有运输燃气等危险化学品所需的资质,专用车辆,专业人员等; 2、乙方系一家燃气供应商,需要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来完成燃气产品的运输; 3、乙方希望委托甲方在指定范围内使用专业车辆,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等进行燃气产品的运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运输乙方交付的燃气产品; 由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接受乙方委托运输乙方交付的燃气产品达成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货物基本情况 本合同项下运输的货物是 压缩天然气 。 第二条 运输方式 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以车载运输的方式供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车辆将乙方指定货物运至乙方指定交接点。 第三条 气站卸气设备和要求 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现有卸气装置卸气,避免甲方车辆的积压造成运力浪费,并保证该站符合技术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 委托运输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运费、计量、结算依据、结算及付款 1、运费 1)运输到乙方指定交接地点的运费单价为: 元/标方(含税费); 2)当运输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以国家政策和济南市的运输价格为参考标准,同比例调整; 2、计量及结算依据 以甲方单车加气单据为凭证,经双方核对无误并签字后的数量为结算依据。 3、运费结算及付款 1)结算周期:运费每月结算一次,自上月 日至本月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 2)每月26日至当月最后一天,由双方指定业务人员确认上一结算周期承运数量,由甲方据此开具发票,通知并寄送给乙方; 3)乙方应自收到发票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运费; 4)乙方应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 万元作为承运押金;待合同到期后,甲方将押金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剩余部分退还乙方;承运押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付款补足。 5)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为: 账户名: 开户行: 账户号: 第六条 货物的运输 1、乙方调度应在托运货物前 日(备注:时间根据各子站需求情况而定)书面告知甲方所托运货物所需到达的时间及地点。 2、甲方应保证按乙方要求及时到达装、卸地点,负责将货物及时装卸车,押运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装车现场指挥,货物的装卸车应当符合运输物品安全性的要求。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运输货物过程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运输货物,保证运输物品过程的安全,遇有非正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依照乙方的指示进行,但为维护双方利益,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但事后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乙方。 2、甲方应当保证运输车辆的性能良好,应当保证随车人员证件齐备(车辆审验、换证除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甲方负责并承担为本合同项下车辆办理保险的费用。因甲方办理证件、车辆年审时需要停运部分车辆时,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于12小时内做出回应。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证件、车辆年审工作,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工作,甲方应合理调配车辆,避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 4、由于甲方的原因发生营运纠纷或事故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应于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处理,甲方不承担事故处理期间乙方因营运不正常而产生的损失。 5、按照合同约定为乙方开具运输发票。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担本合同运输车辆从 省 市行驶至 省 市的来回送车以及车辆调配款; 2、乙方办理当地交通指定的路线和登记相关手续,否则出现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3、乙方协调安排司机、押运员在工作期间的住宿。 4、为方便管理,甲方委托乙方代管司机、押运员:司机、押运员工资由乙方核定,并按时下发。 5、车辆日常维护或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如需进行日常维修,甲方应当安排好车辆调度,不影响乙方的运输需要。 6、车辆运营过程中的路桥费、油费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每个月预留给甲方车辆保养时间(3天),按实际需要预留给甲方车辆年审、换证时间(5个工作日),并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办理车辆的年审和换证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维修时间。 8、乙方承担运输车辆在合同规定范围内运输路线的通行证办理、车辆备案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应积极协助。因乙方未办理上述相关手续,而造成甲方车辆被扣、罚款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 9、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营运纠纷和事故,如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需甲方派员处理的,乙方应于出现上述问题之时起12小时内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于接到通知之时起48小时内到达。交通事故中,为加快事故处理速度,由乙方代甲方先行垫支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保证金、医疗费用、提车费用等),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保险公司赔偿后甲方必须及时归还乙方垫付的费用。 10、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 第九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均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限内, 对所属车辆及人员有调配的权利(甲方调度车辆前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不影响乙方生产的情况下调度)。因调度发生的一切费用由 安排支付。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货物损毁,灭失,减少,变质,污染,运输延误等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甲方证明货物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乙方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运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未支付承运款项的万分之贰的违约金。 2)乙方应安排好托运货物的起止时间、地点、交接人等事宜,若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及时保证货物运输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根据乙方所提供的各加气站时卸气时间段表(卸气时间点为准3小时之内)安排供气,在甲方按计划时间到达,乙方不能按计划时间卸气,使此台车辆无法按计划调度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并且甲方将征收超出正常卸气时间部分的压撬费。 3、双方责任 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合理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需要提前15天通知对方,征得对方谅解,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本合同。 双方任何乙方无故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对方解除本合同的,则其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执行本合同已产生运费总额/本合同已执行天数*本合同未执行天数*20%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与甲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签订和同时不具备或签订合同后丧失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资质的,或者受到政府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危险品运输资质因素的; 2)由于甲方原因(非不可抗力因素)累计5次未运输或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地点)运输货物的。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承担任何责任地与一份那个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未经协商调用车辆,用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外运输的; 2)逾期 日(包括 日)以上未支付运输费用的。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合同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 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合同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2、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双 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后果。 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日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解释其未履 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之原因,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纠纷的解决 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2、 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 续履行。 3、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终止和续订 1、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有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合同的相关部分也应随之变化,双方均有权就此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对于变更合同未生效前,本合同仍为各方所信守。 2、合同期满,车辆即时停止运输工作,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扣留合同项下所属的车辆调回甲方所在地。 3、合同期限届满,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建立委托运输关系的,应于合同期满前6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并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委托运输合同。 第十五条 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双方应对合同的内容及条款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允许不能透露给第三方。 3、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由 执两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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