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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花苑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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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花苑”项目 销 售 代 理 合 同 “东方花苑”销售总代理合同 委托方:烟台高新区东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青岛百马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对“东海花苑”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营销策划、推广销售的总代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代理的物业情况 1.地址: 2.用途:高层住宅 3.委托代理面积:住宅 套, 平方米 ; 4.权属: 套住宅为产权房屋 5.装修标准:毛坯房 第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销售期结束。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约,双方另签合同。 第三条:在上述委托期内,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该项目进行全盘企划销售,不得委托乙方以外任何第三方为该项目之代理商或经销商。 第四条:该项目委托代理总销金额______元,具体销售底价参照经双方签字确定的一放一价表执行.销售过程具体折扣比例,由乙方在全保持委托均价基础上自行定立. 此条款平均价位是该项目 套产权住宅的总体均价。(附件一: 东方花苑一户一价表) 第五条:服务报酬 1.该项目代理销售房屋以总销金额代理形式销售,乙方向甲方收取代理佣金 %。计算公式:佣金=销售额×佣金收取费率。 2.经乙方努力(乙方有权超底价销售),超出双方确认一户一价表底价的部分,甲乙双方按6:4分配,甲方得60%,乙方得40%。计算公式:超底价佣金=(销售额—底价)×40% 第六条:制约指标及佣金、销售分成 1.乙方保证在正式进场销售10个月内,(暂定正式销售时间为2005年5月至9月)完成不低于整个委托可售面积90%的销售率,约_____平方米。 2.乙方受托代理销售工作在10个月内分五个阶段开展,每个阶段二个月,平均每阶段销售4套。 3.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收到购房全款后视乙方完成销售。佣金按约定数额,双方当场结算销售佣金。(在扣除保证金和按期完成指标后) 4.超底价部分按一个销售阶段(二个月)结算一次,该阶段销售结束五日内,甲乙双方对成交数量及价格进行核算并签字确认,超出底价部分按约定的分成比例,甲方在十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5.本合同签订后,若双方的关系客户成交价格低于确定的一房一价底价表,需书面说明情况,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由此产生的差额由责任方在溢价或佣金中给予弥补。 第七条:甲方职责 1.负责向乙方提供与该项目销售相关的合法、有效的证件、手续,《房地产权证》(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项目经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原件)。 2.负责提供约80—100平方米的售楼处。 3.指派一名甲方代表和一名财务人员,负责协助、核查乙方签约和定金收取工作。 4.负责协助购房者办理公积金贷款与银行按揭。 5.委托期内,甲方同意在认可的媒体、资料、物业推广现场等标注(须甲方认可)乙方的名称、标志、电话。 6.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佣金及溢价。 第九条:乙方职责 1. 围绕项目进行针对性的市场调研,形成对项目及其对手的透彻认识和分析意见后,向甲方提交项目销售(预售)整体策划方案,包括整体策略、定价、推出单位时机、广告计划、销售方案等。 2.对该项目售楼处的选址、装饰、布置等提出建设性设想、构思并组织实施(内外装修、内部设置:正常的办公接待条件、复印机、音响、电脑、打印机等,负责前期样板房搭建装修及售楼处销售过程中消耗的水、电费用)。 3.承担项目推广的宣传广告费用(以双方认可的广告计划为准,费用约占整项目销售总额的1%,)。 4.负责统筹、策划、协调该项目的推广活动,并具体实施销售执行工作。 5.负责设计并协助印制与该项目销售有关的资料、文件及道具,如宣传单张、售楼书等。 6.在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前提下,负责发布与该项目及甲方企业形象有关的广告,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经甲方审核确认。 7.负责房屋销售,包括:带看现场、议价、认购书签订、收定等工作。“认购书”需经甲方认可,(见附件四) 8.派遣不少于3名人员的销售队伍(其中一名现场经理),常驻现场售楼处,执行现场销售、售楼接待工作。 9.负责安排认购者签订《商品房屋认购书》,代收定金(大定一万元),并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10.筹组“该项目”销售过程中的展销会、招商会,设计并安排展销场地内各种布置及摆设,并在适当时机,经甲方同意后在各类房屋展销会内推销“该项目”,参展费用由乙方负责。 11.每个销售阶段结束后向甲方提交销售报表及分析报告。 12.每季度定期与甲方开会分析市况,研讨销售策略、个性策划方案。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乙方佣金,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每日按未支付佣金总额的 1‰计算。 2.乙方未能按预期每个阶段完成指标,甲方按实际销售额付给乙方50%的佣金,连续三个销售阶段,乙方未能完成销售目标或销售率,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 3.乙方以装潢的样板房、售楼展示中心的装修费或前期销售佣金中的5万元(分期扣减)作为保证金,待合同完成后由甲方一次结清 4.本合同执行中若无违约情况,双方不得任意变更或终止,如有一方擅自终止本合同,责任方应支付合同佣金总额的二倍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如遇购买方签署《商品房屋认购书》后违约,有关事项由乙方协助甲方处理,如遇购买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违约,有关事项由甲方处理。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签署后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约束。 甲方:烟台高新区东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乙方:青岛百马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东方大街83号地址:青岛市云霄路75号 日期: 日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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