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产品测试保密协议
甲 方:北京交通大学信息中心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任、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就乙方的产品
在甲方的机房中进行测试而产生的信息及技术事宜达成如下保密协议:
一、 定义
专有信息: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以下信息的总称:
乙方的产品在甲方的机房中测试的整个过程中(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甲乙双方为了使测试能够顺利进行并最终得出测试结论而互相向对方提供的信息,包括:(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有关测试产品的技术秘密、设备设置参数秘密以及相关的其他信息;(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为测试所必须的各种信息。
乙方被测产品在测试过程中所收集到的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
附件(如果有附件的话)中专门规定的其他信息、数据。
二、 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智慧财产权及其他利益。
三、 保密义务
3.1 甲方同意严格控制乙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甲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
3.2 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所提供的专有信息以及在测试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3.3 甲乙双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四、 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4.1 甲乙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4.1.1 乙方向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只能被甲方用于评价所测试产品的目的,而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4.1.2 乙方所获得的甲方的专有信息也只能被乙方用于评价所测试产品的目的,而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4.2 甲乙双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之规定,若某一方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则相应方应承担全部的连带责任。
五、 甲方专有信息的交回
5.1 没有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丢弃或处理任何测试中所产生或获得的专有信息;
5.2 乙方有按照甲方要求在测试设备中销毁测试中所产生或获得的专有信息的义务,并同意实施过程接受甲方的监督。
六、 救济方法
6.1 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6.1.1 甲乙双方为了使测试能够顺利进行而向对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秘密;
6.1.2 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6.1.3 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甲乙双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6.2 如果发生乙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6.2.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2.2 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全部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伤害等等。
七、 保密期限
7.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交流合作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7.2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或获得的对方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的限制。
7.3 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的时间。
八、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九、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任何争议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协商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通过友好协商仍无法解决,则任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北京市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十、生效及其它事项
10.1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2 本协定为中文文本。
10.3 本协定签订于2009年4月28日,于签订之日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中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10.4 本协议及其附件(如果有附件的话)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10.5 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北京交通大学信息中心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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