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订之前,合同双方应认真阅读对本合同所涉及条款,对本合同所涉及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2、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愿对本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3、本合同为一户一签,且合同附件出租土地信息表很关键必须要准确无误填写。转出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按照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
2、经营权出租事宜达成本合同。第一条 出租标的甲方自愿将位于 乡(镇、街办) 村(社区) 村 组 的 块地块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蔬菜、水果生产经营。第二条 出租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为30年,自2017年4月30日至2047年4月30日止。第三条 出租以现金支付,方式、时间:逐年支付:于每年的8月30日前支付下年度租金,每亩每年为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并每亩每年递增10元,大写:壹拾元整。到2047年4月30日前乙方把土地恢复为种植水稻。第四条 土地的交付1、甲方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2、土地交付的标准
3、为: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有权获得土地出租收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出租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4、依法享有该出租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出租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出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自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出租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4、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出租的土地。需继续租用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出租期满前一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5、出租合同生效后,乙方须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符合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6、法律、法规
5、、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年出租金的 %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逾期支付出租金,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 3、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租用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第八条 争议条款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上述方式解决不成的或无法解决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九条 其他约定(双方协定)1、不准挖坑取土、取石,改变地形地貌;2、不准修房建屋;3、不准栽种除果树以外的其他树,不准变法搬土。第十条 其他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含共有权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