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新版《劳动合同书》第二十四条
答: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连续旷工满十五天,或年内累计旷工满三十天,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及以上的;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铁路特有工种(岗位)和与行车安全有关的通用工种(岗位)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饮酒,或私自雇人、请托无相应工种(岗位)职业资格人员顶岗替班的;
(四)造成铁路交通客运列车一般B类责任事故且造成旅客死亡,或客运列车一般A类及以上责任事故,或货运列车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路风事件的直接责任人;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违反《劳动合同书》约定,不服从甲方工作分配或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
2.新版《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五条
答: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无试用期的在新入职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二)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不参加甲方规定的岗位培训的;
(四)经培训后未能取得上岗资格的;
(五)其他被甲方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
答:乙方从事铁路特有工种(岗位)或与行车安全有关的通用工种(岗位)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违反铁路局规章制度行为,甲方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1)在工作时间内饮酒的;
(2)私自雇人、请托无相应工种(岗位)职业资格人员顶岗替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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