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采购合同书
合同编号:2013.10.1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玻璃钢水箱事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协商后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甲方向乙方采购的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时间如表一:
物品名称
型号规格
单价
数量
金额
交货安装完成时间
备注
玻璃钢水箱
2.5m*4m *2 m
15000元
1
15000元
合同签订后15天
包安装
轴流风机
排风量19880m³/h,全压580pa
2000元
3
6000元
合同签订后15天
指导安装
防火阀
280℃常开
200元
3
600元
铁皮风管
天圆地方800*400变Φ600,长1m
200元
3
600元
铁皮弯头
Φ600
180元
3
540元
软接
Φ600
100元
3
300元
防虫网
Φ600
25元
3
75元
排烟口
(带阀门)
500*(700+250)
300元
10
3000元
运费
1800元
1
1800元
总价
27915元 大写:贰万柒仟玖佰壹拾伍元整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一)本合同项下总价款为人民币: 大写:贰万柒仟玖佰壹拾伍元整 (27915元)。
(二)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前和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三条 质量保证
(一) 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山东贝州集团公司生产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二)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具有良好的性能。
第四条 交货和验货
(一)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
1、 交货地点:菏泽单县迎宾宾馆
2、 交货方式:现场安装调试验收
3、 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二) 验收: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签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
第五条 售后服务
(一)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提供售后服务
(二) 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自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三) 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由乙方派人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物品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所有直接损失。
第六条 货款支付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2日内,甲方支付定金 柒仟玖佰壹拾伍元整(7915元),在安装交货验收合格后支付给乙方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剩余贰仟元整(2000元)待所有设备调试完成合格后支付。
第七条 施工安全要求:
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预防措施。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杜绝一切事故,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力所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 双方完成了本合同的各项义务;
2、 乙方有下列情形时之一时,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终止,乙方同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 乙方逾期交货达10天
(2) 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
(3) 乙方所供货物或其部件是假冒伪劣产品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逾期交货在十日以内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5%违约金给甲方;
(二) 乙方如出现第八条第2款所述情形之一的,除退还甲方已交定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三) 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不按合同支付货款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支付未付金额0.5%的违约金给乙方,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者盖章时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正本份数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电话: 电话: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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