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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庆路一标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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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宁波市绕城高速连接线福庆路 南延工程Ⅰ标段 发包人:宁波市鄞州绕城高速连接线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见证方:宁波市绕城高速连接线建设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八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宁波市鄞州绕城高速连接线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方(全称):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见证方(全称): 宁波市绕城高速连接线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宁波市绕城高速连接线福庆路南延工程Ⅰ标段 2、项目编码: 3、工程地点及规模:宁波市鄞州区 ,全长3450米,标准路幅宽度为44米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甬发改投资函(2008)158号 5、资金来源:宁波市50%,鄞州区25%,东钱湖25%融资解决。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全长3450米,路幅宽度44米。(具体范围以施工图为准) 三、合同工期 69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四、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质量要求: 一次性验收合格 2、安全达到: 合格 3、文明施工要求: 合格   五、合同价款   中标金额:壹亿叁仟零贰拾叁万贰仟叁佰肆拾伍元整(中标下浮率 10.58 %)¥130232345元。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工程保修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工程款支付情况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8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并公证后,且承包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后生效。 十、本协议书一式 十捌 份,合同双方各执 五 份,见证方五份,市重点工程招标办、市监察局及公证处各一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见 证 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2009年8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施工图纸; (5)、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的“通用条款”; (8)、通用条款:本工程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运用法律 (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 3、图纸和规范 (1)、由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方代表许可,承包方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 (2)、发包方提交的任何技术说明、设计、绘图中的所有错误或疏忽,随时可以更正。承包方应亲自审查规范、设计、图纸的有效程度,并在适当的时候将自己的意见告诉发包方。在发包方接受这些意见的情况下,这些意见,就如同是发包方自己提出来的一样。 第二条 监理公司及权限范围 1、本工程发包方委托 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实行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 2、监理公司按《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发包方的授权部分行使合同中发包方代表的权力,履行发包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承包方的义务。 第三条 施工准备 1、移交场地(道路红线) 根据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的通知,进行工地交接,交接时须签订纪要,双方各持一份,如果承包方或其接收场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缺席,发包方可照常起草纪要,并将纪要的复印件寄给承包方。起草纪要之日等于承包方接收场地之日。 2、查看工地 承包方承认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中的地层分布情况、填渣前原有工程地貌、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由这些因素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方负责。 3、成立现场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4、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生效,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以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予以执行。承包方有义务对错误指令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电告发包方代表,如发包方代表仍坚持其指令,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发包方负责。 (3)、发包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发包方的授权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发包方代表的权力,履行发包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承包方的义务。 (4)、发包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需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继者承担前任所负的责任。 5、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请示和通知,以书面的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3)、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委派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并在开工前7天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名单时,应提前7天通知发包方并得到发包方批准。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业主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4)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为 江炳生 。 6、发包方工作 发包方必须及时一次性或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建筑物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这些问题。 (2)、办理工程所需各种证件批件。 (3)、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并进行现场交接。 (4)、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方进行设计交底。 (5)、提供施工图5套及有关地勘资料。 7、承包方工作 (1)、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施工设备等进场计划,送发包方审查; (2)、按工程需要对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等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做好场地的照明、围护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4)、通水、通电及变压器安装、施工场地平整、临时便道、临时用地等,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场地内临时及出入通道的修建及养护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排水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恢复原有的使用功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应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承包方自付。 (6)、已完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7)、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做到文明施工。发包方从前六期每月计量款中按月等额暂扣至30万元/公里,在竣工验收达到约定条件后60天内结清(无息),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要求,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办理。 (8)、做好现场施工记录,包括材料试验和分析、反映工程形象的图纸和文字记录,这些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9)、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好自来水管、通信设施、煤气管等工程施工,并服从发包方统一协调。 (10)、承包方须自备发电机组,费用自理。 (11)、完成发包方提交的其他合理任务。 (12)、承包方应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含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发包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13)、凡合同段内与已建公路、航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航道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和运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承包人应将采取的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做好与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配合: ①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及时整改。 ②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③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业主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④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按业主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配合业主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⑤承包人应按业主要求将砂、石料等地材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工程师征得业主同意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15)、承包人应根据业主提供的地下各种管线资料和有关部门设置的地面标记,施工中提前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避免纠纷。若施工中挖到资料显示以外的管线,应立即停工并报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报告业主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在监理工程师按业主意见回复承包人后,承包人方可按指令开工。 (16)、若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装备和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应向承包人发出增加人员和装备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14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增加人员和装备。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办理。 (17)、承包人允许与业主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负责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工程师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工程量较大一方的监理工程师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业主不另行支付。 (18)、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合同段遗留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上述问题特别是与地方有关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在业主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业主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相应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第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工程开工 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开工通知后,在3天内开工。 2、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从发包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之日算起。 3、进度计划 (1)工程进度计划的提交: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4天内,根据合同工期要求编制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列出各主要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完工时间,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7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计划中应包括工程的施工时间、方法和顺序,材料、设备及人员的安排。 承包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执行,调整措施而引起的人、机、料增加,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应在上一个进度计划的15日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原已同意的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的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7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①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总体计划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证总体计划的实现。 ②月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时间范围是从上月的16日起至本月的15日止的一个月时间,月度计划必须保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的进度计划里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③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材料。 (3)工程进度记录和报告:承包人应保持每日、每月和其他定期的工程进度记录和报告,这些记录和报告包括下列有关资料: ①气象条件。 ②施工记录。 ③施工设施和设备状况。 ④劳务报告(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其格式和提交的间隔时间应符合监理工程师的规定。该表应填报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以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有关承包人装备等资料)。 ⑤现场材料,材料搬移记录、交货期、发票及有关资料。 ⑥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事项。 4、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经监理工程师核定、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承包方由此引起的损失不得向发包方提出索赔):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施工网络计划中关键线路的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前期问题影响工程开展。 (2)、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24小时。 (3)、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 (4)、发包方代表给予顺延的工期。 (5)、由当地政府问题和政策处理原因。 (6)、承包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否则等于自动放弃权利,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报告10天内予以答复、确认,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但由于工期延长发生的额外增加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非上述因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工期延误赔偿标准:10(含)天以内每天5000元;10(不含)天~20(含)天,每天1万元;20(不含)天~30(含)天,每天2万元;30(不含)天以上,每天5万元;工期延误赔偿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5%。 5、暂停施工 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确认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方按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对已完成工程妥善保护,实施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复工要求。停工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相应顺延工期,承包方的损失不得向发包方提出索赔;停工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工期提前,本工程不计取提前竣工增加费。 第五条 质量与验收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认真执行国家和建设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国家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办理。 1、检查与返工 ①承包方应认真按照规范、标准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承包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所需材料退货的费用,因返工修改而引起的二次验收核验费支出由承包方承担。 ②为保证结构物的外观,本工程桥梁等结构物要求使用大块光面模板,清水混凝土。 ③发包人有权委托地市级质量监督部门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 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工程继续施工。 3、验收和重新检验 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应承认验收记录。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完成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和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经济支出,不合格承包方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竣工验收 当承包方完成了合同的工程并对现场清理完毕以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书,并要求发包方确定竣工验收日期。 发包方应在现场清理检查通过后的二周内明确竣工验收日期。且竣工验收日期不超过接到承包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发包方有权组成一个自己认为合适的小组按建设部颁发的质量评验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评定。如果检查证实已完工程符合合同总条款的要求,那么,竣工验收、缺陷整改完毕并经发包方组织验收合格的日期就作为竣工日期;同时也作为维修期的开始日期。 如果在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合同施工,那么,应在纪要中注明,并责成承包方按合同修补和纠正错误,完善工程。维修期就从完善施工后的最后一次检查时开始。 5、竣工资料 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前应提交五套完整、准确的竣工资料并附电子文本(具体标准见甬城档[1998]16号),其中原件一套,若竣工资料不符合,承包方应无条件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至符合要求,否则发包方有权扣除合同造价的3‰的费用作为资料损失费。 第六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1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 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1.2结算办法: (1)、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执行中标单价。(对于重大的隐蔽工程的计量,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事先书面通知业主,业主认为有必要时,将委派合同管理人员协助计量,以便确认。) (2)、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新增项目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综合单价的确认原则是: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计算(招标文件另有说明的除外);也可按原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之间的级差合理换算确定综合单价,如不同标号混凝土在工程量清单缺项参照此方法。②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则按1.3条款进行组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为准。 (3)、本工程措施费一次性包干(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时需要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必须经专家论证,其论证费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结算时按实计取除外),余土外运均按10公里运距包干使用,弃土场地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材料价格由于市场价格的影响,钢筋、钢绞线、水泥、塘渣、路面沥青砼、黄砂、碎石、柴油及商品砼9种主要材料价格根据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鄞州区信息价的平均价与《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鄞州栏)2009年4月相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及以内不予调整,超出10%时,超出10%部分的材料价格进行补差,差价部分计税不计费、不下浮。差价在工程完工后一次性调整。 (5)材料价格由于市场价格的影响,各类混凝土管和人行道砖价格根据施工当月的鄞州区信息价与标底编制时采用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鄞州栏) 2009年4月相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及以内不予调整,超出10%后,超出10%部分的材料价格进行补差,差价部分计税不计费、不下浮。差价在工程完工后一次性调整。 (6)、总包范围内人工补差按《关于发布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08]400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取依据为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的平均与标底编制采用的信息价计取差价(涨跌幅在15%范围内,不作调整,超过15%后,超出部分进行调整),差价部分计税不计费、不下浮。差价在工程完工后一次性调整。 (7)、信息价是指《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鄞州区价,缺项材料按市区价,《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未列材料按《浙江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正刊信息价是指《浙江造价信息》正刊及《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公布的价格,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员资料《价格信息》(简称省副刊)及《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商情版价格不得作为计价的直接依据。 (8)、无信息价材料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对该材料的品牌、规格及技术参数要求及时提出适当的材料价格,经发包人、监理及跟踪审计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材料价格不纳入总价浮动范围),最终以审计机关确定为准。 (9)、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数量进行合理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且不得进行利润及相关任何费用索赔。 (10)、中标下浮率=[1-(工程量清单部分报价-暂定综合单价部分价款/(招标人工程量清单部分指导价-暂定综合单价部分价款)]×100%。 (11)、承包方同意专业分包的项目其管理费已包含在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配合费经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协商确定后由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支付 (12)、三通一平由施工方负责实施,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每一标段按30万计取,一次性确定,以后不作调整。 (13)对于暂定材料价格的,结算时以签证价为依据,材料价格签证时,应先按中标下浮率上浮、再与暂定价计取差价及相对应的税金和规费(安装部分不计取规费)。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实际使用的材料同施工当月宁波市当期信息价内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一致时,其价格不再签证按信息价计取,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 (14)对于暂定综合单价结算时,若有相应定额可以套用,套用定额计算综合费用、规费及税金(取费按相应类别中值计取)后与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的暂定综合费用差值进行计算,按中标下浮率下浮;若无定额可以套用,按业主签证价与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的暂定综合单价计取差价及税金进行结算,所有业主签证价为实际价格,不作下浮。 (15)本标段交通安全设施暂定3000000元,但不包括信号灯、电子警察、监控,结算时套用相关定额按实结算,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 (16)给水工程由业主指定分包,其价格由中标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1、 1.3重新组价办法:定额套用《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工程类别(1)、道路综合费率按道路工程二类弹性区间中值计取;(2)、给排水综合费率按给排水工程二类弹性区间中值计取; (3)、 桥梁综合费率除前塘河桥按二类弹性区间中值计取外,其余桥梁工程三类弹性区间中值计取;(4)、路灯综合费率按路灯工程二类弹性区间中值计取; 施工组织措施费均不计,税金3.448%;主材价格按《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9年第 4 期正刊鄞州区价,缺项材料采用市区价,无上述信息价的按同期浙江造价信息执行。 2、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才能计量。工程的计量应严格按工程计量与支付办法进行。计量工作由监理工程师主持,业主认为有必要时,将委派合同管理人员协助计量,承包人应派出代表协助做好计量,并按要求提供记录、图纸等资料。工程计量单应有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代表的签名。跟踪审计人员有权对已经监理完成的计量进行抽查复测。 工程量支付单价在开工前由承包方根据投标文件计算认定,报发包方代表及跟踪审计人员批准后执行。承包方将工程进度报表、实际完成工程清单报与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及跟踪审计人员在审查报告和证实支付清单无误后签字确认其工程进度款。 3、履约担保及预付款: 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分两次担保),第一次为合同总价的5%,在合同签订前上交;第二次为合同总价的5%,于工期完成一半后上交(即与第十二期进度报表同时上交)。开工预付款比例为合同总价的5%,在第二期至第六期工程进度款中等额扣回。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业主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将该款收回。 4、工程款的支付 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工程的每季用款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可根据工程进度调整用款计划。承包人必须在季末前15天报出调整后的下期用款计划;每季用款计划准确度原则上要求控制在±10%内。 按月支付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代表签字确认的本月完成工程量70%的工程进度款(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首月工程进度款在次月支付,以后逐月以此类推),其中每月支付总额的1%作为安全设施购置费,须凭购置发票复印件每季度支付一次。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上报工程结算后付款至合同价款的80%,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结算造价待审计机关审核完成后支付到结算价的95%,预留5%的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无息)。工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且办妥工程移交手续后28天内一次性支付(不计利息)。 5、承包人应在每月15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格式填写的月结账单一式6份,该结账单包括以下栏目,承包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自开工截至本月15日止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2)自开工截至上月15日已完成的(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即(1)-(2); (4)本月完成的(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5)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6、本项目实行同步跟踪审计,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月结账单后14天内应上报审计单位,审计单位审核完成后交监理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款额并报业主审批。 7、重大变更导致建设单位调整概算,变更费用签订补充承发包合同,并按主合同条款支付,其他变更情况在工程结算评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七条 设备、材料供应 1、设备、材料采购 ①本工程所有设备、材料均由承包方采购,承包方必须严格按图纸要求选材,产品合格证、质保单齐全。发包方认为承包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应允许复验,复验合格方可用于工程。对于发包方认为重要的设备、材料,承包方必须在采购前报计划给监理公司及发包人,经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②材料特殊要求:本工程桥梁禁止使用海砂(包括淡化砂),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确定经试验合格的黄砂料场和承运人,并书面通知业主。承包人须每季度提供一份附现场签收单黄砂进场数量给业主,黄砂在商品砼拌各厂及梁板预制厂须单独堆放,不得移作他用,否则视作材料不合要求,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办理。 2、实验费用 承包方除承担所有试件、试块样品的现场试验费用外,还承担发包方委托专业试验室试验的全部费用。只要所用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在任何情况下,承包方有义务将工程(或局部)拆开,以便检查其质量,然后再恢复原状,此项费用也由承包方承担。 3、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工程师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购买、租用某些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不得拒绝。 4、属于政府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5、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第八条 工程变更 1、变更的指令 没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的变更。如果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或非发包人应承担的其它因素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报请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工程变更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并为此目的或根据他认为适当的其他理由,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1)减增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础、位置和尺寸。 (4)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估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3、确定变更价款 同本合同第七条。 第九条 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建立严格的安全教育制度,坚持人员入场教育,坚持定期召开安全教育会议,增强安全施工意识,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全体职工; (4)加强安全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必须坚持特殊安全操作持证上岗; (5)加强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 (6)建立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特殊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形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7)建立工程安全制度和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8)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规定,按不低于合同价的1%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并专款专用。该费用业主将按比例(1%)从项目部的每期计量支付款中提取,由业主负责保管。按实际使用,每季度计量一次;承建工程竣工后,最终由双方结算(不计息)。 2、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专职的、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3、安全防护: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条 环境管理 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三天应根据本条款要求制定工地规则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告示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遵守。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①安全保卫制度;②环境卫生制度;③防火制度;④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规则。 1、防止大气污染。施工工地禁止随意焚烧垃圾。水泥、石灰等容易扬尘材料采用库房存放;混凝土主要采用外购形式(除桥面铺装等外),混凝土及砂浆的拌和设置封闭式搅拌站,以减少灰尘污染;施工道路干旱季节注意施工路面淋水,以防止扬尘,施工现场禁止燃烧油毡、橡胶、皮革等产生有害气体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防止水污染。施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严禁向附近河道排放工程废水和生活废水。在桩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混浆采用泥浆池集中排放等形式处理;对施工的废水和生活废水,场地内设排放系统,集中排放到城市污水管内。对于清洗用的油和其他化学溶剂不得随意乱倒,要求用后收集,集中处理。 3、施工现场的噪音控制。尽量减少噪音污染,在施工安排中,注意减少夜间的大噪音施工;及时对施工机械检修,减少设备噪音。 4、固体废物处理。施工现场每天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卫生打扫,清除卫生死角,垃圾集中装入垃圾桶,统一由环卫车运走,建筑垃圾首先人工分类,对可回收利用的选出,其它垃圾统一运到环卫处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 本工程验收达到约定条件后,承包方应在60日内提供工程结算。如超过期限不提供工程结算,则根据发包方编制的工程结算为依据(承包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保修 承包方要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无瑕疵,施工良好,全部工程使用时要达到预期的目的。工程保修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从发包方批准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时间为一年。如果在这期间发现缺点与不足,那么承包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后三天内进行修理和完善,遇到紧急抢修事故,承包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马上到达事故现场抢救,如非承包方质量引起的事故,修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否则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若承包人未能按上述要求,及时修复存在的缺陷、病害或不合格之处,则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如果只是工程的一部分,则责任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 如果调查结果确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本工程保修押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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