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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员工劳动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机构
本公司领导层董事长、总经理,下设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行政部、财务部,两个机构:四川省工商联岗位培训中心和北大民院成都招生办公室。
第二章 招 聘
第三条 本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要增加人员时,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上一级领导核准后,由行政部办理招聘甄选事宜。
第四条 应试人员的面试,以用人部门为主,行政部协助。经面试合格后,由行政部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条 一般员工的试用期限为3个月,管理人员试用期限为1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但工作成果突出的,可缩短试用期限。
第六条 入职人员报到时,应向行政部缴验下列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1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3)个人履历及学位证明复印件一份;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录用:
(1)患有精神病或者传染病者;
(2)因亏欠公款而受处罚有案者;
(3)受到刑事处分者;
(4)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5)年龄不满18周岁者;
(6)法律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劳 动 合 同
第八条 应聘人员一经录用,即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九条 新录用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保证手续,并填写相关的文件。
第十条 公司招用合同制员工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十四条 因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等相关费用;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章 员工劳动纪律
第二十三条 辞职: 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正式员工提前十五天),经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行政部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辞退: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公司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二十五条 开除:如员工严重违纪,公司可予以开除。具体规定见《公司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请假:
请假需提前一天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旷工。但因突发事件不能先行请假的,应迅速向所属主管部门报告并由部门负责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亦视为旷工。
请假2天(含2天)以内的,报请所属部门负责人核准。
请假3天(含3天)以上时,报请所属部门负责人转呈公司领导批准。
请假批准后,请假单由行政部留存,当月结束后转呈财务部。
请假逾期的,除得到合理的解释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
请假期间,有关工资、奖金等按照《请假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各种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9)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0)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2)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或总经理报告;
(3)工作场所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4)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5)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6)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7)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要时刻注意员工的工作环境和设施的安全卫生,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三十条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执行公司的《卫生轮值制度》和相应规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相应细节见各制度详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鼎为管理公司行政部。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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