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公证书 ( ) 字第 号 根据 申请,本公证处派公证员 、 对 年 月 日在 举行 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公证。 经本公证处审查确认,该公司已履行了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义务。截止到会议开始时(或某一规定时间),该公司有股东 人,代表 股,其中具有合法手段的股东代理人 人,代表 股;达到了该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数额。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以 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普通决议: 一、批准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反对票 ,代表 股;弃权票 ,代表 股)。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反对票 ,代表 股;弃权票 ,代表 股)。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反对票 ,代表 股;弃权票 ,代表 股)。 四、 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特别决议: 一、关于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决议(反对票 ,代表 股;弃权票 ,代表 股)。 二、修改公司章程(列明修改的具体内容)的决议(反对票 ,代表 股;弃权票 ,代表 股)。 三、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反对票 ,代表 股;弃权票 ,代表 股)。 四、关于公司的合并(或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反对票 ,代表 股;弃权票 ,代表 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