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加债券*场,促进债券*场健康稳定发展,依据有关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权益类承销项目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水平的债券上*交易及挂牌转让品种作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加相应类型债券认购的制度安排。第三条 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关于投资者
2、适当性的管理办法及其他关于规定,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加相应类型的债券认购,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并避免出现投资者适当性的合规风险。第四条 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当向投资者充份提示风险,投资者应依据有关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知悉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公司销售部门的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第五条 交易所债券*场投资者依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3、、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经行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资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1 / 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五)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六)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前款所
4、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资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七条 直接参加交易所债券交易的投资者,为交易所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在交易所上*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但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 50%的股东,可以认购该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对的公司债券,不受本办法第六条投资者条件的限制。公司可参加承销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及交易。第八条 公众投资者可以认购在交易所上*的下列债券:(一) 国债;(二) 地方政府债券;(三) 政策性银行金融
5、债券;(四) 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五) 公开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六) 公开发行并符合公司债券上*规则第 2.1.2 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公司债券;(七)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第九条 面向合格投资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购阶段,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要求投资人签署合格投资人确认函,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参加债券申购的,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要求投资人提供合格投资人备案证明。如投资人为理资产品、合伙企业的,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要求投资者承诺不存在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的情形;否则
6、公2 / 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依据有关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投资人穿透核查最终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最终投资人人数。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购的,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要求其提供任职证明、股东名册等有关证明资料文件。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依据有关投资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合格投资人认定,并形成合格投资人确认表,不得对非合格投资人进行配售。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建立非权益类项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第十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债券*场的产品及有关规则,提示参加债券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拟定债券*场投资者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或盖章。第十一条 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交易所有关规则对投资人的债券认购活动进行督导,发行存在异常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固定收益总部负责拟定、说明。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3 / 3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