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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运营资料传递外包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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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办【2013】154号 附件: 银行运营资料传递外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运营资料传递外包业务管理,规避业务风险,确保运营资料传递快捷、准时、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资料传递外包是指我行与外聘传递公司签订资料传递服务协议(或合同),由其负责对我行同城票据交换凭证、监督(扫描)凭证及验印资料等运营资料(以下简称资料)按照协议约定传递至指定地点。 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以及异地分行。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总行清算中心、监督中心,分行清算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部,下同)。 第三条 开展资料传递外包业务,必须与外聘传递公司签订资料传递服务协议(或合同)。 第二章 业务职责 第四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是资料传递外包业务的主管部门,牵头与外聘公司签订太原辖区同城票据交换凭证以及总行清算中心的监督凭证的传递协议(或合同),并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本分行资料传递外包工作的管理,牵头与外聘公司签订本分行资料传递协议(或合同),协调辖属各机构与外聘公司业务操作的有关事宜。同时对于太原辖区同城票据交换凭证、监督(扫描)凭证之外的其他资料的交接,负责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分行资料传递外包操作流程。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外聘公司应向服务机构提供附有传递人员身份信息、并加盖公司印章的书面服务通知书,如遇节假日或传递人员临时变更,应出具临时变更通知书,由各机构留存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各机构传递资料必须按规定进行封包(箱),未封包(箱)的资料禁止交给外聘公司传递。 第八条 各机构必须按规定的资料交接时间办理交接,交接双方须在《重要物品登记簿》上签章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各机构应指定专人与外聘公司办理封包交接,无论交出还是接收,均需在本机构的《重要物品登记簿》上办理登记,监督中心接收监督凭证可以使用《监督凭证交接表》记载。 第十条 各机构办理封包交接时,必须核对外聘公司传递人员身份,如身份不符或发现异常,不得办理封包交接。 第四章 资料传递 第十一条 同城票据交换凭证的传递 (一)支行提出同城票据交换凭证 支行必须在规定的提出交换时间之前,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和要求,将提出的交换凭证和专用信封等整理装入票据清算专用袋,并加封锁片。外聘公司传递人员到达支行后,双方经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在《重要物品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票据清算专用袋交给外聘公司传递人员,由其送往人民银行票据清算中心。 (二) 支行提入同城票据交换凭证 外聘公司传递人员将从人行提入的票据清算专用袋按规定时间送达支行,支行检查锁片及封包完好无损后,双方经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在《重要物品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监督(扫描)凭证的传递 (一)太原地区各机构的监督凭证通过外聘公司向监督中心传递;异地各机构的监督(扫描)凭证通过外聘公司向其分行运营管理部传递。 (二)各机构每日需按规定将监督(扫描)凭证整理封包(箱),外聘公司传递人员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支行后,双方经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在《重要物品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凭证送达指定地点后,接收人员检查封包(箱)、锁具等完好无损,与外聘公司传递人员办理封包交接手续。 (三)太原地区各机构如因特殊情况未经外聘公司传递封包,自行将监督凭证封包送达监督中心的,必须携带本机构的《重要物品登记簿》,与外聘公司或监督中心人员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在《重要物品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异地分行清算中心与其分行营业部因在同一场所办公不需外聘公司传递监督凭证的,双方人员可仅在交出方的《重要物品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其它运营资料的传递 各机构需按规定将需传递的资料整理封包(箱),外聘公司传递人员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后,双方经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在《重要物品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封包送达指定地点后,接收人员检查封包(箱)、锁具等完好无损,与外聘公司传递人员办理封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机构开展资料传递外包业务,应严格履行协议(或合同)的义务,防止出现违约责任风险及衍生风险。同时应依据协议(或合同)对外聘公司及其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主张和维护权益。 (一) 各机构在资料封包(箱)送达时,应由接收人员当面签收,若有损毁,应当面向外聘公司传递人员提出;对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协议(或合同)请求赔偿。 (二) 各机构发现外聘公司及其人员存在不符合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要及时向外聘公司提交书面纠正意见。对于外聘公司拒绝或拖延改正的,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各机构在票据传递过程中如遇异常或突发事件,必须及时与总、分行运营管理部联系,不得迟报瞒报。 第五章 管理与检查 第十六条 各机构要加强对资料交接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要求有关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本办法或分行制定的操作流程操作,认真做好资料交接工作。 第十七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至少每半年对总行清算中心、监督中心资料传递交接工作的合规操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行运营管理部至少每季对其所辖机构资料传递交接工作的合规操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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