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规章制度作业指导书
1、 目的和范围
为建立健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规章制度体系,促进规章制度管理的规范化、合规化、科学
化,根据《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制订本作业指导书。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制度管理的操作及风险控制。
2、 定义、缩写和分类
(1) 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则和准则制定的、对本行内部经营管理事项进行规划、组织、协调、约束或者指导并具有长期或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即“内控体系文件”。
(2) 本行制度按内容范围分为:内控管理大纲、政策/基本制度、管理类制度和操作类制度。
a) 内控管理大纲:主要是对全行内控政策、目标以及各过程之间关系的系统阐述,阐明对内控管理过程的要求;
b) 政策/基本制度:主要是对全行某一业务领域的经营管理行为或重要管理活动所作的框架性安排和原则性要求;
c) 管理类制度:主要是对某一项经营管理行为或某一业务品种所作的具体规定,它必须符合纲领制度、基本制度的要求。
包括管理办法、工作规则、管理细则和实施细则等;
d) 操作类制度:主要是对某一项业务运作流程或管理流程,作出的操作性和程序性规定。它必须符合纲领制度、基本制度、管理类制度的要求。包括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行为规范和应急预案等。
(3) 本行制度按效力层级可分为总行级和分行级,制度格式详见《银行内控体系文件模版》(附录1.)
a) 总行级制度适用于本行全部或部分范围,按效力层级从高到低分为内控管理大纲、政策/基本制度、管理类制度、操作类制度四类。其中管理类制度包括管理办法、工作规则;操作类制度包括作业指导书、行为规范和应急预案。总行级制度由总行或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发起制定,以总行名义颁行。
b) 分行级制度适用于其所辖全部或部分范围,按效力层级从高到低分为管理类制度、操作类制度两类。其中,管理类制度包括实施细则和管理细则;操作类制度包括操作规程、行为规范和应急预案。分行级制度,由分行、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或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发起制定,以分支行名义颁行。
3、 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权限
不相容岗位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
1) 负责本级制度牵头调研论证、起草;
2) 负责对所制定制度上报风险审查或核准。
分支行办公室
1) 负责对分行级制度发文程序的规范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2) 负责对分行级制度文件的格式、密级、文字等进行审核;
3) 负责对分行级制度文件的档案管理。
分支行风险管理部
(或法律合规部)
1) 负责分行级制度风险审查工作。
分支行分管行长
1) 负责审批分行级制度。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
1) 负责本级制度牵头调研论证、起草;
2) 负责对所制定制度上报风险审查。
总行办公室
1) 负责对总行级制度发文程序的规范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部门岗位
职责权限
不相容岗位
2) 负责对总行级制度文件的格式、密级、文字进行审核;
3) 负责对总行级制度文件的档案管理。
总行风险管理部
1) 负责总行级制度的风险审查;
总行分管行长
1) 负责审批总行级制度。
总行行长室
1) 负责提出执行意见。
4、 基本规定
(1) 制度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
(2) 制度制定分为计划、准备、调研论证、制度起草、风险审查、核准、颁行和备案。
(3) 制度起草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内控管理大纲、政策/基本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l 内容顺序应按照整体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等进行排列;
b) 政策/基本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l 名称规范。政策/基本制度名称应为“某政策或某基本制度”;
l 内容顺序按照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管理事项、管理职责、解释权及生效时间等进行排列。 c) 管理类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l 名称规范,总行级制度应为“管理办法、工作规则”;分行级制度应为“实施细则或管理细则”;
l 内容顺序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先后逻辑顺序排列;
l 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涉及管理事项范围广、内容多的可以分章、节、条、款、目。制度的章、节、条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用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l 制度内容表述应做到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容易引起歧义的应充分讨论。
d) 操作类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l 名称规范,总行级制度应为“作业指导书、行为规范或应急预案”;分行级制度应为“操作规程、行为规范或应急预案”;
l 内容包含目的和范围、定义缩写和分类、职责和权限、基本规定、流程描述与操作要点(含流程图)、内外部制度索引、附录、记录;
l 内容顺序应严格按照上述先后逻辑顺序排列。
(4) 对于总行尚未制定或需突破总行级制度的,分支行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制度,并经总行审批后实施。分行级制度不
得与总行级制度相抵触。
5、 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本流程包括:总行级制度制定流程和分行级制度制定流程等两个流程。
5.1 总行级制度制定作业流程
本流程包括起草审查和审批颁行备案等两个阶段,具体的流程描述及要求如下:
节
点
任务
名称
部门/操作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要求
内部尽职标准
违规处罚标准
操作风险提示
Ⅰ
A1
调 研论证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对制度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及有关规范内容、可操作性等事项深入调查、细致研究与评估,并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涉及其他条线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并形成一致意见。
Ⅰ
A2
制 度起草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根据调研论证情况,及时组织起草,形成制度草案。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组成项目组共同起草。制度涉及的其他条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完成制度起草。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二条
Ⅰ
A3
是 否需 要风 险审查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
1) 是,转节点ⅠA4; 2) 否,转节点ⅠA8。
Ⅰ
A4
填 制风 险审 查表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填制《银行制度风险 审 查 表 》 ( 记 录
1.)。
Ⅰ
B4
风 险审查
总行风险管理部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于收到《银行制度风险审查表》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审查。重点审查制度中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流程及措施的有效性、合理性,并与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充分沟通。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三条
应 于 收到 《 银 行制 度 风险 审 查表》的 5 个 工 作日 内 完成 审查。
Ⅰ
B5
签 署意见
总行风险管理部
总 行 风 险 管 理 部 在《银行制度风险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反馈制度起草部门。对于较为复杂的制度,风险审查反馈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三条
对 于 较为 复 杂的 制度 , 风险 审 查反 馈 时间 不 得超过 10 个 工 作日。
节
点
任务
名称
部门/操作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要求
内部尽职标准
违规处罚标准
操作风险提示
Ⅰ
A6
是 否能 落实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
1) 是,转节点ⅠA7; 2) 否,转节点ⅠB6。
Ⅰ
B6
请示
总行风险管理部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制度起草部门关于不能落实审查意见的陈述理由,请示行长室意见。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五条
Ⅰ
D6
提 出意见
总行行长室
总行行长室提出执行意见。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五条
Ⅰ
A7
修 订完善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根据风险审查意见对制度修订完善后,应再次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五条
Ⅰ
B8
风 险审查
总行风险管理部
总行风险管理部对修订完善后制度再进行风险审查。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五条
Ⅰ
A8
上报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在风险审查完成后,或不需用进行风险审查的制度起草完成后,上报分管行领导。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七条
Ⅱ
C1
审批
总行分管行长
总行分管行长审批上报制度。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七条
Ⅱ
C2
是 否需 提交
总行分管行长
1) 是,转节点ⅡD2; 2) 否,转节点ⅡE3。
节
点
任务
名称
部门/操作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要求
内部尽职标准
违规处罚标准
操作风险提示
Ⅱ
D2
提 交审批
总行行长室
总行行长室提交需由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批准的制度进行审批。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七条
Ⅱ
E3
颁 行实施
总行办公室
总行办公室按照办公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颁行实施经批准同意颁行的制度。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八条
Ⅱ
E4
制 度备案
总行办公室
总行办公室对颁行实施的制度文件进行备案。
5.2 分行级制度制定作业流程
本流程包括起草审查和审批颁行备案等两个阶段,具体的流程描述及要求如下:
节
点
任务名
称
部门/操作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要求
内部尽职标准
违规处罚标准
操作风险提示
ⅠA1
调研
论证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对制度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及有关规范内容、可操作 性 等 事 项 深 入 调查 、 细 致 研 究 与 评估 , 并 广 泛 征 求 意见。对于涉及其他条线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
ⅠA2
制度
起草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根据调研论证情况,及时组织起草,形成制度草案。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组成项目组共同起草。制度涉及的其他条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完成制度起草。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二条
ⅠA3
是否需要风险
审查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
1) 是,转节点ⅠA4; 2) 否,转节点ⅠA9。
ⅠA4
填制风险审查表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填制《制度风险审查表》。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三条
ⅠB4
风险
审查
分支行风险管理部
分支行风险管理部应于收到《银行制度风险审查表》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审查。重点审查制度中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流程及措施 的 有 效 性 、 合 理性,并与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充分沟通,力争取得一致意见。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三条
应 于 收到 《 银 行制 度 风险 审 查表》的 5 个 工 作日 内 完成 审查。
ⅠB5
签署
意见
分支行风险管理部
分支行风险管理部在《银行制度风险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反馈制度起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
对 于 较为 复 杂的 制度 , 风
节
点
任务名
称
部门/操作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要求
内部尽职标准
违规处罚标准
操作风险提示
草部门。对于较为复杂的制度,风险审查反馈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法 》 ,第 二 十三条
险 审 查反 馈 时间 不 得超过 10 个 工 作日。
ⅠA6
是否能落实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
1) 是,转节点ⅠA7; 2) 否,转节点ⅠB6。
ⅠB6
请示
分支行风险管理部
分支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制度起草部门关于不能落实审查意见的陈述理由,请示分行行长室意见。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五条
ⅠF6
提出
意见
分支行行长室
分行行长室提出执行意见。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五条
ⅠA7
修订
完善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根据风险审查意见对制度修订完善后,应再次提交分支行风险管理部。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五条
ⅠB8
风险
审查
分支行风险管理部
分支行风险管理部对修订完善后制度再进行风险审查。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五条
ⅠA9
是否需要核准
审查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
1) 是,转节点ⅠA10; 2) 否,转节点ⅠA14。
Ⅰ
A10
填制核准审查表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度起草完成后,应填制《银行分行级制度核准审查表》(记录 2.),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
节
点
任务名
称
部门/操作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要求
内部尽职标准
违规处罚标准
操作风险提示
并提交至制度涉及主要事项的总行条线管理部门:
1) 总行有相应制度规范,分支行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相关制度,且超出总行规定范围的;
2) 总行无相应制度规范,分支行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相关制度;
3) 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情形。
六条
Ⅰ
C10
核准
审查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报核准的制度进行审查,若制度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可向总行相关管理部门咨询或组织会商。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应于收到《银行分行 及 制 度 核 准 审 查表》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核准审查。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六条
应 于 收到 《 银 行分 行 及制 度 核准 审 查表》的 5 个 工 作日 内 完成 制 度核 准 审查。
Ⅰ
C11
签署
意见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在《银行分行及制度核准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反馈制度起草分支行。对于较为复杂的制度,核准审查反馈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六条
对 于 较为 复 杂的 制度 , 核准 审 查反 馈 时间 不 得超过 10 个 工 作日。
Ⅰ
A12
是否能落实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
1) 是,转节点ⅠA13; 2) 否,转节点ⅠC12。
Ⅰ
C12
请示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根据制度起草部门关于不能落实审查意见的陈述理由,请示总行行长室意见。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六条
节
点
任务名
称
部门/操作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要求
内部尽职标准
违规处罚标准
操作风险提示
Ⅰ
G12
提出
意见
总行行长室
总行行长室提出执行意见。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六条
Ⅰ
A13
修订
完善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根据核准审查意见对制度修订完善后,应再次提交总行条线管理部门。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六条
Ⅰ
C14
核准
审查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对修订完善后制度再进行核准审查。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六条
Ⅰ
A14
上报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在核准审查完成后,对需用进行核准审查的制度起草完成后,上报分管行长。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七条
ⅡE1
审批
分支行分管行长
分支行分管行长审批上报制度。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七条
ⅡH1
颁行
分支行办公室
分支行办公室按照办公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颁行实施经批准同意颁行的制度。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二 十八条
ⅡA2
上报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对于不需要进行核准审查的分行及制度,应在制度颁行后 3 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风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
对 于 不需 要 进行 核 准审 查 的分 行 级
节
点
任务名
称
部门/操作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要求
内部尽职标准
违规处罚标准
操作风险提示
险管理部和总行条线管理部门。
第 三 十条
制 度 ,应 在 制度 颁 行后 3 个工 作 日内 上报。
ⅡC3
备案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备案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 上 报 需 核 准 的 制度,并对备案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向报备分支行提出修订意见。
《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三 十条
ⅡD3
备案
总行风险管理部
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上报需风险审查的制度,并对备案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向报备分支行提出修订意见。
《银 行 规章 制 度管 理 办法 》 ,第 三 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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