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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旅游包车客运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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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LF-2015-0401 合同编号:辽宁省旅游包车客运合同(示范文本)甲 方: 乙 方: 辽 宁 省 交 通 厅辽 宁 省 旅 游 局 印制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说明1.本合同由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旅游局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双方签订合同时使用,签订前请仔细阅读。2.本合同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旅行社和旅游包车客运企业之间租车时使用,倡导其他用车单位和旅游包车客运企业使用本合同文本。3.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凭证。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选择本合同中的协议条款如实填写。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票据、证明等相关资料,以

2、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4.本合同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行,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5.本合同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双方不选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删除。6.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承担的责任。7.本合同自2015年4月1日起使用。合同条款由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旅游局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辽宁省旅游包车客运合同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甲方: 住所: 通信地址: 邮编: 营业执

3、照号: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乙方: 住所: 通信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其他: 第二条 合同构成(一)本合同由正本和附件(即包车确认单)构成,附件为甲、乙双方在正本有效期内就单个包车事宜达成的具体合同,可以变更正本的个别条款,在每次包车前经双方签字确认,自签订起发生效力。(二)甲、乙双方可根据包车数量、特别约定等内容的多少,参照合同附件制定包车确认单。包车确认单应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包括车辆型号、服务要求、用车数量、用车地点、具体时间、行程安排、用车费用、结算方式和确认期限要求等。第三条 合同标的本合同标的为乙方提供的车辆、驾驶员及服务,具体见包车确认单。

4、第四条 费用结算(一)租车费用包括:1.车辆租用费;2.过路、过桥费;3.高速公路费;4.停车费;5.其他费用。 驾驶员食宿由甲方安排。车辆故障修理费、驾驶员违规罚款由乙方承担。租车费用由双方在包车确认单中予以约定,经双方确认后,即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二)付款方式及时间(选择一种)1. 月结算一次,结算月的最后一天为结算截止日期;2.每团结算一次,团队行程结束后 日内进行结算;3.合同有效期截止时一次性结算。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有效发票;乙方开户行: ,账号: 。甲、乙双方各自保存包车确认单和发票。第五条 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资质,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5、证、营业执照、资金信用证明和旅行社责任险等。2.甲方必须提前 日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乙方预定租车计划,以双方书面形式确认为准。如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使用车辆, 月至 月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其他月份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必须如实、详细填写行程中途径地点和租车时间。3.未经甲方授权同意,乙方与甲方单位个人签订租车协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4.审查乙方提供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证照、车辆保险等相关资料,如企业、车辆、驾驶员不符合约定,或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行程延误超过 小时的,可以要求乙方调换车辆或驾驶员。5.甲方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向游客宣传爱护车辆设施设备,如有人为因素损坏应照价赔偿;

6、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之外相关费用(如驾驶员小费、驾驶员景点参观费用等)。6.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尊重乙方驾驶员的工作,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保证驾驶员的休息时间等,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7.团队结束行程,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租车费用。8.因乙方违约有权要求赔偿。(二)乙方权利义务1.向甲方提供相关经营资质,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机动车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保单,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等。2.接到甲方包车预订单后,应当积极保证甲方用车,及时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提前通知甲方

7、, 月至 月提前 日,其他月份提前 日。3.未经乙方授权签订租车协议,甲方向乙方单位个人订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4.审查甲方提供为合法旅行社、保险等资信证明材料;拒绝甲方超过车辆核定限额安排人员、要求驾驶员超时驾驶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要求,拒绝甲方超出约定的行程安排。5.乙方委托的驾驶员应符合:一是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客运驾驶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是保证仪容整洁、仪表大方、举止文雅、精神饱满,三是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四是不得侵犯旅游者人身和财产权益。五是按照约定的行程安全行驶。乙方提供的车辆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依法取得与每

8、运次经营范围相符的道路运输证。二是经公安、交通部门检测合格。三是足额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四是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五是行车前具备安全行车的要求。六是符合行业标准或包车确认单约定的标准。6.在车辆运行途中,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拒载游客。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参与救援;不承担甲方及甲方乘车人员的财物保管义务。7.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支付租车费用;8.因甲方违约有权要求赔偿。(三)乙方委派的驾驶员与甲方随团人员应当密切合作,共同维护游客的利益,确保行程的顺利进行。如发生争议或特殊情况,应尽可能在行程结束后解决,单方擅自终止或延误行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9、违约责任。第六条 其他约定1. ;2.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又不及时在约定日期前通知乙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 %的违约金;2.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使用车辆,不使用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应当按本款第一条支付相应违约金;3.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经济损失;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行程延误,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用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5.因甲方导致车辆损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

10、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又不及时在约定日期前通知甲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 %的违约金;2.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提供车辆,缺少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应当按本款第一条支付相应违约金;3.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车型提供车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经济损失;4.乙方提供的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改正的,乙方应当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所提供车辆租用价款的差额,并支付约定价款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乙方应当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

11、按照约定赔偿经济损失;6.乙方应当对行车过程中团队游客和导游人员(含乙方人员)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因游客、导游人员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是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7.乙方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有关规定或协商解决;若因车辆或驾驶员的原因引起团队游客投诉,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或信誉损失;8.驾驶员侵犯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八条 免责规定(一)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个小时内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二)如遇塌方、路阻、冰雪、大雾、堵车、非

12、本车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或延误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后续事宜。(三)损失是由一方自身过错造成的,对方不承担责任。(四)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可能扩大的数额为限。第九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附则本合同未尽事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执行,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

13、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包车确认单附件包车确认单合同编号:甲方经办人电话传真乙方经办人电话传真包车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夜。行驶路线集合时间 月 日 时集合地点包车数量车辆车牌号座位数空调有,无车辆型号营运证号承运人责任险每人责任限额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电话驾驶证号从业资格证号姓名身份证号电话驾驶证号从业资格证号包车费用(元)定金(元)超程或超时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合同变更记录特别约定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签订日期: 年

14、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

15、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

16、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

17、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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