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有法人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局属企业国有法人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路桥集团国有法人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局所属独立注册的法人公司、工程处、厂等和控股公司(以下称局属子公司),以及没有独立注册的非法人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称直属单位)。
第三条 根据“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局国有法人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一局所有、委托经营、分级管理、纵向监管、横向协调、注重实效。
局按照国家和路桥集团有关国有法人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承担国有法人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各局属子公司按照局国有法人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法人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 局及所属子公司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关系,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局属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法人资本”,是指局对局属子公司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上述投资主体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局是企业的管理决策中心、投资融资中心、资本运营中心和资金调控中心。其财务管理部门系局国有法人资本财务管理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局国有法人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各项配套规章制度,指导和督促局属子公司和局直属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办法。
(二)核定局属子公司的国有法人资本和直属单位的生产经营资金—即拨付所属资金,监管国有法人资本和拨付所属资金的变动事宜。
(三)参与子公司的制度改革,负责国有法人股权管理。
(四)负责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管理,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上报工作。
(五)依法审批局属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事宜,审定子公司的资产重组。
(六)实行局内部资金统一管理,统筹调度,依法管理局属子公司投资、融资事项。
(七)制定局对外担保管理措施,审批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八)负责制定局财务预算办法,定期检查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指标的完成情况;组织、汇编、平衡,下达局年度全面财务预算;负责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考评。
(九)指导、督促、检查局属子公司和直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十)决定局属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其具体分配方案在每一年的财务决算通知中作出规定),监缴国有法人资本收益。
(十一)制定子公司和直属单位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法人资本、运营绩效评价,落实国有法人资本保值的责任。
(十二)负责局各级财会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考核和工作调配。
(十三)负责收集、分析、汇编各单位的财务报告,并对各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审批,负责编制局合并财务报表,向路桥集团、税务机关、银行、局领导报送合并财务报告,申办局财务审批事项。
(十四)按照国家规定行使其他有关国有法人资本与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局属子公司和直属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路桥集团、一局的规章制度,保护出资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加强本单位财会基础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路桥集团和公路一局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报局审批后执行。
(三)负责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加强国有法人资本与财务管理,确保国有法人资本保值增值。
(四)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及局规定的内部报表,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并按时上报局财务处。
(五)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六)按局年度财务决算通知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并及时解缴国有法人资本收益和拨付资金投资收益。
(七)接受局的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局及所属子公司、直属单位合并、分立、公司制改建等涉及法人资本和拨付所属资金变动的事项,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一)局国有法人资本变动,报路桥集团审批。
(二)局属子公司法人资本变动的,由局属子公司报局审定后,再报路桥集团审批。
第九条 局涉及国有法人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应当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再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以书面形式报请路桥集团审批,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十条 局属子公司涉及国有法人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子公司以书面形式报局审批,并附送相关资料,经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国有法人资本投入的管理
第十一条 局的资本金为路桥集团投入的国有法人资本金,局属子公司的资本金为局投入的国有法人资本金。
第十二条 局按投入子公司资本额的大小享有出资者的权益,即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人事任免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各局属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自以其国有法人资本占有额对局负责。
第十四条 对局属子公司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子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法人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持续经营的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局对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冲减所持有的国有法人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局属子公司拟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经局和路桥集团批准后办理。
第十六条 局属子公司的国有法人资本向路桥集团以外的企业法人单位转移时,需报局和路桥集团批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实行有偿转让原则。
第十七条 局属子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企业持有并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
第四章 国有法人资本运营的管理
第十八条 局及其子公司、直属单位对年度内的资本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局及各经营单位应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包括损益预算、资本预算、现金流量预算和其他专项预算在内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局和各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应通过局长(或经理)办公会批准并报上级财务主管机构审批下达。局对下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 局属子公司和直属单位都必须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要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完善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制定各项人工、材料和消耗定额,编制间接费用、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时准确的计算成本费用。不得任意虚列成本费用,也不得任意摊提成本费用,更不准为了完成利润指标,随意调减成本,而造成虚盈实亏。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材料采购、运输、验收、保管、领用、消耗各个环节的管理。在季末、年末和竣工之前,都应对库存材料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都要查明原因,写出报告,经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帐务处理,保证财务帐与材料帐,材料帐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存货原则上按计划单价核算,计划单价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制定或以项目经理部为单位制定,报公司批准后执行。小单位或小的工程项目,业务量少,也可按实际成本核算。按计划单价核算的单位领用材料,应按期结转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额,将材料的计划成本按成本计算期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 领用的低值易耗品,一次摊入成本。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周转材料的管理,按规定作好验收、登记台帐、存放保养和维修工作。尽量采用由公司统一管理、项目租赁的办法,加速周转使用速度,提高利用率、降低流通和保管费用。
第二十五条 周转材料的摊销如下表:
周转材料名称
周转次数
摊 销 期 限
钢模板
50
不超过三年,专用钢模具一个项目摊完
钢管、脚手架、门式支架等
50
不超过三年
钢板桩、工字钢、槽钢等
10
不超过三年
贝雷梁、导梁、吊装门架
36个月
三年摊完
重轨
8
不超过三年
轻轨
6
不超过三年
枕木
3
不超过二年
挂栏
2桥次
不超过二个工程项目
注:特殊情况下可以加快摊销速度,但不得低于上述摊销标准,更不准不摊。异形周
转材料一个项目必须摊完。
第二十六条 局属子公司、直属单位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按调出之日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列转,调出单位按净值向调入单位结算。调出调入时,双方均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的帐面值。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变卖给局外单位,一般设备由公司批准,关键设备需报局批准。出售时如果低于帐面净值,无论一般设备还是关键设备,均需报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购建固定资产,既要考虑生产需要,又要考虑资金来源。每年的设备投资总额列入预算内批准后执行,其资金由各单位负担。购买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有可行性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按其类别明确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固定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更新报废手续,报送报表。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仍采取直线折旧法。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除房屋定为20年、汽车运输设备及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定为5年外,其他固定资产均按原规定折旧年限的下限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统一确定为3%。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局确定的折旧方法、残值率、折旧年限,按照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分类,计算每台(个)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各类固定资产的年分类折旧率、折旧总额,以及本单位全部固定资产的年综合折旧率、折旧总额,报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支出,直接计入成本。设备不能及时修理时,采取年初预提的方法,即年初、季初根据设备修理计划,按所修设备的台数、修理项目、修理费定额,计算所需修理费用总额,采取预提的办法计入成本费用,这部分预提费用,年底应使用完毕,年末不留余额。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固定资产作一次彻底清查盘点,作到帐、物、卡相符。不论盘盈盘亏,均要查明原因,报局批准后才能进行帐务处理。报废在用的机械设备要登记帐外机械设备辅助帐,也应加强管理,变价处理时,由公司批准。
第三十四条 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及时编制季度和年度决算,定期上报局财务处,季度附报磁盘,年度还应附报固定资产明细表。
第三十六条 临时设施是指为保证施工管理的需要进行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包括现场临时作业棚、机具棚、料库、办公室、休息室、厕所、化灰池、储水池、沥青燃灶等;以及临时便道、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临时性简易周转房和现场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医务室、理发室等。临时设施以建造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按工程受益期限分期摊入工程成本。报废清理回收的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列作营业外收支。所有临时设施应在本工程项目施工期内按配比原则,采用①直线摊销法;②造价比率摊销法;③一次摊销法摊销完毕。
第三十七条 局和各单位机关不直接组织生产而发生的费用列为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费、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费、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损失、上级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按公司规定向公司交纳的管理费用,不计入间接费用,列入管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局、公司和项目经理部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列入管理费用、间接费用、辅助生产和工程成本等科目支出。
第四十条 各单位按规定的计缴方法按月向局交纳管理费。
第四十一条 各局属子公司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按5‰控制(指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按超过部分的3‰控制业务招待费,销售净额超过2亿元的单位,其招待费最高限额为63万元。超过以上规定的数额,其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局直属单位按上述规定的80%进行控制。
第四十二条 坏账准备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分包工程管理,所有分包工程,均应按规定签定分包合同,建立分包台帐,按月及时结算分包工程款,对分包合同实行动态管理。不准把应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采取预提的办法作为预提费用,不准漏记分包成本造成虚盈实亏,更不准超付分包工程款给企业造成损失。
第四十四条 为了使工程成本真实可靠,正确反映损益,各公司应组织成立成本跟踪核实小组,按季、按年对项目经理部实行成本跟踪核实。成本跟踪核实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如下:
1、核实工程数量、工程价款收入与工程实际成本是否口径一致。
2、核实已完成变更设计增加的工作量是否办理签证,手续是否完备。
3、核实未完施工折合的工作量,与未完施工成本是否相符。
4、核实包工队承包合同有无漏算、多算和应扣未扣的费用。
5、核实是否有本期已完工程不结算,费用全部计入本期成本,以丰补歉,人为调节成本。
6、核实库存。季末、年末必须进行库存材料盘点,核对材料帐与实物是否相符,材料帐与财务帐是否相符,有无材料进库尚未办理财务手续,有无外借材料白条抵库,有无在途材料长期挂帐,不论盘盈盘亏,均应查明原因,进行帐务处理。
7、核实长期库存积压、变质、注销等产品的帐面价值与实际估价,作出相应的处理。
8、核实库存材料的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潜亏潜盈因素。
9、核实赊购物资(包括甲方供料)的预收料手续,包括已进货未办入帐手续,工程已使用计入结算产值,而材料员没有办理材料报耗手续,或盘点时作为自存材料盘点入帐等。
10、核实废旧材料是否按规定处理入帐。
11、核实材料成本差异是否按规定摊提,周转材料、临时设施是否按规定摊销。
12、核实是否有应摊未摊的生产费用长期挂帐,而又无收入来源。
13、核实竣工项目的预提费用和保修费用的计算依据是否真实。
14、核实应收抢工费和工期奖是否手续齐全,是否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15、核实有无工程违约金,罚款、赔偿、滞纳金计入了成本。
16、核实向甲方申请的索赔款是否批准收回。
17、核实机械的租赁费是否计入成本,有无应计未计而故意压低成本。
18、核实固定资产折旧是否按规定计提并计入成本。
19、核实有无将应冲减工程成本的辅助生产贷差长期挂帐而不作帐务处理。
20、核实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费以及其他直接费的分配方法是否得当,原始记录及受益对象是否真实,费用分配是否合理合规,成本核算对象分摊费用是否正确。
第四十五条 期末必须进行未完施工盘点,未完施工折合的工作量必须与未完施工成本相匹配。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期清理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债权债务,不得把死帐、呆帐、无法收回或无法支付的事项长期挂帐,呆帐、死帐均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局对内实行资金统筹调度,在加强所属单位资金管理基础上,逐步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内部资金占用按有偿使用原则结算利息,资金集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局属子公司和直属单位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第四十九条 局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局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提交专项报告,报局审批后,方可提供担保。同时,各单位的财会部门应加强对已对外提供经济担保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登记、跟踪监督。
第五十条 局属子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等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五十一条 局属子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局自身发展战略,作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局属子公司在决定投资前,应进行详细全面的调研、分析,财会部门应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子公司的一切投资项目,均需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相关决策资料报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三条 局属子公司财会部门应加强对对外投资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经常了解、检查、分析、考核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进行评价并向领导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局属子公司实行公司制改建,必须将改建方案报局批准后实施。对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国有法人资本,划转给局。母体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实行人、财、物和经营业务分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五条 局属子公司发生公司制改建行为的,必须委托局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
第五章 国有法人资本收益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国有法人资本收益是指注册的国有法人资本分享的子公司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法人资本收益。
第五十七条 局属子公司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其投资者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分配办法按局年度布置决算的要求进行。
第五十八条 局属子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经批准,可以在5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
第五十九条 局属子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应由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二)提取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三)根据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六十条 局属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等,应由有关部门及时按财务制度等予以核实,查清责任。对核实清楚的资产损失,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局直属单位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局属子公司被责令关闭的,依法破产或因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该按规定进行清算。
第六十二条 实施清算时,由局成立清算机构,根据被撤销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提出财产、债权、债务等有关事宜的处理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财务报告、财务考核与评价
第六十三条 局属子公司和直属单位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路桥集团、一局的有关财务报告制度,编制本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并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直属单位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局财务处。
第六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周转和增减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交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局对局属子公司的财务考核与评价,主要以国有法人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内容包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具体指标和方法,按照《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执行。
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指标的标准值,由财政部制定发布。
第六十六条 局财务考核与评价分为外部考评与内部考评,局外部考评由路桥集团组织进行。局内部考评由局组织进行,主要检查、分析各单位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着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经营业绩。
第六十七条 局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进行年度财务考核评价后,其结果作为对各单位经营者奖惩及任免的参考。
第六十八条 财务考核与评价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局组织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为基础。
第六十九条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方面内容的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三个层次共28项指标构成。各项指标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是评价企业效绩的核心指标,由反映四部分评价内容的8项计量指标构成,用以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初步结论。
1、财务效益状况:
⑴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⑵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2、资产营运状况:
⑴总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⑵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3、偿债能力状况:
⑴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⑵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4、发展能力状况:
⑴销售(营业)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⑵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二)修正指标
修正指标用以对基本指标形成的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以产生较为全面、准确的企业效绩基本评价结果,具体由12项计量指标构成。
1、财务效益状况:
⑴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⑵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
⑶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⑷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资产营运状况:
⑴存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⑵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⑶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3、偿债能力状况:
⑴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流动负债×100%
⑵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4、发展能力状况:
⑴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1/3-1]]×100%
⑵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当年主营业收入总额/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3-1]×100%
⑶技术投入比率=当年技术转让费支出与研发投入/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
(三)评议指标
评议指标是用于对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评价形成的评价结果进行定性分析验证,以进一步修正定量评价结果,使企业效绩评价结论更加全面、准确。评议指标主要由以下8项非计量指标构成。
1、 经营者基本素质
2、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
3、基础管理水平
4、发展创新能力
5、经营发展战略
6、在岗员工素质
7、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
8、综合社会贡献
第七章 其他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各种保函及信贷证明、外出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注意防范风险。以上各项业务需要局办理时,办理前要及时向局提交经办的相关资料,办理后应按项登记台帐。凡经局办理的各种保函和外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结束后,应及时向业主收回,退交财务处注销。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一条 局属子公司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局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提交有关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巨额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局属子公司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局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包括直属单位)。
(三)局属子公司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严重损失的(包括直属单位)。
(四)局属子公司违犯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购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五)局属子公司末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的(包括直属单位)。
(六)局属子公司违反规定,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虚盈实亏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包括直属单位)。
第七十二条 局属子公司和直属单位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局属子公司和直属单位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制定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或虽已制定但未向局报备的。
(二)局属子公司不按规定申报国有法人资本变动事项,但未造成国有法人资本损失的。
(三)局属子公司不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械办理审计提交审计报告的。
(四)不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预算和各类财务会计报表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局属子公司和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局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路桥(集团)公路一局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实行后,公路一局1999年2月修订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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