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開立進口信用證協議書 合同編號: 甲 方(代理方): 乙 方(委託方): 有限公司 二 零一四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代理開立信用證協議書第 3 頁 共 3 頁甲方(代理方): 乙方(委託方): 有限公司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條款:、開證條件:1、開證額度: 萬美元。2、有效期:90天。3、開證銀行: 4、接證銀行: 5、受益人: 6、票據性質:不可撤銷、不可掛失、不可分割貿易信用證。7、密押方式:SWIFT二、開證程式:1、 乙方向甲方提供接證銀行資料和接證企業公司資料,以英文為准。2、 甲方提供向乙方的接證銀行開出貿易信用證申請格式,乙方接證銀行確認無誤簽字蓋章
2、(同意此版本操作)後通知甲方。3、 乙方将備妥之開證費用交与代理方(甲方)律师所,代理方出具收據,以便確保雙方的正常合法權益。5、 開證程式經雙方確認後,正式開證將按此格式和本協定進行操作,直至接证银行收到信用证為止。三、開證費用: 開證費用:甲方一次性收取開證總金額的 %四、違約責任:甲方代理開出信用證按預開申請書条款開出無錯,即完成本次業務。乙方(供應商)退證(拒收)貿易信用證或有其他理由不給企業出貨,或乙方銀行不接受或有其他理由不給企業貸款等,與開證方無關,開證費用甲方收取不退。任何一方未能履行上述條款,即視為違約,違約方須按開信用證金額賠償給守約方,並承擔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五、甲、乙雙方共同遵守法國巴黎商會ICC/500統一規則的制約,不逾越、不欺詐。六關於贖單:貨物到达指定碼頭由乙方企業將所要贖單的全部金額交給申請人開證銀行開證帳戶,雙方同意協助開證方公司操作。由乙方向供應商接證銀行進行贖單,把提貨單交給乙方,完成此单業務。七、本協定受香港法律管轄,雙方因其他事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簽署日期:2014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