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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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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客户银衍转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权经纪业务客户
资金保证金管理,防范结算业务风险,依据有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关于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保证金,是指客户用于期权业务所需资金。资金保
证金属于客户所有,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条 公司对期权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按“职责清晰、
分工合理、适当分离”原则划分有关部门职责。
第二章 银衍转账的开通、变更及撤销
第四条 客户签署公司期权经纪协议的,由营业部为其开立期权资金账户,
存放参加期权经纪业务所需资金。
第五条 客户期权资金账户功能如下:
(一)用于权利金、行权资金交收;
(二)用于期权等资金保证金存放。
第六条 公司为客户提供银衍转账服务,实现资金在其同名银行结算账户与
期权资金账户之间的定向实时划转,资金采取独立存管模式。
第七条 客户已开通期权资金账户并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衍转账
服务协议》的,由营业部为其期权资金账户关联同名银行结算账户,每个资金账
户只支持绑定一个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客户发生姓名(机构名称)、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等重
要信息变更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至所属营业部和存管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期
权资金账户和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变更。
第九条 客户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至所属营业
部和存管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办理当天应无银衍资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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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客户申请撤销银衍转账服务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至所属营业
部和存管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的:
(一)结清衍生品协议账户内持仓;
(二)当天无交易、无资金业务;
(三)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
(四)不存在公司认定银衍转账未能办理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资金保证金存取管理
第十一条 客户资金保证金存取通过银衍转账方式履行。资金仅可在期权资
金账户与已关联同名银行结算账户间划转。
第十二条 公司银衍转账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客户银衍转账委托。银衍转
账受理时间调整的,衍生产品部在公司官网进行公告。客户已划转资金到账时间
以公司开户银行确认的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多种银衍转账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公司网上交易终端
委托、银行终端委托等。
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资金保证金管理和反洗钱有关规定,设定客户当天最大
出金额度及当天出金次数。客户出金额度超过限额的,应向营业部提出大额预约
出金申请,经营业部审核确认后通知客户办理。
客户大额出金额度调整仅限预约指定日有效,公司可依据有关实际业务运行情
况调整客户大额出金额度。
第十五条 客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限制其出金:
(一)账户风险度超过公司规定可出金的风险度标准的;
(二)交易所、中国结算限制出金的;
(三)司法冻结的;
(四)其他违约情形。
第十六条 银衍资金查询与核对。
(一)客户可以通过公司提供的多种服务途径,查询其期权资金账户余额及
历史明细。
(二)客户通过对比期权资金账户与银行结算账户余额及明细的一致性,自
主对资金保证金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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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对资金保证金的划转有疑问的,由营业部进行处理,营业部经核
对后确实存在问题的,上报衍生产品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运营管理总部依据有关当天日终资金保证金存取明细数据与存管
银行进行资金对账。如有单边账情形,运营管理总部依据有关与存管银行商定的规则,
为客户做调账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依照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规定和期权经纪协议商定,对客
户期权交易、行权等计收佣金和有关费用。收取的佣金和有关费用通过存管银行
划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依据有关本办法规定留存有关记录、操作流程,有关记录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 20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衍生产品部负责说明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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