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抵债资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某银行抵债资产档案管理工作,使抵债资产档案更好的为全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银行抵债资产档案,是指我行在抵债资产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合同、借据和各种抵押凭证等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我行抵债资产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
第三条我行在各种抵债资产活动中形成的专业材料,均属归档之列。有关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处置工作方面的请示、报告、 批复等文件材料,列入抵债资产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1.我行形成抵债资产业务,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抵债资产档案的整理立卷和移交归档工作。
2.经过整理立卷的抵债资产档案,由立卷人员分别对合同借据等逐页填写案卷目录。
3.抵债资产档案案卷外型应整齐美观。可根据整齐、美观、适用的原则,选用盒式或袋式装具存放。
4.案卷封面和脊背一般应包括立卷部门、类别、册数、时间、保管期限和档号等项目,具体式样各行可自行设计。
第五条保管期限
1.抵债资产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定期保管的抵债资产档案又分为保管 15 年和 5 年两档。
第六条抵债资产档案排列编号不体现保管期限特征,如遇抵债资产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可在相应案卷目录中加盖‚销毁‛ 戳记,并注明销毁日期。
第七条本行内部借阅抵债资产档案应由借阅人填写借阅 单,并经借阅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档案借阅单应注明借阅日期、 借阅人、审批人、档案的种类、年代、期限和卷号、归还日期及档案部门经手人等基本项目,以分清责任,确保抵债资产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抵债资产档案时,必须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介绍信,经行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抄录、复制或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出。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的会计档案,
凡经过系统整理,能够满足利用需求且便于保管的,可维持原状。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某银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总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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