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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审贷分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权责对称、部门制约、运作规范、高效有序的信贷管理体制,规范信贷行为,提高资产质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办法中的县联社是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称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信用社及联社有关部室。
本办法中所称的有权审批人是指经营社主任和联社主任。
第三条 审贷分离是指经营社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将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科学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 联社要实行审贷部门分离,设立营业部、信贷管理部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组)”),基层信用社也要实行审贷分离,设立客户经理岗,成立贷款审查小组。
第五条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客户经理岗、信贷管理部门(岗)、贷审会(组)和有权审批人各司其职,相互制约。
第六条 客户经理岗是信贷业务营销、受理、调查和管理维护的岗位,主要职责有:
(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做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受理客户申请;
(二)对客户进行信贷准入条件初审;
(三)收集整理客户资料,对其生产经营、资信、财务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结合国家产业、土地及环保政策、同业竞争等情况进行判断分析,负责撰写调查报告;
(四)初步估算自然人客户的贷款额度,初评法人客户信用等级并测算授信额度,计算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融资的资金需求量;
(五)向信贷管理部门(岗)提交需要审查的贷款资料;
(六)负责客户的跟踪维护及管理。
第七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是信贷业务的审查部门(岗位),要求不得与客户直接见面。主要职责有: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经理岗提交的资料完整性、主体合法性、风险可控性、结果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与风险评价,负责撰写审查报告,且必须要有明确的审查结论;
(二)将审查报告和贷款资料提交贷审会(组)审议。
第八条 贷审会(组)是信贷业务的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贷审会(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各类信贷业务合规合法性、风险可控性、结果合理性,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为有权审批人提供决策支持和权力制约;
(二)贷审会(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将所有到会委员(成员)的意见、表决结果汇总形成会议纪要,准确、真实反映审议全过程;
(三)将审议结果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县联社贷审会的组成人员必须为奇数,分管信贷业务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其他业务的联社副主任和主要业务部门、内审部门负责人为委员。贷审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贷审会的日常工作。贷审组机构设置比照贷审会要求执行。
(四)对审议未通过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复议由负责该贷款业务的网点提出申请,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提交贷审会进行复议,并做好贷审会复议会议纪要。
2、对于贷审会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贷款,原则不鼓励重新复议,确需重新复议的,应增加相应的担保措施,降低贷款的风险系数。以增加贷款重新通过的概率,减少人力物力的浪费。
3、提交给贷审会的复议申请,应简要说明前次的审议意见,对前次审批中提出的不同意理由逐一做出分析。为审批中需关注的重要情况提供决策信息。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办理流程。
(一)客户经理岗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办贷机构应以客户为中心,积极拓展优良客户,主动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填制省联社统一制式的申请书,客户经理按照准入条件进行初审,及时提出受理意见。
(二)客户经理调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客户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资料,撰写调查报告,移交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
(三)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与风险评价。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经理移交的资料完整性、主体合法性、结果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与风险评价,负责撰写审查报告,明确提出审查结论,提交贷审会(组)审议。
(四)贷审会(组)审议。贷审会(组)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对信贷管理部门(岗)提交审议的信贷业务进行表决。如遇紧急事项,经贷审会(组)主任委员(组长)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贷审会(组)会议须由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委员(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对送审事项须由到会委员(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的方为有效。所有审议事项必须要形成会议纪要,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对贷审会(组)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经贷审会(组)主任委员(组长)签署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定)。有权审批人对贷审会(组)表决通过的信贷事项有一票否决权,但不能对贷审会(组)否决的信贷事项再行否决。
(六)维护管理。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经理要定期不定期走访客户,负责客户的跟踪维护和贷后管理。
第十条 超权限信贷业务的办理流程。
超县联社权限的信贷业务,必须按照《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咨询,在未收到上级咨询回复文件前,县联社不得越权办理信贷业务。
超分支机构权限的信贷业务比照本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办贷机构办理评级、授信业务必须遵循审贷分离原则,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界定及责任移交
第十二条 信贷管理实行主、次责任人制和部门(办贷机构)领导负责制。建立相应的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
第十三条 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主调查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协助调查人为调查次责任人,分别承担调查失真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审查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协助审查人为审查次责任人,分别承担审查失误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办贷机构和信贷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贷审会(组)委员(成员)、有权审批人按各自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移交。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须在部门(办贷机构)负责人或上一级管理部门的主持和监交下,与接管责任人共同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并填写责任移交表,移交表由原责任人、接管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正常类贷款法人客户移交,要采取现场移交方式,接管责任人对客户自身经营、授信业务、担保情况的风险状况充分揭示,原责任人签字确认。若双方存在分歧,可由办贷机构负责人出具客观意见。对移交双方人员隶属于辖区内两个办贷机构的,要由县联社内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后客观描述授信业务存在的风险度,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责任人离开原岗位后,发现在原岗位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的,仍要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按照省联社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太谷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审贷分离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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