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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非教师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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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学非教师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职工的知识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技能不断得到提高、加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以适应我校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根据我校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对象、范围及条件 人员继续教育一般是指我校在职职工(不含专任教师)就读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工人短期定向岗位培训等。参加继续教育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平时工作态度端正,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2、所学专业要与本职工作对口或者相近,学以致用。 3、新来校工作人员申请继续教育需在校工作满二年以上(含录取时间)。 二、 学费报销、待遇 1、经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学费由学校、所在院系或部门、个人分别承担50%、25%、25%,其他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2、对考取非脱产学习且取得相应学历及学位证书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比例一次性报销规定学制内学费。 3、对考取脱产研究生学习的人员,学校可保留其公职,脱产学习期间工资缓发,停发校内分配;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取得相应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可按照上述规定比例一次性报销学费,并补发其工资。否则,学费不予报销,工资不予补发。 4、凡经人事处同意参加报考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的人员,报考前,可向本单位申请给假。请假时应交验考试日期证明和《准考证》,经单位审核,除考试当天给予公假处理(与周末相同者不再补假),还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复习迎考时间。复习迎考时间不超过三天。凡经单位批准的假日,按出勤对待。 三、 审批手续 1、教职工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学习的,需本人申请,并填写《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报考。凡未经学校、部门批准的,学校一律不予报销相关的学习费用。 2、考取后签订《大学继续教育协议书》。 四、 本办法自2005-2006学年度起执行,本办法发文之前就读的年度学费仍按照原报销比例执行。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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