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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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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1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质押贷款管理,保证本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用于规范总行和各分支行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和操作。国际结算和融资活动中需用单位定期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参照本文件执行。 3 定义 名词术语 定义 单位定期存单 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行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 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贷款行 指xx银行各分支机构。 4 职责分工 部门/岗位 职责 分支行业务部门 负责业务的调查、申报和贷后管理等。 分行风险管理部/支行业务管理部 负责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总行公司银行部 负责业务的市场需求调查、营销推进。 总行风险管理部 负责业务的风险计量与监测。 总行财务会计部 负责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 总/分行审计部 负责业务的内部审计及事后监督。 总/分行合规部 负责业务的法律与合规审核。 总行运营部、分支行运营部 负责业务的资金清算和会计处理。 5 基本要求 5.1相关规定 ⑴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⑵贷款行在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⑶我行只接受存款行为本行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质押物,审批权限、流程等按低风险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⑷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确认金额的90%,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和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⑸贷款行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6 流程描述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业务流程 环节1:业务受理 部门/岗位:分支行业务部门/业务经办人员 工作内容: 借款人申请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应向贷款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除按我行贷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向贷款行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交用以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下列文件、资料:  ⑴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⑵存款人委托贷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书面文件。 环节2:调查 部门/岗位:分支行业务部门/业务经办人员 工作内容: 贷款行取得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业务人员应按照《xx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 环节3:审批 部门/岗位:分支行业务审批部门 工作内容: 审批权限参照总行有关授信业务审批权限相关的规定执行。 环节4: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部门/岗位:分支行运营部 工作内容: 1贷款申请审批通过的,客户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存款行运营部审核业务经办人是否与委托书中指定人员一致、委托书中印鉴是否与客户预留印鉴相符,并且确认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在收到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签发单位定期存单后,系统即对账户进行止付,无需手工再进行止付操作。 贷款申请审批未通过的,贷款行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环节5:签订合同 部门/岗位:分支行业务部门/业务经办人员 工作内容: 1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行和出质人应当签署书面质押合同,或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 2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⑴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⑵被担保的贷款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⑶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⑷质押担保的范围;  ⑸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⑹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⑺质权的实现方式;  ⑻违约责任;  ⑼争议的解决方式;  ⑽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出质人和贷款行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贷款行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质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5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行签章,并根据我行有关核保的管理规定进行核实、签章。 环节6:担保品入库 部门/岗位:分支行业务部门、分支行运营部 工作内容: 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信贷系统发起担保品入库,审批通过后,打印《担保物出入库联系单》交分支行运营部。分支行运营部凭业务经办人员提供的《担保物出入库联系单》、开户证实书及单位定期存单,进入柜员综合业务系统核对担保物信息与实物是否一致,如核对一致,则操作确认入库;若信息不一致,则操作退回,由业务经办人员重新发起入库申请。 环节7:业务出账 部门/岗位:放款(分)中心 工作内容: 放款(分)中心将出质人、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确认,内容包括: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是否一致;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经审核无误后,按相关业务流程办理出账。 环节8:贷后管理 部门/岗位:分支行业务部门/业务经办人员 工作内容: 1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在无欠息与逾期的情况下可不进行专门的定期检查,有欠息或逾期时应及时进行逾期催收检查。 2存单质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款项。 3贷款行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等应妥善保管。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贷款行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单位定期存单毁损的,贷款行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4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在质押期间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贷款人应当在处分此定期存款时优先受偿。 5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贷款行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开户证实书退还客户,客户可至存款行办理存单撤销及开户证实书支取。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行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  ⑴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⑵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行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⑶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贷款行和出质人可以协议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时,贷款行应向存款行提交单位定期存单和其与出质人的协议。  7单位定期存单处分所得不足偿付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范围金额的,贷款行应当向借款人另行追偿;偿还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范围的金额后有剩余的,其超出部分应当退还出质人。 8质押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贷款行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提存的具体办法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9贷款期限先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其债务的,贷款行可以继续保管定期存单,在存单期限届满时兑现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环节9:质押出库 部门/岗位:分支行业务部门 工作内容: 业务经办人员在贷款到期日(含贷款到期日)前发起质押出库,运营部确认后系统自动将存单销户,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若贷款还款方式为定期还款,则存单本息直接归还贷款本息,多余款项分情况处理: ⑴若扣款账户可用余额大于等于0,且扣款账户证件号码与质物所有人证件号码一致,则入扣款账户; ⑵若扣款账户可用余额小于0,或扣款账户证件号码与质物所有人证件号码不一致,则入26102-14科目内部户。 2若贷款还款方式为规则分期还款或不规则分期还款,则存单本息转入25199保证金户。 3若关联贷款还款方式为部分定期还款,部分规则/不规则分期还款,则存单本息先归还定期贷款本息,剩余部分转入25199保证金户。 7 合规依据 7.1外部合规依据 序号 外部合规依据 发文单位 生效日期 1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7-3 7.2相关内部文件 序号 相关内部文件 发文单位 生效日期 无 8 附件 无 9 版本控制 序号 编写/修改提示 版本号 1 合规体系文件修订 3.0 2 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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