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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便捷灵”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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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村商业银行“便捷灵”个人 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所辖营业部、各支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便捷灵”个人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客户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资金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业务品种以及个人最高额贷款和各类农户贷款。 第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 借款人须为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2.信用良好,无恶意逾期、欠息、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3.有明确合法的借款用途; 4.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具备按时还本付息能力; 5.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足值的担保(信用贷款除外); 6.经我行客户等级评定为C级(含)以上; 7.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个人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基本情形; 2.借款人收入情形; 3.借款用途; 4.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5.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变现能力以及详细情形。 第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调查应严格执行双人调查以及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八条 个人贷款调查应采用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的关于规定 第九条 在办理个人贷款时,应结合借款人资产、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形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第十条 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主要有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分次还息一次还本、按月(季)还息按季还本/半年还本/年还本/到期一次还本等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的个人贷款,应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还款。 第四章 贷款担保的关于规定 第十二条 个人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而发放的贷款。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十三条 采取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应权属明晰,并优先接受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可接受抵押物主要包括:住房、商用房以及经总行批准的其他抵押物。详细贷款品种的抵押物范围按各贷款品种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采取质押方式进行担保的个人贷款,质押物和质押贷款成数必须依照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由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必须经总行批准准入,并按我行有关规定开立保证金账户,依据有关贷款额度存入相应比例的保证金。 由其他法人机构为保证人的,经总行批准后方可采用,保证人条件依照总行的规定执行。 由自然人保证担保的个人贷款,自然人保证人必须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保证能力,符合规定的借款人条件,且保证额度不得超过保证人的信用贷款额度。 1.贷款担保的范围由贷款经办支行(营业部)依据有关实际情形在担保协议中商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贷款经办支行(营业部)应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用总行制发的统一文本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担保协议,担保方式应在担保协议中详细商定。 贷款经办支行(营业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关于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守信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备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 禁止性规定 第十六条 禁止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1.我行禁入类或退出类合作机构,按揭项目的借款人; 2.已查知有恶意违约记录,为征信系统“禁入”类客户; 3.已查知提供虚假身份证件、虚假购房或购车协议、虚假房屋或汽车所有权证的借款人; 4.经我行客户等级评定为C级(不含)以下的借款申请人。 第十七条 禁止未经银行信贷人员与借款人当面核验,以“统借统还”、“统借分还”或“分借统还”等方式批量办理个人贷款。 第十八条 禁止对购买“五证”不完备、质量不合格,已查知有所有权、债权和债务纠纷的住房或商业用房项目的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 第十九条 禁止发放借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存单、国库券质押的除外)。 第二十条 禁止对不具备独立所有权的个人商用房办理按揭贷款。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个人贷款违反国家关于规定用于证券*场、期货*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六章 贷款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工作严格依照我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指引》、《*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批流程暂行规定》、《*农村商业个人贷款授信出账及支付操作规程》、《*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说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原暂行办法自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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