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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十不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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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哈尔滨出台“十不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行医,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不受侵害,哈尔滨市卫生局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准”,否则将依法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不准”具体内容如下:    1不准医疗机构出卖、转让或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不准医疗机构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执业登记事项,如: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擅自使用××中心等虚假不规范的名称等,一经发现视情节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不准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医疗废物,一经发现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不准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一经发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不准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并不得安排未取得医务人员执业资质的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不得安排医务人员跨专业执业。凡是发现聘用2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不准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节育手术或者助产技术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7不准医疗机构从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引进的医学新技术、新项目,以及开展婚前诊断,人工授精等专项技术服务;    8不准医疗机构乱收费、乱检查、乱开药等严重侵害病人的权益,各医疗机构收取病人的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出示相应收据;    9不准医疗机构在职的医务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据《执业医师法》,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并追究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    10不准医疗机构刊登违法虚假医疗广告,并用不正常的手段炒作媒体,招揽病人,一经查实,建议省卫生厅立即取消该医疗机构刊登的广告许可证,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追究该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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