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动火作业申请表
施工单位
现场安全负责人
动火监护人
动火操作人
操作证号码
动火部位及原因
动火作业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工程部意见
签名:
安管部意见
签名:
动火施工安全规定
1.施工单位须配备足量有效的灭火器材。
2.避免动火去周围有易燃杂物;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盛装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应洗刷干净、排除残存油质;
4.避免盛装过气体的容器和管道因受热膨胀而导致爆炸危险的存在;
5.禁止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危险的储物间和场所动火;
6.进行高空动火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要及时清理或采取防护措施;
7.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及监护人,动火时注意动火现场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8.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补救。
9.动火结束,应彻底清理现场并检查后,才能离开现场。
其它说明
1.在申请动火作业时,必须提供动火施工者的安全操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因违章作业或施工者人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全权负责。
3.18:00至次日8:30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4.动火时间以填表时间为准,过期作废。
5.表一式二份,管理处与动火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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