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告发布合同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5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沈阳博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乙方:辽宁中普利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平等协商,就乙方在甲方沈局管内哈大线上运行的 一事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标的物和期限
第01条 本协议的标的物:甲方代理的 管内 线上运行的动车广告(动车冠名媒体),以下简称“媒体”。
第02条 媒体位置:车门玻璃贴、头枕片、小桌板、海报板、60秒动车视频、行李架贴。
第03条 媒体规格:详见附件列车冠名规格表。
第04条 本协议期限自 2015 年8 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 24日止。(以实际上画时间为准,广告发布截止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合同续签权)。
第二章 广告费用
第05条 本协议项下广告发布费及首次制作费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RMB:1200000元)。如需换刊,乙方每次换刊向甲方支付制作安装费50000元整,甲方负责制作及安装。
第06条 付款方式:第一笔款付款时间在合同签订3日内付清。
付款时间
付款比例
金额(元)
2015年8月15日
40%
480000
2015年10月15日
40%
480000
2016年6月15日
20%
240000
第07条 本协议均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付款账户名: 有限公司,付款账号: ,付款账户开户行: 支行),甲方不接受非即期的承兑汇票。
第08条 甲方每次收取阶段广告发布费时向乙方出具正式等额发票。
第三章 广告发布
第09条 乙方负责媒体广告发布内容的政府报批手续及广告画面的提供,并自行承担费用。
第10条 乙方广告发布内容不得有损铁路形象,且不能出现交通业竞争对手的营销宣传内容。
第11条 因乙方广告发布内容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12条 甲方负责媒体的日常养护工作以及媒体安全巡视,并自行承担费用。
第13条 由于列车电视的播出不可避免地受到铁路运营的影响,针对受铁路运营影响而导致的广告停播、漏播,甲方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根据广告播出监控结果,对于乙方广告播出不足100%的部分,甲方按照漏(错)一赔一的比例补偿广告播出时间给甲方,以保障整体播出率达到100%;
2)对于因铁路运营状况(如天气灾害引致线路停止运营,列车检修等)调整而引致的停播,乙方给予甲方的广告内容在原线路顺延补播或其它线路补播;如因线路调整原因,停播时间超过一个月,甲方拟定补播方案,在征得乙方认可后进行补播;
第四章 特别约定
第14条 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签署的广告经营合同导致在本协议到期日及以后发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和诉讼,均不影响甲方于本协议到期日终止乙方的本协议项下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行为。
第15条 遇铁路部门车体运用调整,致使发布广告的车体改变运行区间,并不影响本协议全部条款的实质履行。发布内容已上刊致在线运行的动车组车体均视为发布到位,不把因车组运用交路调整而造成的发布广告车次、运行线路的变化以及因此导致头枕片与冠名车体暂时分离视为发布差错,甲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16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损铁路形象和利益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修改,乙方做出修改前,甲方有权拒绝发布;
2.有权取得本协议项下应得的各项费用;
3.确保乙方取得本协议项下媒体的正常广告发布;
4.不承担因乙方发布广告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亦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第17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广告发布费用并在支付时收取甲方向乙方开具的正式等额发票,甲方不提供正式等额发票,乙方有权拒绝付款;
2.在广告发布期间内,乙方如需更换广告内容,乙方负责向甲方支付制作安装费,甲方负责制作安装;
3.承担本协议项下行使媒体使用权和由乙方原因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4.接受政府及铁路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乙方有权取得按照乙方理念在项下媒体的正常广告发布;
6.甲方未按照乙方理念发布广告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其产生的连带责任。(要求删除)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18条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不可抗拒的因
素、一方严重侵害另一方权益除外),否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广告发布费总额1%的违约金。
第19条 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以及本协议相关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第20条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各项款项,若乙方付款期限超过十个工作日,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收取广告发布费总额1%的违约金。
第21条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告发布费用,若甲方超过十个工作日未向乙方开具正式等额发票,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收取广告发布费总额的1%的违约金。
第22条 在乙方的理念不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方发布的广告未按照乙方的理念,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乙方的理念重新发布广告并按未依照乙方理念发布广告的天数顺延合同期。(建议去掉)
第23条 凡因本协议以及本协议相关附件和补充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以及本协议相关附件和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合同签署地法院裁决。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以及本协议相关附件和补充协议的其他各项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24条 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以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罢工、暴动、传染病爆发、暴风雨或其他自然灾害)不可预见的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将事件的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通知行为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该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法律不允许除外)。按照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协议。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章 通知及相关
第25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专人送达或用公认快递服务寄送至本协议注明的签署人通讯地址(该签署人或通讯地址变更当日亦应通知本协议另一方)或本协议签署人指定的接受者地址,并由本协议签署人或本协议签署人指定的接受者签收,否则不被认为已经送达。如果送达一方能够证明被送达一方对送达的通知拒绝签收,即被认为已经送达。
第26条 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取得另一方的答复时,发出通知的一方可以认定接受通知的一方放弃自己的相关权利,并据此行事。如果一方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另一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则另一方可以直接提请争议解决。在上述情况下,拒绝回复的一方应该承担另一方为解决争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公证费用、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用。
第27条 为使本协议合法生效和履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印花税、登记费、评估费、审计费,由发生费用的一方或委托方承担。
第28条 本协议每一章所加入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援引之用,并不影响对本协议条款内容的解释。
第29条 如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予以解决。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文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30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31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加盖公司印鉴之日起生效。(本文以下无正文)
甲方: (印鉴)
签约代表(签名):
年____月 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鉴)
签约代表(签名):
年____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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