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甲方(流出方): 雷锋镇牌楼坝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 牌楼坝推山小学内 法人代表:
乙方(流入方):湖南建安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顺天财富806室 法人代表: 唐像
为响应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雷锋镇新农村建设和农户致富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土地的坐落、面积:
1、甲方将其成员承包经营的 亩耕地、 亩水面、 亩山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作为“牌茵湖两型社会示范村”的综合开发基地。其中首批实际流转的耕地 亩、水面 亩、山地 亩。(面积构成、性质、等级详见附件一《流转田亩册》)
2、流转面积的界定:流转面积皆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3、流转地块的坐落:位于雷锋镇牌楼坝村,以牌楼坝水库为中心,周边的缓坡山地及耕地,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详见附件二《 红线图》)。其中首批实际流转的地块坐落于: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详见附件三《 红线图》)
二、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为60年,其中首批流转土地自2010年 月 日起至2070年 月 日止,后续的土地流转期限自双方确认的流转开始之日起顺延60年。
流转期限内对届时本合同土地流转范围内的甲方成员承包经营权到期或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经重新分配后属于本合同土地流转范围内的甲方成员继续有效。流转期满,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乙方续签或签订新的流转协议。
三、流转土地的用途:低碳设施农业基地、园艺花卉博览园基地、美食街坊基地(村民居住区)、山体公园休闲基地、老龄公寓健康养身基地、经营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与配送、酒店投资与管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产业或项目等。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2、甲方成员享受的田亩补助归甲方成员所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由甲方牵头组织协调,双方成立工作小组进驻现场办公,完整保护山林树木,制止私搭乱建,勘界钉桩丈量土地,宣传引导等开展前期工作。甲方及其成员不得在流转的山地中采摘和砍伐;
3、甲方在流转地块上的经营、建设、交通组织等需经乙方认可;
4、牌楼坝村的后续整体开发或单个项目开发,甲方引进企业必须把关并及时与乙方沟通,必须符合乙方整村规划,以不损害乙方利益为前提,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该项目开发优先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承诺不再与乙方以外的第三方谈判或签订任何类似合同。
5、依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必要帮助或服务。
(三)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约定,享有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流转期内因投入而提高地力的,依照政策和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3、土地流转后,政府对于土地流转的生产性和结构性调整补助以及流转地块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性拨款由乙方享有;
4、乙方有对合作地块内的水库水面的管理、使用以及水库的改造和收益权;
5、流转期内,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与甲方就甲方未纳入本合同范围内的流转地块优先签订流转合同的权利。
(四)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但产业允许的配套建设用地除外;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甲方成员在乙方项目上就业;
4、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土地流转款;
5、示范村内的交通主干道(城市干道除外)、水库河道以及全部基础设施由乙方负责建设,甲方负责完成道路拓宽改造与路基工作,乙方在甲方的监督与管理下保质保量完成路面建设工作;
6、乙方确保水库下方的农田灌溉,汛期水库水位调度必须听从于甲方的安排,乙方确保库区的生态环境美观。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1、土地流转价款的流转价格为 :山地为:油茶林和竹林 元/亩/年、其他山地 元/亩/年;水面为 元/亩/年;耕地为:优质田 元/亩/年、退耕还林 元/亩/年、甩亩 元/亩/年。
2、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的土地流转合作社支付首期流转土地第一年度的土地流转款,待甲方的土地流转合作社成立后由甲方将该款项转付给土地流转合作社,往后每年的土地流转款于每公历年的一月份支付。
3、后续的流转土地从土地实际流转之日起依本条第一款的约定计算土地流转款,并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方式支付。
六、房屋拆迁及坟墓迁移
流转地块内的房屋拆迁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坟墓迁移按长沙市和高开区政府的有关文件标准执行,由甲方负责组织实施,乙方或入村企业承担费用。
七、扶持政策
甲方协助乙方争取享受长沙市及高开区有关土地流转的全部优惠政策,争取享受最优惠的税收政策,为乙方争取水库河道治理资金和项目扶持资金。
八、资产处置
流转期满,乙方退出流转关系时,流转地块内乙方投入的除基础设施外的资产归乙方处置,处置期限双方另行协商,甲方应予以配合。
九、征收补偿
流转期内,如遇国家征收土地,乙方未按雷锋镇同类项目补偿的标准征用的土地,其土地征用费归甲方成员所有;如青苗补偿等费用乙方已补偿甲方成员的和乙方所建的构筑物,其征收补偿归乙方所有。
十、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造成对方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应当继续履行。
2、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认为违约,依法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日之内组织召开合作地块内的村民代表大会和原土地承包人会议,成立流转地块内的农民土地合作社,做好项目用地的土地流转工作。甲方负责做好村民和原土地承包人的工作,如有争议,由甲方自行解决,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流转土地,待牌楼坝村土地流转合作社成立后,由该合作社系统承继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与乙方届时再另行签订《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
2、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调解仲裁不成或不愿调解仲裁的 ,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自雷锋镇政府签证并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方和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主管部门各执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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