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公中小学聘用临时代课教师协议书 聘用单位:张公中小学受 聘 人:周学革根据工作需要(黄琴老师请产假),张公中小学聘请一名临时代课教师。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聘用协议并共同履行如下条款。一、聘用单位聘用受聘人员为张公中小学临时代课教师,从事张公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聘用期限为四个月,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二、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且享受该校公办教师所享受的同等福利待遇,聘用合同一经解除,即终止聘用期内的一切待遇。三、聘用期内,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义务,完成张公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目标。(1)尊重领导、顾
2、全大局、团结同志、热爱学生,关注所教每一位学生的发展。(2)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承担学校分配的工作量,认真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3)学校实行坐班工作制,受聘人员在上班期间一律不准在校外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半途离岗,否则,停发所有工资待遇。(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及有关活动,不许无故缺席。(5)受聘人员应按课程标准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达到规定的目标。(6)接受学校安排的政治思想、专业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考核。四、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目标,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2不服从聘用单位工作安排;3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4不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违反工作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品行不端,师德修养差,教学业务差,在校内及社会上影响很坏;5教导处考核不合格;6被依法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劳动教养;7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8受聘人连续旷工5天或一月累计旷工7天;六、此协议一式二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各留存一份。 聘用单位(签章):_ 受聘人员(签章):_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