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粗 粮 包 坊
旗
舰
店
特
许
加
盟
合
合同编号:LN0.1-2015-Q
同
甲方:湖南粗粮包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星沙街道凤凰城二期6栋104号
联系电话:400-7588-369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加盟店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加盟事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就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以下事项,共同遵守:
一、特许授权:
1.甲方特许乙方在 省 市 区 街 号开设粗粮包坊加盟店(以下简称粗粮包坊店),专门经营用甲方统一开发的粗粮包坊专用面粉制造的甲方享有专有技术和配方的指定产品。甲方保证乙方在该区域(该区域主要指狭义的商业圈,在这个范围内,步行消费者愿意到该店消费的最长距离,这段距离所形成的一个区域范围。而不以国家行政地理区域为划分)享有独家加盟的权益,甲方不擅自授权第三方在该区域加盟粗粮包坊店。乙方无权设立分支机构或授予他人加盟,发展扩大增设分店。
2.甲方所注册的商标、文字、所提供的店面形象设计,相关的网络等知识产权,以及产品申请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所属权永久性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3.甲方将其拥有的粗粮包坊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根据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加盟餐饮的经营活动。甲方所倡导的经营理念,独创的装修风格及产品制作技术,乙方不得透露或复制给他人使用。
4.甲方特许乙方必须经营粗粮包坊专用粉产品,乙方不得借粗粮包坊商标来销售或变相经营其他商家商品(有利于推动粗粮包坊发展的辅助商品,需事先征得甲方总部的书面同意,同时严禁乙方擅自变相加工或出售甲方的配送产品)。
二、特许经营加盟费及保证金:
1.甲方收取乙方的特许加盟费为人民币3.68万元(包含一套健康饮品设备),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粗粮包坊经营设备一次性收取1.58万元整(详细设备内容见附表),培训费一次性收取3000元整,此费用用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提升培训、管理提升培训、新产品新机器使用培训及甲方市场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到乙方的指导服务,总投资费用为 5.56 万元整。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一次性汇入甲方账户。
2.甲乙方签订合同时甲方收取乙方品牌使用保证金 1 万元整(1年后退还)。
3.甲方每季度收取乙方管理费人民币600元整。
4.甲方账户所在地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粗粮包坊店的视觉识别系统,为乙方免费提供店面规划和设计。但装修期间所发生的工时费、材料费以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甲方前往乙方考察加盟店面地址时,甲方派出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交通费用自理,食宿方面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乙方2-3名员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培训期间乙方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后期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2次技术培训(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经营模式及管理能力),如乙方要求增加培训时需收取每位200元的培训费用,食宿由乙方负责。
4.甲方协助乙方对员工进行粗粮包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文化的培训,不定期检查乙方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提出改善建议,协助乙方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5.甲方有权过问或审核乙方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6.甲方研发推出的粗粮包坊新产品、试验成功后,应向乙方免费推荐并指导推向市场。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粗粮包坊店的视觉形象、空间形象和装修风格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符合粗粮包坊店统一的店面形象要求;经甲方验收后方可开业。
2.乙方开业时,甲方可派出1名售后人员配合协助乙方开张;乙方需负责甲方员工的食宿。
3.乙方必须遵照甲方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合法经营,维护甲方企业形象,弘扬谷道.粗粮1号文化。
4.乙方经济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在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安全事故和员工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在经营中所遇到的困难及客人及建议应时反馈给甲方。
5.为了保证甲方的品牌形象、技术标准、产品的美味与安全,乙方必须从甲方购买指定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6.长沙市区内的加盟店由甲方免费配送,长沙市区外的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甲方以全国统一价格提供乙方产品、面粉和半成品;如因原材料价格上涨、运费成本上涨或加工成本上涨等因素的影响,甲方有权对供应乙方的产品、原材料和半成品的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前甲方会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7、乙方在使用面粉时,因为面粉保管不当导致发霉变质,所引发的食品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面粉容易发霉变质,一定要注意防潮防虫)。
五、视觉权威资料及广告宣传费用约定:
1.乙方在需要在加盟区域内进行粗粮包坊广告宣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免费协助乙方做好宣传资料的设计事务。
2.乙方需根据粗粮包坊店视觉识别系统制作相关的视觉形象展示;甲方总部可免费提供设计样稿,但其产生的实物制作费用及其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支付甲方人民币壹万元以上的赔偿金: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4.乙方降低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情况。
5.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6. 不使用甲方提供的粗粮包坊专用面粉和专用锅,销售非甲方指定或许可的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提供甲方原材料、半成品或产品给他人或其它店使用。
7.乙方在合同期内停止经营15天后,合同自动解约。
8.其它严重损害甲方市场和利益的行为与事实。
七、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为2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时,应在合同期满3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续签时甲方收取0.3万元/年的品牌使用费(此费用续签时一次性交齐,续签年限为1年),以及200元/月的品牌管理费(此费用按季度收取);如乙方不申请时,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八、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各种变相手段延用或保存甲方的各种授权。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如有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仲裁机构审理。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及甲方收到乙方的加盟费之日生效。
备注:
甲方:湖南粗粮包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签名: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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