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GDCM 加 盟 合 作 合 同甲方:乙方:上海杆动广告有限公司 杆动传媒作为细分到目标消费人群的一种新媒体,它具有强迫性,视觉冲击力,为了做好全国市场,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杆动传媒道闸灯箱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 乙方授权甲方在 地区统一使用杆动传媒LOGO,乙方公司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加盟费和品牌管理费,也不参与、干涉各加盟商的运营管理及财务,各加盟商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 乙方授权甲方使用杆动传媒LOGO标志,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采购首批数额灯箱。三、 乙方向甲方提供灯箱,灯箱按照如下价格执行:2
2、米规格(包含微电脑时控开关、LED光源、镇流器、固定脚码) 元/套,1.6米规格包含微电脑时控开关、LED光源、镇流器、固定脚码) 元/套。(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把货物配送到物流公司。以后每次供货都以此价格为准。四、 甲方每次提货量至少是一件货,每件货的灯箱数量为40只。(货物包装形式采用木箱九厘板框架结构)。省会城市采购灯箱总数量不得低于300套,沿海地市采购灯箱总数量不得低于200套,内陆地市采购灯箱总数量不得低于150套。五、 付款方式:甲方每次采购货物前先向乙方支付货款30%的预付款,剩余70%货款等货物到达乙方指定的城市货运部,经甲方验货合格后,甲方付清余
3、款,乙方在确定收到余款后通知货运部可以放货了,甲方才可以从货运部提货。所以为了节省甲方的时间,请甲方确定付清余款后再从货运部提货。 六、在同一城市乙方承偌只授权唯一一家广告传媒公司与之合作。同时乙方授权甲方作为在指定城市范围内使用本公司LOGO标志的唯一合法单位。同时甲方也只能在指定城市内合法经营,不得参与到另外一个城市经营,尤其是该城市本已有与乙方合作广告传媒公司。否则一经查实,按本合同第十条相关规定作违约处理 七、甲方在乙方的指导下,统一使用标准标志,不得任意修改标志。同时乙方对LOGO安装的位置也作了唯一规定,所有LOGO都张贴在安装灯箱的道闸铝合金杆上,正反两面都以贴在远离控制箱这边为
4、准。LOGO标志由乙方统一配送。大小规格统一为6X12 CM。乙方提供的LOGO标志不涉及乙方任何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八、乙方对各加盟商的支持:乙方派专业人员上门进行技术、业务指导。(乙方指派业务员的车旅费、住宿费用由甲方承担)。售后服务各零配件第一时间配货到位,各加盟商资源分布信息统一发布到杆动传媒资源共享信息平台上 。以上所有服务乙方都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九、杆动传媒品牌影响力做大做强以后,根据各加盟商的意愿可自由选择是否进入资本市场。如果进入资本市场,乙方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资产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对各加盟商的资产占整个杆动传媒资产的百分比乘以杆动传媒总股本,作出相应的折算股份股数。同时乙方会派工作人员进驻甲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乙方应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十、违约约定: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以本合同所签合同金额的双倍作为合同赔偿金支付给另一方。本合同所签合同金额为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首批采购灯箱货款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十一、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 方: 乙 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