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同业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编号: 协议签订日期: 协议签订地点:甲 方:法定地址:法人代表: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乙 方: xxxxxx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主 要 负 责 人: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下称甲方)因 (下称本事宜),特聘请国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担任常年财务顾问专项财务顾问(请根据业务实际内容在“”上打“”进行选择)。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财物顾问服务的范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可为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包含且不限于经济金融及行业信息咨询、财务分析与诊断、银行常规产品的综合服务
2、、债务重组、银团贷款、资产管理、结构融资(包括资产证券化、低成本结构融资安排等)和战略咨询等各类产品与服务。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问题和需求,基于对甲方经营基本面的分析和判断,为甲方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服务形式包括且不限于邮件资讯、电话交流、专家研讨、现场辅导、书面建议方案、协助完成融资等。其中若涉及融资需求,乙方将根据甲方的经营状况、发展阶段和具备的条件与甲方商讨设计合适可行的融资方案,包括且不限于同业授信、资金拆借、同业借款、同业代付、资产受让、资产转让、银团贷款、理财融资和信托融资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甲方财务顾问服务,并保证指派人员为甲方提供以下第 项(可单选或多选)财务顾问服务,其中
3、第(一)至(六)项为常年财务顾问服务,第(七)至(十四)项为专项财务顾问服务:(一)政策法规咨询:乙方在其专业领域内为甲方资本运营提供相关的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帮助甲方正确理解与运用。(二)现金管理咨询:根据甲方的现金流特点,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现金管理解决方案,提高甲方的资金使用综合效益。(三)资金理财咨询:为甲方提高闲置资金效益提供理财方案、建议和产品。(四)投融资咨询:当甲方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甲方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乙方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服务。(五)产业行业信息咨询:提供宏观经济、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信息和有关研究报告。(六)经济金融
4、信息咨询:提供国内外最新的经济金融动态信息,以及相关研究分析资料。(七)债务重组财务顾问。指为协助甲方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融资结构、简化融资方式而提供的包括债务结构分析、重组方案设计、融资工具创新和组合运用等服务;(八)资产管理财务顾问。指针对甲方特定需求涉及债券、股票、基金、理财、信托产品组合、探索设计风险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等直接投资产品、设计专户理财方案等;(九)银团贷款财务顾问。包括确定银团筹组目标、设计银团融资方案、起草信息备忘录与银团贷款条件清单、拟定贷款条件和融资结构、安排银团路演、落实银团筹组等;(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包括现金流预测、融资方案设计、资本结构安排、撰写或参与起草项目
5、文件、融资风险分析等;(十一)结构融资财务顾问。包括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理财、信托结构融资方案、协助甲方通过各种合法形式筹集资金;(十二)战略咨询顾问。指提供管理、决策、市场、预测等领域的咨询服务,一般包括战略诊断、总体战略规划、组织与职能战略规划、运营战略规划、清算系统规划和搭建、等方面;(十三)政府财务顾问。提供包括政府招商引资、地方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地方特色产业整合、区域性金融资源重组整合、国企改革等项目的顾问服务。(十四)最新产品信息:提供最新金融产品的信息和分析。(十五)其他:双方协商的其他财务顾问服务。第二条 财务顾问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一次性阶段性(每周、每月、
6、每季、每年)第三条 财务顾问费及支付办法乙方因其提供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而向甲方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人民币 元专项财务顾问费人民币 元(请根据业务实际内容在“”上打“”进行选择)。支付方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上打“”进行选择):一次性支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划入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下述账户; 分期支付:第一笔 元于 年 月 日收取;第二笔 元于 年 月 日收取。 上述款项由甲方授权其下辖 _支行通过内部账户划入乙方指定的下述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二)甲方有义务及时按本协议第三条之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财务顾问费。(三)甲方应真实、全面、及时地向乙方
7、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若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引起的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四)甲方不得向乙方提供任何虚假、有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信息和资料。(五)甲方应保证专人与乙方联系,并予以合作。(六)甲方承诺,任何由乙方为完成本协议的工作所提供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分析资料及文件仅供甲方使用,除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披露的情形外,在未获得乙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者透露、引用、复印、摘要、记述或提供该等资料。本保密条款持续有效,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七)甲方应保障乙方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具体条件。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
8、与义务(一)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照相关约定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二)乙方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甲方勤勉、客观、审慎地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三)乙方承诺,任何由甲方为完成本协议内容向乙方提供的与甲方直接关联且回应甲方特定化需求的任何资料、文件及口头意见,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及向任何第三者透露、引用、复印、摘要、记述或提供该等资料。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以前,不得披露从甲方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但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乙方出于工作的需要,可能与甲方或乙方聘请的其他与该项目有关的机构或人员交换信息的情况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第六条 财务顾问服务的签
9、收确认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后,应于协议到期日当日或按不同服务阶段向乙方出具国华大通财务顾问服务签收函,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确认。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若因甲方延误提供资料或未能按乙方建议组织实施等甲方原因延误财务顾问工作或影响项目实施效果,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不返还已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二)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有关工作未能按期完成,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延期工作。(三)本协议生效后、财务顾问费交纳前,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另行委托第三方担任财务顾问或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无论乙方是否已提供顾问服务,甲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金额。第八条
10、争议解决协议甲乙双方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壹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贰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叁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分会申请依其届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仲裁。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但在此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有效期届满的影响)。未经甲乙双方书面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变更本协议。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在以下恰当位置签字确认上述条款,并加盖公章。8(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甲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乙方:国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