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LED显示屏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运城市自然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租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LED显示屏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播放服务条件乙方租赁甲方的LED屏进行 节目的播放,播放内容由乙方确定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播放用屏为全彩LED防水屏。(详见预算清单)第二条 演出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设备进场时间: 月 日搭建完毕。第三条 付款时间和金额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演出场地进行合理搭建,乙方应无偿给甲方提供场地需要的电、安全架等的配套。租赁服务金额大写: (小写: 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支付合同金额的5
2、0%甲方尚能进行搭建,演出结束后十天之内一次性付清剩余的50%。第四条 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冈,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应的费用(具体数目双方协商解决)。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中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1、提交运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木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