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客户信息全称:联系人:住所:电话:传真:EMAIL:律所信息业务负责人:电话:传真:EMAIL: 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甲方:【 】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购买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特聘请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本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履行。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范围1 根据工作需要,就本项目草拟法律尽职调查清单;2 根据工作需要,对出让方、出让方出让股份所涉关联企业进行法律调查;3 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4 对甲方进
2、行访谈磋商,根据甲方意见确定股份转让协议的框架;5 为甲方提供法律支持,包括就本项目可行性、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6 为甲方受让股份之行为起草股份转让协议;7 就股份转让后公司章程修改提供必要咨询;8 应甲方要求参与本项目重要谈判(5次以内),并为甲方提供谈判的先期准备、法律支持;9 参与相关文本的修改、讨论;10. 甲方委托的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事务。第二条 乙方义务1乙方由【 】律师组成工作团队,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根据项目的进展需要,乙方可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团队律师或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并定期与甲方联
3、系和通报;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4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第三条 甲方义务1甲方应协助乙方按照本协议进行有关工作,向乙方提供与本协议工作内容有关的各类原始资料或副本材料,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指定联系人;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涉及本协议的全部有关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是
4、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且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3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四条 费用与支付方式1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 】万元;如乙方工作令甲方满意,甲方将另行支付法律服务费【 】万元作为奖励。2支付方式: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万元;正式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万元;如甲方对乙方工作满意,将于正式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奖励费用【 】元。3如甲方委托事项因政策变化、市场变化、政府行为、股份出让方及/或甲方等原因未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则甲方应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费用。4
5、. 由甲方支付对本项目所涉关联企业调查所需的调查公司费用;如需赴外埠出差,则由甲方另行支付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第五条 违约责任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索律师费之权利。2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律师费。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股份转让协议签字之日终止。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经协商可暂缓执行或解除合同。第七条
6、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其他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律师事务所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
7、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
8、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
9、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