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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出口货物代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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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航空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协议合同编号: DZC( )号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国际航空运输进出口货物代理协议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在甲方的公司总部签订:上海大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地址:上海市浦东机场海天一路558号邮编:201202 电话:68353699 传真:68359368E-mail: dzccargo德国米勒伙伴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称“乙方”)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800号15楼I座邮编:200235电话:64400203传真:64400588E-mail: shamp签于:1) 乙方自愿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委托甲方从事国际航空进出口货物运

2、输代理事项。2) 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接受乙方的委托。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地平等协商,就国际航空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共同地一致协议如下:第一条 代理事项1. 乙方委托甲方,由甲方代理乙方办理国际航线及地区航线的航空货物国际运输业务。2. 1所述的委托与代理是一个广义的范围;不能理解为一旦乙方委托甲方从事个案航空货物国际运输业务,甲方就事实上成为乙方的货运代理人。3. 乙方对个案的航空货物国际运输业务的委托,必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单独签发委托书。第二条 职责范围1. 对于个案的国际货物出口运输事务,乙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委托书(该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

3、目的港、出去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去价格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甲方。如果甲方收到的委托书缺少上述括号内的要求,除非乙方另行书面确认,否则视为乙方授权甲方补记。对该甲方补记的内容,乙方应予以承认。2. 乙方交给甲方货物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代号、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号码。3. 乙方在提供货物的同时,应提供有关出口的报关文件。该文件应根据不同的贸易性质提供以下的相应单证,包括:报关单、报关委托书、发票、装箱单、核销单、配额、许可证、手册、合同、进口报关单副本、协议书以及国家有关批文等。4. 乙方送交或传真的委托书应有乙方的印章或有业务人员的签

4、名。如委托书上没有印章或签名的,甲方有权拒收委托书。5. 甲方对乙方交送货物的空运出口业务,应及时承办收货、出口订舱、制单、报关、报验、装板、交接等整套手续。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委托书以及补记内容或相应书面补正材料正确地制作运单,根据乙方的要求订妥航班。当乙方有要求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已订妥的航班信息及出运航班信息,以及主、分运单号、板箱号。货物出运后,甲方将有关单证及文件返回乙方,乙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运单视为甲方代乙方或乙方客户填制。甲方如认为乙方可能不依照协议的规定如期支付运杂费,甲方有权利暂扣有关单证及文件。6. 甲、乙双方在办理国际货运业务中,必须遵守我国以及过境国或地区、到达

5、国或地区政府的法令等有关规定。7. 乙方保证在所出运的货物中不夹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不受理贵重物品、尸体、骨灰和活动物。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按航空公司有关条例办理。8. 乙方在货物出去中要求预付改为到付、到付改为预付,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10小时通知甲方。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甲方对此不负责任。9. 乙方在货物出运后,因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要求甲方代发电报通知有关承运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0. 双方对货物的收运要求:乙方送甲方仓库的货物,如有破损、受潮、严重变形等、甲方应做为破损或受潮记录,应及时通知乙方,待乙方确认后再按乙方的要求操

6、作。11. 乙方发出委托后,甲方已订妥舱位,乙方要求撤销委托的,乙方除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外,应承担由于撤销委托行为而引起的甲方经济损失。第三条 进口货物操作1. 乙方将公司所属发往上海的货物进入甲方所属仓库,收货人为甲方,通知人为乙方。2. 甲方向乙方提供其仓储设施须安全,可靠,如货物在甲方仓库期间发生的货损,失窃,受潮及其它影响使用的情况甲方应出具航空公司的破损记录,应有义务协同乙方向有关承运人赔偿。属甲方收货以后的赔偿由甲方负责。3. 甲方仓库在收到乙方的货物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将相关随机文件交至乙方。4. 乙方如认为必要经与甲方协商将安排少量工作人员进入甲方仓库工作,负责乙方货物的

7、具体操作,人员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接受甲方的管理。5. 乙方委托甲方向客户收取货物到付运费及相关仓储费用,具体费用由乙方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取上述费用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负责向乙方核对帐目。6.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利根据航空公司提单和相关凭证,向乙方核对上月实际发生的仓储成本,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核对帐目。第四条 运价及杂费7. 乙方应依如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运价:1.1乙方每年支付甲方30万人民币,作为甲方的利润。可分期支付,但是全年不得超过四期。除此之外,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航空公司代收代付费用及甲方代报关费用。1.2. 乙方可以享受甲方公司的航空运价底价。在此底价基础上所超出的所有卖价差价部

8、分归乙方所有。乙方按照甲方公司底价与甲方进行运费结算。第五条 财务结算1. 甲方在货物出运后按本协议或乙方委托书所确认的内容(包括甲方补记的内容)或空运惯例,开具发票并随付航空公司提单,及时送交乙方。2. 甲方开具发票之前必须经双方对帐确认,然后甲方开具发票。3. 以人民币结算的运费、杂费及其他费用,如乙方要求以美元结算,则以发票开出之日当月首日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的国家外汇公布牌价的中间价结算。4. 乙方收到发票后,最迟不得超过开出发票日期 七 天内将发票金额付清;乙方逾期付款达15天,甲方有暂停代理乙方委托出运货物。5. 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上述职责而延误清账或由于工作失误导致甲方遭受经济

9、损失,甲方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6. 到付运费操作中,对出运货物产生运杂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拒付时,由乙方负责在出运后的30天内结清该票业务的费用,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7. 乙方应该项在每月30日与甲方结清上月发生的所有费用。第六条 海外代理1. 甲方和乙方共享双方在境内、外的所有服务网络。双方互免代理费。2. 双方在收到对方书面委托书(可以传真件),24小时内没有异议,可视为接受对方的委托。3. 双方一旦接受对方的委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承运义务,除非遇到航空条例及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4. 双方应该向彼此书面提供对方的海外网络联系地址、方法及联系人名录。以方便对方的工作。5. 双方应该每

10、月与各自境外代理对帐一次,已确认核对彼此上月所发生的境外结算费用。第七条 其他1. 双方帐号一览表甲方乙方USDHKDRMB2. 各自具体操作的业务人员名单、公司的电话、传真、地址、邮编(包括E-MAIL地址)告之对方,便于加强联系。如有变动,及时转告。如乙方已订妥航班,在交接前突然取消,甲方根据航空公司的规定办理。3. 货物在交接给航空公司后,有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或航空公司依法行使的行为发生,双方按航空公司有关事项规定办理。第八条 索赔1. 因货物运输而引起的任何索赔,乙方或乙方的法律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在给予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甲方

11、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书面报告(具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由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代表乙方或乙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索赔。2. 因乙方或乙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提出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 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赔偿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4. 甲、乙双方间的任何索赔,应作为个别案例以书面形式解决,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扣留或拒付或拖欠或暂时扣留运、杂费等行为。5. 对货物延期交付的索赔,应以该部份货物所涉运输费用为限。延期交付而产生的间接损失,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6. 对货物损失的索赔,索赔方应提供相关法定证

12、据,如目的地权威验货机构出具的查验证据等,否则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索赔。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惯例等。2. 协议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除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外,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第十条 生效、修改或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到期如双方无意终止,本协议将自动延期壹年。3. 任何一方要求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可随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得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并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4. 在修改或补充末获得双方书面确认之前,仍按本协议原条款执行。5. 协议双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6. 本协议失效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义务和权利。7.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8.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9. 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附件皆用中文书写,以中文文字为准。甲方(章):乙方(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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