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_, 【身份证】: _ 联系电话:_ 共有权人:_, 【身份证】: _ 买受人:_, 【身份证】: _联系电话:_ 买受人:_, 【身份证】: 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坐落为:衡水市桃城 区 小区 号楼_单元_室。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层,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
2、体情况见附件一。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本协议所涉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出卖人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全部票据、资料原件交给买受人,并同意将该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到买受人名下。(二)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未将该房屋出租】。第三条 合同履行地本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第四条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元(小写),_元整(大写),该价格包括房屋及附件一的全部价格。(二)买受人采取下列方式付款:1、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定金
3、金额为人民币 (小写),_(大写)。 2、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完成当日支付剩余房屋尾款_(小写),_(大写)。 第五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在房屋交付日以前
4、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至买受人名下。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出卖人应当在 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第八条 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3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税、费相关规定本合同相关各项税、费,由 方承担。第十条 权属转移登记(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
5、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出卖人交付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全部票据、资料原件,双方共同办理合同公证手续。(二)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3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三)出卖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 壹万 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6、二 的违约金。第十一条 通知双方确认电子邮件为有效书面通知方式,邮件到达对方电子邮箱视为已通知到对方。出卖方Email: 买受方Email: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买受人:共有人: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1、供水:【自来水】 2、供电:【220V】 3、供燃气:【天燃气】4、外供暖气:【水暖】6、空
7、调:【自装柜机_台】【自装挂机_台】7、电视馈线:【无线】【有线(数字、模拟)】【】:_8、互联网接入方式:【宽带】9、其他:(二)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情况1、 双人床: 2、 单人床: 3、 床头柜: 4、 梳妆台: 5、 衣柜: 6、 书柜:7、 写字台: 8、 沙发: 9、 茶几: 10、椅子: 11、餐桌: 12、电视柜:13、电视: 14、冰箱: 15、洗衣机: 16、热水器: 17、空调: 18、燃气灶:19、排油烟机: 20、饮水机: 21、电话机: 22、吸尘器:23、其他:(三)房屋配套物品1、【房屋钥匙】【单元门钥匙(或磁卡)】【信箱钥匙】【水门钥匙】【电门钥匙】【暖门钥匙
8、】【燃气门钥匙】【】【】;2、【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家装装修施工合同及装修材料的发票】;3、【水IC卡】【电IC卡】【气IC卡】;4、【有线电视交费凭证】【电话交费凭证】【ADSL(上网)交费凭证】;5、 _。(四)装修装饰情况出卖方: 买受方: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
9、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
10、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
11、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