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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过程中-谁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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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运输过程中,谁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案情简介】2008年7月13日,原告恒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人员林某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畅达运输公司将恒强物流公司托运的箱装牛奶从A市运至B市,运输标的按标准件计(按牛奶公司标准件6.5公斤或4.5公斤/件)共计6725件,运输期限2天,并对运费结算方式,装货注意事项、现场验收货物、货物在途运输风险、在途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纠纷解决方式等做出约定。合同签订后,2008年7月15日,被告林某驾驶被告畅达运输公司所有的用以运送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豫PC5073号货车沿南洛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下行线217km处

2、时,因轮胎爆裂方向失控,车辆撞高速公路防护栏。导致车辆、以及车上所载货物及高速经营公司路产不同程度损坏。2008年7月16日经C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驾车行驶中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认定林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7月16日,原告恒强物流公司委托某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6725件车载物(鲜牛奶250g16包/件)的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2008年7月17日做出了评估结论:车载物损失金额为201750元(6720件3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单位派员即刻赶往事故现场,并于2008年7月18

3、日至19日将受损货物中包装尚较好的货物3903件分别运送至B市、D市销售处理,共得款99971.4元。随后原告恒强物流有限公司将林某和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畅达运输公司对被告林某以本公司名义签订运输合同的行为予以认可,原告恒强物流公司与被告畅达运输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运输过程中,因发生轮胎爆裂的交通事故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损失,非不可抗力所造成,应由被告周口远大集团畅达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货物损失的赔偿额双方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按照交付时或交付时的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

4、格计算。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告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恒强物流有限公司损失113478.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律师点评】本案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分析:一、关于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原告恒强物流公司虽是与被告畅达运输公司的驾驶人员被告林某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畅达运输公司对被告林某以本公司名义签订运输合同的行为予以认可,故林某不是本案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承运人),也不需要承担合同责任,而被告畅达运输公司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承运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

5、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货物运输合同系原告恒强物流公司和被告畅达运输公司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二、关于事故性质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此三种免责事由之外的任何情形下发生的承运货物的损失,承运人均需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驾车行驶中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负事故全责的结论,可以认定林某履行驾驶职务行为中的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从而导致所运货物的损失。而被告林某是被告畅达运输公司的驾驶人员,其所从事的驾驶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林某的行为后果应由所服务的单位承担。承运方驾驶人员的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所造成的承运货物损失的后果,依法应由被告畅达运输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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