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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线路迁改专业分包合同.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777753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1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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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承包人: 分包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为“总包合同” ),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1.1 分包工程名称: 1.2 分包工程地点: 1.3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2.1 暂定合同金额:大写:人三、工期3.1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

2、工;3.2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3.3工期总体要求: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对分包人制定节点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四、工程质量标准4.1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并满足发包人及承包人的创优验收的要求。4.2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五、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通用条款;(3)、专用条款;(4)、本合同附件;(5)

3、、本工程施工总(分)承包合同;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份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日期:2013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骑缝章)后生效。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总(分)包合同1.1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可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1.2 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2、双方驻工地代表权限2.1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2.1.1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由承包人任命,如变更,应通

4、知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2.1.2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2.1.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其驻工地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或其具体管理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分包人对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分包人对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的指令认为不合理,可以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但紧急情况下的指令,分包人应立即执行。2.1.4 承包

5、人驻工地代表为项目经理。2.2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2.2.1 分包人授权其驻工地代表行使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权利,且可与承包人签订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合同,并承担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义务。2.2.2 分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人驻工地代表签字后,送交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以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或其授权的具体管理人员的意见执行。2.2.3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按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承包人或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

6、施,并应随时与承包人取得联系,其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2.4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向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请假离开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时,分包人同意分包人驻工地代表书面指定其临时代表,指定的内容包括临时代表姓名、临时代表的权限、期限等事项,需书面报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并经同意后方能离开。2.2.5分包人驻工地代表需更换时,应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履行前任应履行的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有关的承诺和责任。2.2.6分包人更换驻工地机构人员时,应书面告之承包人。3、承包人工作3.1 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3.2 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收到发包人图纸5天内; 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

7、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若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3.3 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若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3.4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施工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3.5 根据发包人对承包人验工计价的批复和发包人拨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若有),按比例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3.6 审查分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3.7 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及竣工文件汇编等工作。3.8 监督分包人发放工资。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可由分包人造册,承包人

8、代付。3.9监督分包人大额资金使用情况。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可在告知分包人的情况下代付其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债务。4、分包人工作4.1 分包人自费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若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4.2 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和其他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工期完成并交付工程。分包人应在施工前,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作为执行的依据。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收到施工图后7天。4.3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

9、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4.4 分包人必须派驻有组织指挥能力、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管理人员和组织优秀的施工队伍、设备进场,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分包人应对派驻工地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还应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分包人应将其所有派往本分包工程项目的人员(含通过劳务派遣等形式的用工等)的名册(应当包括人员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提供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劳务派遣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资格

10、证书在派入前3日内报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备案;分包人派入人员增加或变更的,应在增加或变更后3日内将人员名册和资料报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备案;分包人报承包人备案的人员名册和资料必须加盖分包人或其驻工地机构的公章。分包人派往本分包工程项目的人员必须是与分包人签订有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为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人员,分包人应按国家规定为这些人员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当的资历和施工管理经验,如不能满足本分包工程施工管理需要的,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及时更换满足施工要求的驻工地代表或技术负责人,分包人未按要求

11、及时更换的,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为10万元/人次。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擅自更换驻工地代表或技术负责人的,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为10万元/人次;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擅自更换项目技术、安全、质检、物资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为5万元/人次。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更换驻工地代表或技术负责人的,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为5万元/人次;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更换项目技术、安全、质检、物资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为2万元/人次。4.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

12、通知承包人,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4.6 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四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并承担承包人及监理进场监督的办公、住宿费用。4.7 分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承担安全施工费用,接受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政府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设施和费用的检查,按检查意见完善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需要。4.8 分包人应做好对其施工范围内文物、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工作并承担因防护不力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对自身使用的房屋,水、电

13、管线及便道等临时工程进行修建、养护、维修,承包人及其指定的其他施工单位和人员可以无偿使用分包人修建、养护、维修的上述临时设施和管线。已竣工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保管维护工作,保证其完好状态,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须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分包人应当按承包人指令执行。4.9 按照规定编制分包工程的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文件的编制按相关办法和承包人的要求执行。实施分包工程涉及的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及使用外国图纸的责任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4.10 负责全部工程自正式交付接管单位后的保修,保修期以验收报告中明确的交接时间为准计算

14、。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分包人应无偿返工或承担全部经济损失。4.11 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4.12 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4.12.1 分包人在正式施工前,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自费完成其施工场地的场地清理、平面布置、生活区建立、料场库房设置、标语标牌设置及其他所有现场临时工程等施工准备工作。4.12.2 在工程竣工后,进行清场,按承包人的指示将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全部清除出场,拆除临时工程,清理、平整或复原场地,撤离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设备和材料),清理

15、工程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以及承包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分包人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5、总包合同解除 5.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撤出和移交现场,分包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并在承包人通知时间将机具、人员及未施工的原材料全部撤出,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留必要的人员核对已完合格工程量,移交工程资料。 5.2 因本合同第8.1项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合格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 如本合同第8.1项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

16、人的原因,则只能得到已完合格工程补偿,分包人并应承担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5.3 在本合同第5.1项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第15条的约定处理。6、工程转包与再分包6.1 除6.2项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视为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分包人应按承包人通知撤出和移交现场并承担违约责任,分包人缴纳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6.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

17、的劳务分包企业。6.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连带责任。7、延期(提前)开工及工期延误7.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如期开工,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延期开工。承包人决定提前或延期开工的,以承包人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7.2 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工期可以顺延。7.3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决定暂停施工并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后,分包人应立即停工,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和复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7.4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逾期竣工,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提前竣工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8、工程质量检查8.1 分

18、包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和有关仪器、设备;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工程试验检测在承包人设立的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或承包人指定的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分包工程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分包人承担。8.2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返工或整改的全部费用及违约责任。为实现“内实外美”目标,分包人应根据有关规范及发包人、承包人及设计要求对重要分项或分部工程进行无损检测,必要时还应进行破检,以保证绝对“内实”。凡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工程,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或整改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19、标准,并承担违约责任。经返工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承包人可另行指派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重作,且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履约担保不予返还。8.3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8.4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8.5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8.6 分包人对其所完成工程按设计要求期限承担质量责任。9、安全施工9.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分包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

20、和因此发生的费用。9.2 分包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人员,重点部位应配备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并对分包工程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危险条件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并承担一切安全措施费用。9.3 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音、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分包人的职工或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人员伤亡的,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和所有费用。9.4 分包人应加强安全教育,做好

21、自身人员(含通过劳务派遣等形式用工)的劳动保护,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9.5 分包人在施工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遵守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爆破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严格控制火工产品,严禁截留和私藏火工产品。9.6 分包人应当接受并配合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及有关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9.7 发生安全事故,分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分包人进行处理。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此发生的人身伤亡、工程本身的损坏及其他财产损害,以及所受的罚款等,均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对其安全事故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9.8其

22、它安全生产内容另签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补充协议”。10、物资供应 10.1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总包合同中规定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属于承包人向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范围,承包人向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见本合同附件二。10.2 承包人对分包人实行有权领料人制度,分包人必须出具由分包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有权领料人,并由承包人验明身份后方可领料。10.3 承包人每月末在分包人验工计价中按材料设备到场价扣除承包人向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10.4 分包人应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材料消耗,对承包人向分包人供应的材料的超耗部分,承包人将按材料到场价2倍的管理费按月与分包人进行结算。

23、10.5 分包人严禁偷工减料、私卖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对偷工减料和私卖的材料,承包人将在工程计价中扣除,同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其金额双倍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10.6 除上述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及设备,全部由分包人自行采购供应;分包人应当按承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对应的规格型号、数量的有效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和设备、周转料等租赁发票原件。 10.7分包人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必须经承包人认可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抽样合格记录,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并经承包人认可才能用于本工程。分包人所供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和抽样合格记录原件均应提交给承包人;如分包人不能或拒绝向承包人提

24、供产品合格证和抽样合格记录,或材料本身的质量未得到承包人的认可,该材料一律不得进入工地使用。10.8 分包人所供设备必须满足现场施工需要,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等有效证件资料,且设备机况良好,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特种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提供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后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无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特种设备,一律不得进场使用,若分包人所供设备缺少安全使用许可证,导致国家有关部门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则该罚款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从其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分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或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的要求,需要进行试验检验的,由承包人认可的试

25、验室或承包人设立的项目试验室进行,其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承包人设立的项目试验室代为进行的,其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经试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指令及时清退出施工现场。10.9分包人对施工现场内的料场、库房,须按承包人要求进行设置,做到现场道路通畅、材料堆码整齐、场地清洁、标识统一规范。分包人自行负责对其料场、库房的看守保护,若有丢失、损毁自行承担损失。分包人所供材料设备的出入库,必须按承包人要求建立台账,具备可追溯性。11、工程量确认 11.1分包人提供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由承包人审核后,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签认。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签认

26、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1.2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11.3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以当期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为依据,并以累计验工计价总数量不超过施工设计图和变更设计数量及发包人批复的数量为条件。若发包人正式批复的工程量有超验,以承包人核实后的实际数量为验工计价的最终依据。11.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11.5本工程经过国家或地方审

27、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竣工结算评审后,如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减少,则双方竣工结算按审计或评审后的工程量计算。11.6分包人施工分包工程涉及的税金(若有)由承包人按国家规定代扣代交,承包人在分包人每次的验工计价中扣除。12、工程变更1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12.1.1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监理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12.1.2 除12.1.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12.2 分包人不得执行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

28、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12.3分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变更确定后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并经发包人批复后调整合同价款。1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8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1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1天内给予分包人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理由和证据。工程价款变更以承包人批复的意见为准。13、竣工验收及结算13.1 竣工验收13.1.1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日期:完工后2个月内或专用条款约定。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份数:按承包人要

29、求。13.1.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分包工程经验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后,分包人根据承包人的通知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13.1.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分包人修复、整改完成,经承包人初步审查后再通知有关人员进行重新验收。13.1.4 分包工程如涉及试运行等事项,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指令执行,并承担费用。13.2 竣工结算13.2.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28天内,分包

30、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13.2.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根据发包人的竣工付款情况,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14、环境保护14.1分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弃碴弃土、地面污水排放、水土流失等环境污染或破坏,或其他由于环境污染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环境保护必须满足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环评审查意见的

31、要求。14.2分包人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水土流失及污染等,不超过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数值。14.3 分包人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管线等的正常使用。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须按设计文件和当地环保部门或既有设施设备产权单位的要求认真全面处理,必要时分包人应与有关部门签订环保协议,承担有关环保措施费用;需复耕的,分包人应按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要求进行,并承担费用。14.4 分包人采用一切可靠措施保证沿线居民房屋、树木、农作物等不受损害。14.5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包括有设计和无设

32、计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环保措施不力或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14.6 分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诉讼及其它一切责任,包括因此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均由分包人承担。15、违约、索赔及争议15.1 违约15.1.1 承包人的违约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分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5.1.2 分包人的违约15.1.2.1 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15.1.2.2 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15.1.2.3

3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15.1.2.4分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以及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15.1.2.5 分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或撤离施工设备、劳动力、临时设施或材料;15.1.2.6 分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15.1.2.7 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总包合同被解除;15.1.2.8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15.1.3 违约处理15.1.3.1 一方违约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终止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4天通知对方。15.1.3.2合同未履

34、行完毕终止的,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撤出和移交现场,分包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并在承包人通知时间内将人员全部撤出,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留必要的人员核对已完合格工程量,移交工程资料,协商分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的处理事宜。如不能协商处理,承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分包工程的需要,有权留置现场分包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对承包人不使用的分包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分包人应在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全部撤出,逾期视为分包人违约,未撤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作为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撤出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分包人为实施分包工程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或服务协议等

35、,如承包人认为对实施工程有利,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通知办理转让手续。合同终止,承包人暂停对分包人的一切付款,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确定分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分包人已提供的材料、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在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违约金),在分包人支付完毕劳务报酬和材料设备等欠款的情况下,除预留质量保修金等发包人扣除的款项外,双方按约定结清合同款项。15.1.3.3其他违约处理见专用条款。15.2 索赔15.2.1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

36、21天内给予分包人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索赔未成功,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15.2.2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留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费用和损失由分包人承担。15.2.3 除总包合同

37、约定可以索赔的情况外,分包人放弃其他所有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15.3 争议的解决15.3.1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承包人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15.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15.3.3 在争议解决前,双方暂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执行。16、保险16.1分包人必须为其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场地内

38、自有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为本工程项目的所有作业人员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分包人承担的保险费用由承包人在应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16.2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17、不可抗力17.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17.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分包人

39、应当暂停工作,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17.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

40、人自行承担;(4)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分包人承担,造成停工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5)停工期间,分包人应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17.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8、其他18.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他人完成该指令事项,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

41、除。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所有指令和决定。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8.2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价格条款除外)、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报告批复和发包人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经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电报、会议纪要等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分包人应予以遵守。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合同价款及对应的分包工作范围:1.1此合同总价

42、为暂定价款,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部门审定结算金额为准。1.2暂定合同金额:大写:人1.3分包工作范围: 1.4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全承包。包含的内容:包括为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的施工准备、场地清理、机械进出场、机械材料二次转运、人工、机具及燃料费、机械租赁税金、设备及其他直接费、措施费、配合费、间接费、大小型临时设施费用、管理费、利润及竣工验收的维护看守等所有费用。 2、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2.1合同价款中存在的风险,包括雨季、干旱、地亩、拆迁、停电、临时待料、施工配合、二次转运、施工便道维护、材料涨价、超耗、机具设备涨价、人工费涨价、 因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国家及地方有关部

43、门检查而临时停工等所有因素可能引起的成本风险。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分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2.2合同价款中已包含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分包人损失的风险费用。2.3其他风险范围: / 3、合同价款的调整3.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包括分包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用、所有大、小临时设施费、 电力设施费、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保险费、税金、利润等为完成和维护该分包工程的一切费用以及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工程风险所增加的费用。3.2本工程图纸内以及图纸以外变更工程进行按实结算。其

44、结算方法为:采用工信部规【2008】75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结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以套定额的方式对工程按实结算;材料单价:采用施工预算报价中的材料单价,预算报价中没有的材料,以甲方、乙方、监理方共同市场询价后的材料单价结算; 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部门审定结算金额为准。3.3结算工程量:分包人实际完成图纸内以及图纸以外的数量,经承包人所属项目经理部现场主管工程师、质检工程师签认,计量工程师审核,项目总工核准,项目经理批准后,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4、质量安全的管理4.1因分包人原因发生任何质量缺陷或事故,分包人除承担全部返工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原则对分包人进行信誉损失赔偿性处罚:4.1.1

45、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擅自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的,罚款1万元/次;4.1.2受到承包人集团公司通报批评的,罚款2万元/次;4.1.3受到发包人或监理通报批评的,罚款3万元/次;4.1.4受到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批评通报的,罚款5万元/次;4.1.5受到市(州)及以上媒体曝光的,罚款15万元/次。4.2因分包人原因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分包人除承担相应赔偿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原则对分包人进行信誉损失赔偿性处罚:4.2.1发生安全事故无死亡,轻伤人数在5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50万元以下,受到发包人或集团公司批评的,罚款5万元;4.2.2发生安全事故无死亡,轻伤人数在5人以上或重伤人数

46、在2人及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受到发包人或集团公司批评的,罚款10万元;4.2.3发生安全事故,死亡12人或重伤人数在310的,罚款20万元,并承担全部刑事责任;4.2.4发生安全事故,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罚款30万元,并承担全部刑事责任;4.2.5受到市(州)及以上媒体曝光的,在上述处罚的基础上加罚15万元/次。4.3上述处罚费用,在中间验工计价时及时扣除,并纳入最终结算。5、双方驻工地机构、代表5.1 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5.2.3 分包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编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5.3 5.1和5.2涉及的机构成立文件

47、和驻工地代表任命书及资格证书为分包合同附件。6、分包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要求分包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要有序可控,不得违反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承包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若发生下列情节,处罚如下:6.1发生恶意举报(劳务人员正常向承包人反映分包人情况除外),罚款5万元/次;6.2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罚款10万元/次。6.3发生民工3人以上到项目部闹事事件,罚款5万元/次。6.4上述罚款直接在事件发生当期验工计价中扣除并纳入结算。7、施工进度7.1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5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下季度进度计划本季末15 日提交,下月计划本月20 日提交,周进度计划每周日提交。7.2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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