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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公寓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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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公寓租赁合同
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公寓安全协议书
北京林业大学公寓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北京林业大学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林业大学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北林办发[2006]3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及对应的家具设备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合法拥有该房屋产权。
2.该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________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号。
3.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使用用途
1. 本床位仅作为乙方本人和同住配偶子女居住使用。
2. 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使用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该床位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床位。乙方如仍需承租,则必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住房安排。
第四条 租金、押金及付款方式
1.该房屋的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 (大写:人民
币 佰 拾 元/月)
2.租金从乙方工资中扣缴。
3.租住柏儒苑盲间,入住时须向甲方交纳押金2000元。
第五条 房屋修缮责任
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间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在墙面上粘贴和悬挂物品及破坏墙面的完整。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间或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或予以经济赔偿。
第六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1.在合同期间,乙方需承担水、电、网络、电话及有线电视费。
2.在合同期间,甲方将不为乙方所拥有或承租的其他住房提供供暖补贴。
第七条 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在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本合同。
2.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1)本人或配偶购买或租赁等形式取得住房者;
(2)房屋无故空闲(以群众举报经核实为准)三个月以上者;
(3)调离、辞职、除名、开除,死亡者;
(4)自费出国(境)留学,因公出国逾期未归者;
(5)学校需要对承租租住的房屋进行维修和装修;
(6)学校认定其它应退房的情况。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停发其国家住房补贴,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第一月按合同租金的2倍收取,第二个月按合同租金的3倍收取,逐月递增。违约金直接从工资中扣缴。
(1)擅自占用或调换住房(床位)者;
(2)改变住房用途、或将住房(床位)转让、转借、转租者;
(3)未经管理部门许可进行改造装修者;
(4)在周转房内进行非法活动者;
(5)违反教师周转房其它管理制度、违背租房合同的行为。
2.乙方没有履行与甲方签订的有关安全、防火协议书。
3.乙方应如实填报住房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取消其租赁住房资格;已租住的,学校可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解除合同,除乙方可能向甲方承担的赔偿费用外,甲方应退还乙方所缴纳的押金,乙方需将自己的物品全部搬出房间,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期内,因甲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房间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和造成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附件包括:
1、 安全、防火协议书
2、 北京林业大学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林业大学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单位(乙方):
电话: 电话:
代表人/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公寓安全、防火协议书
甲方:北京林业大学
乙方:
根据北京市、学校有关安全的精神及规定,现就教职工公寓的安全问题,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严禁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伪劣等不安全电器产品。由此出现问题,引起事故,责任由乙方完全负责。
2.严禁乙方私自更换或另加门锁。
3.严禁在公寓内焚烧物品。严禁挪用和破坏消防设备(灭火时除外)。
4.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来访者办理登记手续。
5.乙方有权利监督、举报公寓内其他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如出现事故视实际情况乙方负连带责任。
6、非因甲方原因引起的乙方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因乙方过错引起安全、火灾等事故,给学校或第三人造成财产和财产之外的其他任何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等一切法律责任。
8.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单位:
甲方(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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