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08.10.08 第一条 为规范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程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业主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3)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第三条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第四条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按以下程序作出:由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
2、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十分之一以上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必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第五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作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停止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决定:(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3)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严重
3、干扰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致使物业管理企业无法正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 一方作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应书面送达被解除方,同时应函告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送达被解除方时生效。被解除方如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生效之日起的2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结移交并退场。未如期办结移交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先退场;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退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业主委员会依法重新聘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解除决定生效之日起的第21日进场。第八条 双方办理移交时,物业
4、管理企业应列出清单,结清账务,依约多退少补;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维修基金的,应单列帐目并如数移交。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以下资料: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因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因业主过错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给物业管理企业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和补偿其不可转移的先期投入。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