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 0 页 共 10 页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湖南太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益阳宏运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资江两岸居住主题公园一期项目(1#地块)
2.服务类别:B类中的建设工程预算审核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二零零 九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本项目造价咨询业务完成终结,要求在二零零 九年 月 日提交预算审核成果文件。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413000 邮政编码:
电 话:86-737-6206400 电 话:
传 真:86-737-6206240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的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湖南省益阳市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湖南省、益阳市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的编制;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按双方约定。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5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例(扣除税金)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按 17万元大包干,不另计其它任何费用。
1、预算文件编制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后支付计算酬金的60%;
2、提交所有的成果文件并归还预算资料后,办理咨询费用结算,结算完成后余款在招投标完成后15天内支付。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无。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无。
第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益阳市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为附件1(预算及结算编制方法);附件2(咨询人参与该项目人员明细表)。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1
预算及结算编制方法
一、预算编制要求:
<一>、编制范围:
序号
分部工程名称
编制范围及统一规则
备注
(一)
土建专业
1
土方工程
场地标高暂定为33m,土方不计算借土与外运,开挖方式为机械开挖,土方类别按照一、二类干土计算。
计算书中要详细说明土方的计算范围。
2
结构工程
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计算。预算编制采用施工图纸以双方书面移交为准,桩基础部分不计算,自桩承台垫层开始计算。
3
砌筑工程
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计算。
4
门窗工程
4.1住宅部分: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计算,仅计量,不计价,包括各类铝合金门窗、百页、入户门、防火门、铁艺门、卷帘门、不锈钢门等等。住宅户内门不予计算。预算编制采用施工图纸的版本,以双方书面移交为准。
4.2商铺部分:商铺门只计量,不计价。
计算书中要详细说明门窗工程的计算范围,给出门窗工程量明细表。
5
防水工程
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计算。预算编制采用施工图纸的版本,以双方书面移交为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露台等部位的防水做法按照装饰工程的说明
6
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计算。
6.1外墙装饰按照设计完成,增加20mm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面层不计主材价;
6.2 入户大堂、电梯厅地面结构按设计完成找平层,墙面为毛坯墙,天花结构板外露,;
6.4 疏散楼梯间及室内的公共楼梯间、室外楼梯的装修地面完成水泥砂浆找平层、墙面、天花装修按设计完成;
6.5 室外计算至散水完成,室外明沟、台阶不予计算;
6.6 户内部分:厅\房\过道地面按照设计完成找平层,墙面按照设计完成抹灰层,不计面层,天花结构板外露。厨房地面按照设计完成找平层, 墙面按照设计完成抹灰层,不计面层,天花结构板外露。卫生间地面完成至防水砂浆保护层,墙面按照设计完成抹灰层,不计面层,天花结构板外露。阳台\露台\入户花园的地面完成找平层、墙面如属于外墙按照设计完成、不计主材价,如属于内墙做法则按照设计完成抹灰层,不计面层,阳台天花结构板外露;
6.7 商业室内地面完成找平层、墙面按照设计完成抹灰层、不计面层,天花结构外露;
6.8电梯机房及其它设备房均按照设计完成到面层;
7
栏杆工程
各类栏杆工程按照设计完成,仅计量,不计价。
8
措施项目工程
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计算。预算编制采用施工图纸的版本以双方书面移交为准
塔吊基础按照经批准的基础设计图纸另行计算,大型机械的数量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及现场实际使用情况计算,不在本次计算范围之列。
(二)
水电安装工程
一、 生活给水系统,喷淋给水系统,消防栓给水系统,排水系统,电力及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通风排烟系统工程量按施工图纸及我司提供的交楼标准中的综合内容来计算(给水部分室内室外连接部分算至建筑物外墙面1.5M处或室外水表;室内排水算至室外第一个排水井,但不包排水井;高低压配电部分不计算,出线电缆自配电间墙壁外起开始计算。
二、 电梯、变配电房内变配电工程、发电机组属招标工程暂不在此合同范围内。所有排污泵、水泵成套机组不计主材,其中水泵房工程单列,所有进出泵房水管算至泵房外墙1.5M处。
三、 材料预算单价按中等品牌的市场价取定。
四、 我司暂定交楼标准:(1)每套房户内强电只进户,算至入户配电箱处,配电箱包含在内,室内穿线套管预埋。公共部分的电梯间、只预埋线路至此,留接口,其余不予计算,楼梯间按设计完成,天花按安吸顶灯计算,梯间开关采用触摸式。(2)户内给水管道安装至厨房、卫生间;每户除安装一个试水用的洗衣机龙头外,其余的卫生洁具及龙头不用安装;户内排水管安装至主管三通,阳台排水管按设计完成至地漏。
(三)
计价程序表
按照规定的计价程序表
<四>提交成果文件内容及要求
1、提交经双方(委托人、咨询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表书面文件二份(各持一份)、计算书书面文件三份(委托人持有二份),电子文件三份(委拖人持有二份)。工程量汇总表(表格格式见附件4)应按照单体区分各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列明各部位的工程量及计量部位、范围。工程量计算书应有计量方法、计量范围及计量依据说明,计算书应整理完整、清晰方便检查核对;
2、提交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套价成果文件电子文件及书面文件三份(委拖人持有二份),分单体建筑分部分项套价并对适用的计价依据、方法、范围及其它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并按照不同施工标段及不同建筑类型进行汇总;
4、造价分析表书面文件一份,(按照附表进行填写,交委托人持有)。
5、要求工程量计量准确,套价适用定额项目准确,套用任何定额子目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各定额子项工程量误差控制在+3%,每发现一处错误按该子项工程造价的2‰进行处罚,最低不低于200元;各单位工程总价误差控制在+1。5%,每发现一处错误按该单项工程造价的1‰进行处罚。
三、其他
1、咨询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及委托方提供的施工合同的规定进行计量及套价;
2、双方的往来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有各方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咨询人应严格使用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人员来进行本项造价咨询工作,如有变动,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保证退换人员的专业水平不低于原有人员的水平。同时其工作交接的书面材料应报委托人审核。
3、双方联系人:
咨询方:
委托方:
9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