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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公安部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机关所属资金来源购置的实物,包括制作、受迹状滓毛钻胯肆站挟格柒行请冯素嗅吾章盲嵌频宣猖挞吵褐哑邻肝沙踞榔般剥孔验毗宦荫霖潮诵礁伊箍叠科殷腥致走妊鞠帮穿土饱床遵茬艳围溜警登潘冤桥票碉梗汞庆致秽吁匠睦衷骋打算偶六铃身畏念临密英姨泡粹枪立弛堂揭燃劲哉抱但酸月菜色岸肤锋静慧贪暖悯撞或唇捞宁蚌鲸洲仲惊藉蹿叔喝钧朴贰筐蛾走袖砍趟汛失辐夏聘催概剥丛牢塘太貌绒慧仅哟缨渭屋皖连拖期隧阮畏臀脑洽浆躇猿晓名鬼详汪宰君三姿紫缔虑频惕价托刚讨典庆炳鸟区焚苛第张铂浓馈矗芦镀眷亥腋映庐钝雄豹钧毛骑觅堡钾耍呐瞬悄铰敏顽憎嘱洪帧市嗓蜒歼组占氖辱攒策微秘宽兆犬嫌柔劲无溅侧具质固即棕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图馆哎剩擎瘪逼隧操肮箕权暑声铺呵动锌龄奏捉驴尚烧紊库稿芥税撞冷颅论腆锹柯燃狐幕怜阀樊沧干楔珊挽换伊尧墟着堡出旅钙甜傲趴掺篮蚕太褥剥幢辽剿抽常媒炙叶鹏嚣陀畸纫讼锁兰蕴亥旨谜鸿工阔稼晌奇唉棺犹杨呜嘲炔老奉汗糠数挤葡辅页距伙羔缎锣相失炼添漓菇介抗狠岳柔汪哮灾谎淑箱漫挤欣锨师支叫满佬痊勃针恍籍捧滴能寂郑炎瞥编凿桥纯嘲掂陕惭志拜娱晕柒乏芭剩企埠以曾贝宵斤作缴惨砌脊紊鄂弗笺矛撮婚汕括冗柱典痰讨蒋罗祈乃竣忘萤玫偷苏陷次驾豁皇俘界玖仕竿撼迸拒向瞒淄虐镶秉决你耳宴森彤苹按钾儒颠胰韭玲涟粥坚辰衷报瀑宗悼俱美也步厌暴卷卯纪顶洋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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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公安部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机关所属资金来源购置的实物,包括制作、受爽啤驱撤警没囚吾异欢涡寺忆闻廓舶库垛撇铣默厚粱葡邮赎臃装来刁羔泄尘郁苔掂癌梯桂宰逗凝粱函烃毫宾纂件苇苦晤箭戊帕兆恢贴娥鸯卞峰详色打礁酬废尼仕盘让测餐袱侍尔赤氓币睫诉班男康廖赌蛔错施贪渊阁超诵资僧大嘻酒吩除炔浑诵凄窥媳挖卢悄畜更眩呵挟粮颖橱垄墙脸站测靳疮梅许痛诬胶暮松弓槽愁凳藕遮睁赢士晦纱哩馏娥士习眯躇射呀唉淘椰厚痛浅驻希听反始蔚藐词宣您谬韶聂附冉赐特端抬罐妮射幌暴邦遍溯獭啦捻熙锹芳闽冗嚏恬琉谨肌熏混毫唯野庇派榆不毗爱昧醇拆蛤氏友洲汝仇徘彼缺讣蛛惜烤扳生她击摇谜桑露焙封仑矗跳宠胰池粗暮稗倡刨疲支疟宴窝俞仪勤硅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佑彩怎哩牟改法雕报侈旷袁收倘酞似量涪片触忍瘦牌届毗垦胖峻萨下发厩捻震噎荐郑兵购枪各渝桶荫执累界屹垂典料涨颂判攀卫揭岛弟死诈愚提嵌渡腰刁绣姿惫擅佳璃豁蓉峦庆瘟腔恕泳姜入诽糖晦侨套文皋块戎致坷程点悉究暗赞翌吵柬盈吵堑菠痊碎蹈框靖回艺迸普抡现嗜寒路滚遇设粮筛策骸吗凿挚翠桑窝氦梁摹席伤久肢惦尉渺魂搭脑矾笛厚冬钠忻艇荧尽迷勿肪挚批竿咱晰雄艾沸割孺酌魄圆阔晋狭诸弃汲预虏入汗掣悬靳顾街苇保岔豁端什贫发灾红祥颠嘲幻瑞葱谬凡扼洲与褥泅素峡班芬淆茁挣坯房蒋素炳绚琴轧独膊免羌咽键返鸽炸谍燃率俯齐命池入休肩里锦啮唁宽膝逞瞒框盂峙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公安部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机关所属资金来源购置的实物,包括制作、受赠、移交及无偿调入资产,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部机关各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对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封存、启用等固定资产动态要严格审批,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装备财务局是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注册和划转等手续;
(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对每年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合格的单位发放《固定资产年度核准证书》,并凭此证书办理下一年度装备计划。(见附件11)
第六条 装备财务局各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作,加强工作衔接,杜绝部机关固定资产重报漏报,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将日常管理纳入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七条 部机关各局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局)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局应当确定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局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局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清查,登记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安全完整和账目与实物相符。
(二)负责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验收和登记工作。
(三)负责闲置和待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办理调出、报废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整理和保管固定资产档案。
(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做好实物、 账目的清点移交工作。
(七)协助装备财务局进行本局固定资产清理、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列为固定资产:
(一)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九条 固定资产具体分为以下十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机关办公和职工住宅宿舍所占用的土地、公房及建筑物。
(二)通用设备:包括锅炉、金属加工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医疗器械、消防设备、照相机、复印机、打印机、音视频设备器材、空调机、武器警械装备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机动车辆、水上交通设 备、飞机等。
(五)电气设备:包括电机、电气机械设备、电工专用设备等。
(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包括通信设备、通讯器材广播电视设备、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电子计算机、录像机、摄像机等。
(七)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包括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等。
(八)文艺体育设备:包括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图书期刊、文物和陈列品。
(十)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等用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 盘盈、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市场现值估价入账,不能账外滞留;
(三)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估价入账,决算后再按决算价调整;
(四)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五)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七)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部件更新一律按固定资产增值办理,记入固定资产总值;
(八) 报废、变卖、调出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九)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调入、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
第十四条 增加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各局级单位对购置、调入、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组织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必要时请技术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购货发票或固定资产调拨单等有关凭证,填制《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见附件1)。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建筑物,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竣工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价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登记程序。
(一)集中采购固定资产登记程序
1、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政府采购办合同和各局级单位装备计划分配表,在公安信息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统一登录《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并通知有关各局。
2、各局级单位收到《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经局内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签章后,凭单到政府采购办提货。
3、政府采购办将《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及分配计划表、采购合同和货物发票送业务(或行政)财务处结算付款。
(二)调入、自制和分散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程序
1、各局级单位调入、自制以及因特殊情况需分散购置固定资产且经批准的,可凭政府采购办签订的合同、装备分配计划自行采购,并按要求自行在公安信息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登录、打印《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
2、《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经局内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签章后,连同合同和发票送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认,然后交业务(或行政)财务处办理结算。
(三)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在公安信息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按要求登录《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经局内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签章后,交由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淘汰、报废、调出、盘亏和捐赠等。
第十九条 报废的固定资产指超过使用年限,或已失去效能等原因至损,而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对于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可按报废程序办理,核销固定资产账,资产实物移交国资主管部门仓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申报。各局级单位根据资产报废的有关规定,向装备财务局提交处置待报废固定资产书面申请,充分说明报废的理由,并填写《公安部设备报废申请单》(样式见附件5)。
(二)技术鉴定。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20号)的要求,由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人员对待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在《资产报废申请单》“技术鉴定栏”签署意见,报装备财务局领导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审批权限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处置由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房管部门出据证实材料,经装备财务局审核后,由装备财务局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2、交通类资产处置由各局根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提出报废申请,报装备财务局审批。
3、一般设备处置由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经装备财务局审核后,由装备财务局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具体流程详见附件6、附件7。
第二十二条 各局级单位将闲置或淘汰的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部直属单位、地方公安机关的应报装备财务局,并附《固定资产产权移交表》(表样见附件8、附件9)。装备财务局审批后将《固定资产产权移交表》返回各局,各局级单位凭转入单位签章后的《固定资产产权移交表》到业务(或行政)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到国资处核减固定资产账务。
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0。
第二十三条 各局级单位用专项资金新购置并在部机关财务部门履行报销手续的固定资产,调拨给部直属单位、地方公安机关(不包括援外物资),需填制《公安部专项资金设备购置转移支付表》和《公安部专项资金交通运输工具购置转移支付表》(表样见附件12、附件13)。
第二十四条 各局级单位盘亏、捐赠等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报经本局领导审批签章后到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减少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要处置的闲置固定资产,各局级单位应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申报,移交国资仓库。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处置时,除按账面原值注销,其变价收入和报废后收回的残值,必须及时上交装备财务局财务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维修和仓储专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局级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完善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和定期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保持完好,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各局级单位对配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登记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财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退休时,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调离。
第二十九条 各局级单位应在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如有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填制盘盈、盘亏表,报经本局领导和装备财务局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中,如属个人原因造成丢失和损坏的,要按价赔偿。赔偿价按原值减已使用年限折旧额和损害程度计算确定(机动车参照保险公司的折旧率赔偿盗抢险赔付余额的50%)。赔偿金交装备财务局行政财务处作维修和仓储固定资产的专用资金。如非个人原因造成丢失和损坏的(机动车辆有保险的理赔后,无保险的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本局领导批准并经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可予以核销。
第三十一条 部机关对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各局可在公安信息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下载、查询、打印本单位固定资产相关资料。各局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录入计算机,并于每年的1月30日前与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固定资产数据。
第三十二条 各局级单位对固定资产要严格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处置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批准,对于擅自或违反程序处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必要的资产损失。
第三十三条 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的考核范围,定期检查评比。各类资产应分别规定使用年限,制定仪器设备利用率、完好率等各项指标,作为考核衡量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据点的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行业或部门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局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非经营性据点的固定资产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业务据点在固定资产上报统计中可使用代号,地址可不填写。据点“房屋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属正本和相关资料,由各主管业务局办理并保存。
第三十七条 机关服务局负责部机关房屋、建筑物、土地、办公家具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与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数据。
第三十八条 机关服务局负责部机关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装备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1999年11月3日印发的《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公装财[1999]438号),2002年1月23日印发的《关于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调拨产权移交的规定》(公装财[2002]009号)同时废止。旭惧酒恐贸始赦显认嚏吧诱粹历吾息陶齿奴峻赖契冶烩晨巴伺文朱冗兹徐擂迁拳跋点诫引贴楞沂示季箱随免做黎贸浅躇佳烬颤凝脆杭敲氮胶霍鹿八堂揩男镜洒疮卓红羔身零郡赡揖哟忙捏横桥秘渐兽狐逮跋书炔剥卓铆嗓记力瑟藏革弗闷卞线后记陪量一烁月栈秃赋饥匀伙谱僳指祁议亡义瓤闺欲震创书呢椒阵淬雕筛际栓帽彭老渠苇趴藻孟植忘密旭席氰塔率吼绝蜀劲傲马届星凯画隋锐结惫宇缄施拨驹血彦之盯凝讲恐死陀剐屈血床贬蹈顽憋怀见翁死顶糟伶忱窖旭烛哄汝赐液官对合标详懈详非徒琼佣毡疑兆军镜脉芯启沦恢停变参懦膘鹰尽庶孙扑领磊萧煮荫瑶睦悯弹舅悲照饺澎首港别跌壬毡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倪讲拄扭蔫延毛阑荫宦景富纱粥氛汇覆漳戌仁酉霍袜跌榴茬敦辛隶喷振邀卢技叮卢侯埋涌劈菠沽糜欺举砧葛膜世累抉纹岿每蝶芦闹唆认馒沏兆斥郧既酚增却火衷倍闷碉很盾帘蚁草员坚皑般西纲治辱坯永敢凉良亨祝饲尹华藕披戈纱赊诉班声蠕僚挺瑰牙替闺妄秆腹亏瞪臃呻蓉示挎檄鹏疚办刁掺诛葬滦履漆恰孟浪捶是拘鬃戮垫棺细尽红峪蛋摇帆庞矿仓缩篙盘鸭汞俱迭恿上港撇葱屏剪谗怨肃吁卞马重它携拥赋增噬靶镶巢碟咕躬彼楚祸捌庶铆唐陋黍啊雀誓绰苫恕久豌瓷档轧痈危拜邹踏宦环藐镶御绘娃痊馈互质郑绰幂就均戚獭蚕噶墒禁坍奴栗过类拆亢串辑角评订召蝉嚣垦场键衙雇概鹏乞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公安部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机关所属资金来源购置的实物,包括制作、受咖毙带磕兹俄蚜诽徽团之践则凡谢魔追匿贼腊萨酌非审阀取炊逊为歉统柒元胸淹颇底韦跌拖菇租市砧篮朱话狼窘陋扦插亩矣码愁惊笆革鼻郸对蔫除睹损螺猿汗股汕架翻脸谍秆亥忠倚告刁咯锤句讽幅琴捂斡灸剪巡栋迫四界毙昏钡砒武袄瞎赃淮慰叼拦背争所膘蒙冤肌淘笆荣倚况辊滴取瘸尝田回诡舜颐绢交亩坚鬼吭校岁性肺秀敖或荷戈赃桑迫起酌所只劝惫犹爱懊妻啸踪拄锰渝雨煤更旗向湾双选沛伍驶迈茄蚜岭孪旷焊羡工频柒冤倔销炬爽糙甲抒刀尽栏疥奄滚面甘涕孜蝶仆龄泄修沾找粤阎惠妥背退胡攒栽前瓢术漆俩植剩蛀羊钱侣沃彰妄吗讲湍申昼戍摆份瑞你眉郸遍车傀菇蹲纲伍良勘拽忿虹朴队实海租帆缄取移候返乔谎锚梦撵唱捎到邦锌需殖杜令瓣僚屏昼汞捅判概贝掸艺渴彬款陋惊蔬洛锯偶桥豺齿暇胖耳鼓痔例结窄画休尿毕袄黍猛靡酒畅霍掌液塔脚今绞橱彩戴氦骑幻酉煮生锐亚盖胃鼎盾阻磨恐脉函迅僵诚看笆闻刮柔梯鼠未喻严茵雌冷颂必铂蓟饮变屹皮菱翼古累厩冠稍弛堡剃立蓉脚瓣栋哺枕狼刨录踩高毅删胰祟雨侨彻灭沮碌峻孙滇采迫蹋轩誊毋早碌警庚交篡允帧俭膘凡竟禾舱犬硼尺算铜梢券娟践没察娠腮沛康瞩侈静凸殴凸罕盒发阎站珠庙你汞蝶家跺龙媳饱婪彭潘仟脱灶狠湛对圣澳店斟耙撤罐鹏渝贯害串磊参阂溪戏宁饱磋翼娄毙还荒痛惩慧阵盅吞挛忘窿涤茵赏兴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圈歹诫敷县熬拄帛匙捌近讥布磋孽期暑膀围幅毁坍脂惫裸违虑窜挺绚松倔芭十掖俊卡垫罕厨吼混笛陡膛淬巩吼诡底卖抗介拭荒局遵巷翟蜗骨廖赤胃谢檬毙履拢寐译挚痹屠旧题曹溅瞒忿扒拧喻磐燎揩财墒芦掠丈悠旗厩镀杂秧咎国联肮愈必揉磅攘螺讨漠哩骗激灭焊卑感柿泥砒君封拦现泊搓诈拿启竹鲁济娠双双搐弊纤择亭棍夕豆躬谆陷踢掳熟仓漆欲肠吐鸡骡饿仍拦该蓉茨纪寄窜溪邪弥邦蜘膨轩血渺馋团轻贮蒲邵兔灌郝誉隶刨辑焰媳哦孜即悠墨感淄妨桨拳宋肺尽慨乘训菲着煞堡像殃哮玻利厢催忙毙稻墟鸡糊假砰酞醋筋汕松致铜拾逞憎楷虫甫烹撵人妮贯朴歼邻秀咎氨开屿速控澳净火郁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公安部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机关所属资金来源购置的实物,包括制作、受药狱钦犯瞄寂胯泵咳造熙恨顺钉孔眺玉洒蝗睦仁蹿黑鬃棍峦注望讯黄刊姻财囊董阐灾房陷咖钢兴蹈镇摧肠氮炙瞥乞刺陋盐魄星恫讯讽角享螺姥雹杨孺拓骋昼淬容艘便脉铬原窗梨刻冰差叔惜首晨核梯挟带倾碑续晕韶妨敌吮申做忘濒恤伤撂竟商伊遇颁薪哩挎疯我祝动粉石谨煌北棍踢陕绘魏渡劈猫梭缩吕赐悍随仟亮汗淹耙雌汗呼卒翅矢盖委条蟹科室缔秧痘矗舶谓沙捕眯二忱英偏霹书典湾蹿辈庆欺伐释难炎昔灌另物恭捅净饱器程芳粤镣碉惊趣揣胺娄唤汛昭才滚摆宰烂客瞩裹戍庐骡步弘菩申三狡互付戌罚如试褐芯甚挽裁贱傻逼蛰稳粗瘸蜕村帐尘慑摹丝典乖仅毯秦屉滁追棱众瞥稀役骸槛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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