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路灯道旗广告协议广告发布合作协议甲方: 秦皇岛易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同意将 大道的路灯灯杆交由乙方代理运营用于悬挂道旗发布广告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路灯灯杆交由乙方运营悬挂道旗发布广告(招商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该路灯灯杆上的广告位置发布广告,并按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一条 路灯的位置及数量 1、甲方交由乙方使用的路灯位于 ,共计 根灯杆。 2、每根灯杆上乙方可悬挂四面道旗。 第二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
2、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如果乙方欲继续使用该路灯发布广告,应当于合同期满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对本合同约定的路灯及灯杆具有使用权和处分权,有权签署本合同将该路灯灯杆交由乙方发布广告。如因甲方对该路灯及灯杆不具有使用权或处分权而导致乙方不能发布广告的,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的使用费返还给乙方,并同时赔偿甲方因制作、发布道旗广告而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 2、本合同期内,本合同约定的路灯及灯杆由甲方负责日常维护,如出现灯杆倾斜、折断等,甲方应及时抢修和维护。在本合同期内凡因路灯灯具坠落、灯杆倾斜、折断等原因而导致第三人受到损害的,由甲
3、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时间开启路灯,保证灯光照明。 4、本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再将本合同约定的路灯交由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交纳的使用费,并同时赔偿甲方因制作、发布道旗广告而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 5、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将本合同约定的路灯交由乙方使用并发布广告。在本合同期内,如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等特殊原因而使乙方广告被停止发布的,双方按实际发布天数结算使用费;如是被临时停止发布广告的,甲方同意本合同期限按停止发布的期限同比例顺延,停止发布期间不收取乙方使用费。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凡有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的合作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