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包项目履约保证金协议甲方: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乙方: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甲方将大芦线航道整治一期工程(临港新城段)15标(Y5桥) 工程分包给乙方完成,根据工程需要,以及乙方应当对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各项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就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事宜约定如下:1、 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占合同总价 的履约保证金。2、 甲方于每期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时,根据上述约定比率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在工作量达到分包合同总价的50之前完成。3、 乙方承诺在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甲方有权无条件将乙方提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进行抵扣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2、,并根据实际违约情况保留追索的权利:(1)、乙方施工项目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对甲方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的。(2)、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执行甲方的规章制度以及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的有关针对材料采购和材料质量的强制性规定,经多次督促,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完全的。(3)、乙方不能完全执行合同条款约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劳动力等资源组织不力、造成纠纷,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4)如最终业主资金无法全部到位,乙方应根据分包项目在整个工程中所占的比率,按比率承担因业主资金不到位造成甲方的后果。4、 乙方未发生上述4款情况的,经建设单位、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5、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甲方: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乙方: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