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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775988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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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姓名: 学号: 班级: 成绩:摘要: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两者在何时转移、如何转移等都直接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根据主要贸易国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我们了解到,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并非是在同时发生的,其中风险转移的时间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都做了明确的限定,但所有权转移时间在上述文件中都没有规定。为什么在国际贸易中所有权转移的地位并不重要?这种规范的缺失是否会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风险转移是否会取代所有权转移曾经在贸易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本文将对

2、这些问题做简单的阐述。关键词:国际贸易;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一、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沉船、渗漏、盗窃或查封等非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这类损失具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这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的;其次,这类损失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防止和避免的。风险移转制度的功能就是如何在合同中由当事人合理分配这种不确定的意外损失,在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的基础上追求交易效率和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现实中,只要表现为解决谁去主张索赔、占有标的物的残

3、值、代位物或自行承担损失的问题。所以风险的划分和承担直接影响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转移的关键是时间问题,即风险于何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各国法学家对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进行了长期讨论,也呈现出不同的理论以及立法实践。一是合同订立时转移。有的国家以风险于合同订立时转移为标准,即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也立即转移给买方承担。这一做法问题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订立时货物多在卖方的占有和控制之下,卖方由于不承担风险责任而易疏于对货物之妥善保管,如此让买方承担过大风险责任,显然对买方很不公正。二是所有权转移时转移。此种观点把所有权同风险移转联系在一起,以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确定

4、风险移转的时间,即所谓“物主承担风险”原则。这一原则以所有权转移这种抽象的、难以确定的概念来定位风险转移这个较为客观的事实概念是不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的,也难以从实务角度合理服务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三是交付时转移,又称交付转移风险原则。是指以货物的交付作为转移风险负担的时间标准,而不考虑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以交付为转移时间,是当代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理论界所采纳的,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德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等都有这种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为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风

5、险转移的时间主要分以下几种:(1)规定运输条款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那么,卖方履行义务后风险亦随之转移。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可转移;(2)在运输途中交货的风险转移。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原则上自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则此原则不予适用;(3)不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9条的固定,在买方的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转移;在卖方的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风险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转移。国际商会指定的2000年国

6、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共13种。该通则对每一种贸易术语项下的风险转移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FOB货物越过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时,风险发生转移;CIP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接管时,风险开始转移等。风险转移的实践意义通常取决于对下面一些问题的回答:由于风险事件的后果,致使货物即不能完全交付也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适用性和质量标准,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吗?如果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便不能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抗辩,宣称货物未达合同标准或宣称买方完全不能交付货物。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规范是为了将风险分配给能以最小成本控制风险的一方,从而在整个社会达到收益的最大化。在无协议或其他相反规

7、定的情况下,风险应由能够对货物提供最安全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而占有或控制货物的一方当事入通常处于最终有效的保护货物免受损失的地位。二、 国际贸易中的所有权转移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在大陆法系与英荚法系各不相同。即使在各个法系内部,也存在较大的国别差异。总体来说,在法国,只要买卖双方意思达成一致,货物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无需其他外部行为。在德国,买卖契约本身并不能产生转移所有权的效力。在英国,货物在特定化之后,依当事人的意愿转移。在美国,货物所有权在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发生转移。我国的情形与美国相似。总的来说,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 各国法律主要有三种不同做法:一是以货物交付确定所有权转移

8、;二是以合同成立确定所有权转移;三是将货物所有权与买卖合同相分离(即双方须就货物所有权转移另行达成合意)。相应的,对于如何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各国法学家及立法者都十分重视,提出了不同的理论并体现在各国的法律当中。合意主义,又称合同成立主义、意思主义或债权主义,认为合同成立时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以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为代表。交付主义,交付主义主张以标的物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由于对交付性质的认识不同,交付主义又区分为物权行为说和债权行为说。前者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后者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我国合同法为典型。区别主义,区别主义认为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9、种类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意图主义,意图主义认为特定化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图。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就采用了这种立法例。所有权转移的实践意义在于确定了何时起买卖双方的债权利益与物权利益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化,对于卖方而言则是何时起可以向买方主张价金的支付。所有权转移制度是买卖合同的根本,所有权转移的最大功能在于它在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之外所起的作用。与风险转移不同,国际公约及主要国际惯例没有涉及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之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更多地关注风险转移而忽视了在侵权或违约中比较重要的所有权的转移,是因为,国际货物买卖本是一个复杂的买卖,涉及的东西方方面面,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本来就是一个很困难的事情,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则更加突出。另外,在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中,卖方以货物的所有权作为换取买方价款的条件,而在收取价款之前,一旦所有权转移给了买方,如果发生买方违约或破产等意外情形,卖方就将处于被动地位。这样对卖方显失公平,也很难促进贸易的继续往来。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卖方在买卖合同中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这一做法也得到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认可。因此,在国际公约及主要国际惯例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似乎显得没有必要。且所规定的风险转移的问题也能解决打算涉及所有权的转移的最初原因。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地位远大于货物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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