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土场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出租方:多祝镇明溪村民委员会上村村小组 承租方: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租赁场地的品种和数量:承租方租赁出租方具有使用权的位于 多祝镇明溪村民委员会上村村小组 面积为90亩的荒地用于惠东县S356线多祝至平山段改建工程第二标段(K71+000K77+000)施工取土场地使用。第二条租赁期限自 2010 年 4 月 1日至 2012 年 3 月 30 日。共计 2 年。承租方因施工工期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30日内,重新签订合
2、同。第三条租金租金收取:由出租方开具收款收据,承租方按每年人民币:8000.00元/亩,大写:捌仟元/亩。在当年的6月30号前交纳于出租方。第四条押金(保证金)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一次性半年租金,并开具收款收据。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第五条租赁期间的维护和保养本条不作约定。第六条出租方变更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场所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场地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场地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第三方协调,第三方协调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本合同一式 四 份,合同双方各执 两 份。第九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电 话:电话:邮政 编码: 邮 政 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