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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集中核算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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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公局工程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集中核算管理办法 厦工财字[2011]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管控管理工作,根据一公局财字[2011]87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集中管理与考核的通知》要求,公司将逐步对各项目银行账户进行集中核算管理,为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的职能作用,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 第二章 银行账户开立 第三条 银行账户开立必须按《局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一公局财字[2007]274号文)要求执行。项目开立银行账户前,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局批准后方可开立。账户开立后,项目应将开户情况及时报公司资金中心备案。 第四条 公司资金中心收到项目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后,应及时向局财务处报批,积极配合项目完善银行开户手续,协助项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 第五条 新中标项目开户时必须为公司办理网上银行授权查询、汇划手续。本办法发布之前各项目开立的银行账户要补办相应授权手续,以便公司集中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网上银行手续的,应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公司总会计师批准。 第三章 银行账户收支审批管理 第六条 项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工程结算和应收款项的催收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回收。项目收到的任何资金都必须计入财务帐,严禁私立小金库。在收到资金的当天,项目必须将银行收款回单扫描件上报公司资金中心,以便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项目支付款项的前提必须是项目在公司资金中心存在可支配存款余额下进行支付。 第八条 项目所有资金支付必须经公司审批方可付款,但不因公司审批而免去其支付不当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项目的主要经济业务必须签订合同,并以合同及结算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所上报的资金支付事项必须在公司资金预算已审批的基础上于每周一和周三上报《资金支付审批表》(附件一),资金中心一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如有特殊情况,项目确须支付资金,可提交专项报告。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付事项由项目经理审批后由项目财务部门归集上报公司资金中心审批。项目收到公司资金中心批复及列账单后方可付款。项目在上报公司审批前,必须明确资金支付款项情况,避免公司已审批项目无付款的现象。如有特殊情况,项目应及时提交专项报告,申请调整资金支付审批金额,以便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银行账户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集中核算管理后,项目不再使用“银行存款”和“现金”两个会计科目。项目通过“内部往来-资金中心-存取款”科目核算,该科目余额应与项目银行账户余额一致。本办法下发后,项目资金集中款核算由原来的“内部入来-资金中心-存取款”科目调整为“内部往来-资金中心-集中款”科目,项目资金集中款余额一并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资金中心入账原始凭证须包括资金支付审批表及公司列账单;项目入账原始凭证须包括报销单据、资金支付审批表、银行回单及公司列账单。 第十三条 项目发生银行手续费、银行托收单及非正常银行直接划转款事项,应及时索取银行扣款单据,并将扫描件上报公司,同时列账至公司资金中心。项目办理的银行托收事项必须报公司资金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应加强会计核算的及时、准确及科学性,杜绝多人长期借备用金后较长时间报销一次的现象。项目借备用金,尽量选择正式工或部门主管为经办人,额度限制,外借批复手续必须齐全,减少经办人,定期清算备用金借款。职工借备用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万元,超过3万元的必须提交专项报告,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批。项目应每月月末清算备用金借款,除食堂备用金外,职工借备用金后必须及时报销清理,通常情况下应自借款之日起10天内报销。 第十五条 公司资金中心负责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保证银行对账的及时性,项目财务负责人须及时索取银行对账单,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银行对账单扫描件报送至公司资金中心。 第五章 银行账户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资金中心统一管理全公司所有银行账户收支核算业务。项目负责银行账户日常管理及原始资料保管,及时与银行沟通,确保银行账户资金的安全,确保资金使用的畅通。 第十七条 新中标项目开户后,银行账户核算直接并入公司资金中心,由公司资金中心集中管理。在建项目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应按公司要求,陆续移交至资金中心。移交时,项目财务负责人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项目现金余额必须存入银行账户,确保现金科目余额为零。 (2)项目已发生的各种资金收支均已入账且无误,确保银行存款余额与财务账面数一致,不存在未达账项。 (3)项目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已打印完毕,并装订成册。 (4)提供银行账户移交日银行对账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填写银行账户移交确认书(附件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局和公司的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机关财务科资金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附件一:资金支付审批表   附件二:银行账户移交确认书                 一公局工程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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