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丰城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BEST丰投-HYDC-HYYJHT-【2014】合-桩基检测-001建设工程检测合同工 程 名 称:华远御景华庭(一期:2#楼、3#楼、6#楼、7#楼、8#楼、11#楼) 合 同 编 号: 发 包 人:丰城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检 测 人:江西省金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江西省力学学会基础工程检测与研究专业委员会监制发包人委托检测人承担 “华远御景华庭”项目工程(一期:2#楼、3#楼、6#楼、7#楼、8#楼、11#楼)检测 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
2、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桩基检测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建设地点: 丰城市尚庄街道尚庄新街幼儿园旁 1.2 工程规模、特征: “华远御景华庭”项目工程(一期:2#楼、3#楼、6#楼、7#楼、8#楼、11#楼),共6栋建筑;全为11层建筑,结构均为框剪结构。 1.3 预计检测工作量: 按国家相关规范计取 1.4 最终检测工作量以质监管理部门核定的检测方案为准。 第二条:发包人就及时向检测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及施工条件,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并对其费用负责。2.1 提供本工程地质报告。2.2 提供工程工作范围建筑总平
3、面布置图。2.3 提供单体桩基平面图。2.4 提供桩基施工现场记录(砼试块报告、机台记录等)。2.5 负责场地的三通一平,确保高、低应变检测的桩头平整无水,负责高应变基坑的开挖及静载试验桩头处理,桩帽制作,基坑开挖。2.6 静载的堆载用砂。2.7 检测所用的水电。第三条:检测人向发包人提交检测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检测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检测成果资料 陆 份,所有检测成果资料必须经省建设厅基础检测质量认证,并出具认证报告。第四条:开工及提交检测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 开工及提交检测成果资料的时间4.1.1 本工程的检测工作暂定于2014年 12 月 24 日开工,按单位工程完
4、工后地基或桩基达到检测要求龄期,且发包人工作满足检测要求后, / 天内检测人应完成现场检测工作, / 内提交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检测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 检测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检测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 本工程检测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及赣价费字199952号文为基础,确定单价如下:静载为 30 元/吨;自平衡静载为 / 元/吨;高应变为 / 元/根;低应变为
5、 30 元/根;声波透射法为 / 元/根;钻芯法为 / 元/米;标贯为 / 元/米,高应变、静载进出场费 / 元。4.2.2 本工程检测费预算为(大写)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 4.2.3 静载结算吨位根据设计及甲方要求或实测试桩的极限承载力规范(JGJ106-2003)规定1.2的堆载系数结算静载工程量。4.2.4检测费用支付:1、检测人设备进场支付20000元进场费;2、检测人完成本合同所说明的6栋建筑的所有桩基检测任务时,检测费用支付至本合同检测结算费用的80%;3、检测人提交检测成果资料完成本合同所有任务时,检测费用支付至本合同检测结算费用的100% 。 第五条:发包人、检测人责任5
6、.1 发包人责任: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检测人明确检测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 检测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检测费。5.1.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检测人停、窝工,工期顺延。5.1.4 发包人应保护检测人的检测方案、报告书、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检测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检测人有权索赔。5.2 检测人责任5.2.1 检测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
7、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检测,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检测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 由于检测人提供的检测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检测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检测人员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它单位时,检测人应承担全部检测费用;若因检测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检测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费用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检测人商定为实际损失部分检测费的 10 %。5.2.3 检测过程中,根据工程的检测工程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检测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4 在现场工作的检测
8、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卫生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2.5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检测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6.1 由于发包人未给检测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6.2 由于检测人原因造成检测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检测费用由检测人承担。6.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已进行检测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的,应向检测人支付检测费50%;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检测人支付预算100%的检测费。6.4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检测
9、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检测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6.5 由于检测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检测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检测费千分之一。6.6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检测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检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1、发包人支付检测人费用时,检测人需先提交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发票后再支付检测费用。2、本工程中静载结算吨位按设计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2结算静载工程量。3、本工程中静载的堆载材料为砼预制块,堆载材料由检测人自己
10、解决,且不收取进出场费用。4、检测人完成一期工程中6栋建筑所有桩基检测任务后30天内提交所有成果资料。5、上述四条约定事项,如果与其他合同条款有冲突的,均按第八条约定的事项执行。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检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检测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检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检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检测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检测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 伍 份,发包人 贰 份,检测人 贰 份,专业委员会备案 壹 份。发包人名称:丰城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检测人名称:江西省金石工程质量检 测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 电 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4-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