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刑事委托合同
【2017】**深圳 刑 字第 号
甲 方:
法定代理人:
身 份 证 号/营业执照号: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 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518026
甲方自愿聘请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 涉嫌 一案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一审阶段 □二审阶段 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条 双方义务
(一) 甲方义务
1、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工作费用。
(二) 乙方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除非由于律师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根据案件的进展,在不同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及办案机关的安排,应分别完成以下工作:
1、侦查阶段
(1)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 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 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进行控告;
(4) 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事实不成立的,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5)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或者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
(1) 查阅、了解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 会见犯罪嫌疑人;
(3) 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时,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3、一审阶段
(1) 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2) 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 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二审阶段
(1) 查阅、了解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
(2) 会见原审被告人(上诉人),了解其本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 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上诉人)进行辩护;对于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按照二审法院审判程序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为其辩护。
第三条 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经双方
协商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为 。
支付方式:
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应当支付至下述任一账户:
1、建设银行
乙方户名: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乙方账号:**
开户行:**
2、中国银行
乙方户名: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乙方账号:**
开户行:**
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以款项到达上述账号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之间的费用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二) 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深圳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他费用。
上述律师费和工作费用甲方代表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办理委托事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律师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无故终止,律师费不退还。
第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人民法院□ 市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委托事项终结时止。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其他特别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代 表: 承办律师: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
敬告委托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前,承办案件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
一、贵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回的可能;
二、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主张不被采纳;
三、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部门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
四、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
五、贵方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
六、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
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
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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