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保付加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办法》、《银行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保付加签业务是指在以D/A或T/T方式结算的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誉难以确定,要求第三方(一般是银行)对进口商的资信和清偿能力进行担保,担保银行在已承兑的汇票上加注“Per Aval”字样,并签注担保银行名字,从而构成担保银行不可撤销的银行担保。
进口商亦称汇票的付款人,出口商亦称汇票的收款人。
第三条 保付加签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业务外,办理保付加签业务必须占用进口商授信额度,并要求其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第四条 对于已核定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的客户,可在国际贸易融资额度内按照单笔业务流程办理保付加签业务;未核定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的客户,须按照单笔信贷业务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条 根据辖内机构的信贷业务管理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水平,一级分行可对辖内机构办理保付加签业务进行转授权。
第六条 保付加签业务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和管理。客户部门负责保付加签业务的客户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保付加签业务的客户审查和风险控管,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保付加签业务的单据操作以及相关外管政策的审核。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保管各自负责环节所形成的档案材料。
第二章 准入条件和期限
第七条 在我行办理保付加签业务的进口商,除具备办理一般贸易融资业务客户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口代收项下必须为我行AA级(含)以上客户;T/T项下必须为我行AAA级(含)以上客户。
(二)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在我行有足额的授信额度,履约记录良好。
第八条 进口代收项下保付加签业务的结算方式应为D/A;T/T项下保付加签业务的结算方式应为货到付款,预付货款不得办理保付加签。
第九条 办理保付加签业务的汇票付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天(含)。我行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符合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信用业务,保付加签汇票的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
第三章 办理保付加签业务流程
第十条 进口商向我行申请办理保付加签业务,除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申请书》;
(二)进口贸易合同;
(三)进口贸易项下的相关单据。D/A项下托收行提交的单据应包括发票和运输单据,T/T项下已经进口商有效承兑的商业汇票和全套进口单据;
(四)国家控制的特殊商品进口批文、许可证等;
(五)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经办行客户部门受理进口商保付加签申请后,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进口商资格。进口商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在境内注册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等。
(二)进口商资信状况。进口商在我行是否有足额的授信额度,是否按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了足值、有效的担保,以往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等。如保付加签汇票的贴现息由进口商承担,应按保付汇票金额加贴现息之和扣减客户授信额度。
(三)贸易背景。申请保付加签业务项下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进口货物国内外市场价格是否稳定,进口货物的销售渠道是否已落实,销售周期与保付期限是否匹配,进口货物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有较大出入,T/T项下进口货物是否已到港等。
(四)保付加签权限。根据授权,审核保付加签的单笔汇票金额和保付期限是否在本级行的权限之内。如超过权限,需按程序上报有权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办行客户部门在《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呈批表》上填写调查意见,连同客户提交的相关材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国际业务部门按照不同的结算方式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进口结算方式是否符合我行办理保付加签业务规定。D/A项下应由我行作为代收行;
(二)进口商提交的商业汇票是否已经有效承兑。有效承兑的汇票应有明确的“ACCEPTANCE”或“承兑”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无论汇票本身是否列明付款到期日,均应写明付款到期日;
(三)通过海关报关单核查系统核实进口货物是否已报关;
(四)进口代收项下托收行是否有保付加签的要求;T/T项下应明确保付加签汇票的贴现银行;
(五)商业发票、运输单据、进口报关单、商业承兑汇票等单据之间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名称与申请保付加签业务的进出口商名称是否一致,单据之间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是否一致,与进口贸易合同上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 国际业务部门在《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交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五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客户部门应与进口商签订《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合同》,将《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呈批表》连同《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申请书》一并交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办理保付加签。
进口代收项下如托收行提出保付加签要求,而我行不同意保付加签的,国际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托收行,同时保留单据听候托收行进一步指示。
第十六条 在扣减客户授信额度后,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应在进口商在汇票上进行有效承兑后,在进口商已承兑的汇票上保付加签,加签语句通常表述为:“AVALIZED BY OURSELVES ON BEHALF OF (进口商)FOR PAYMENT AT MATURITY UNDER OUR REF XXX”及落款签字。
我行保付加签的签字人应为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签字权限应符合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的要求。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内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确定由经办行或其上级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加签。
第十七条 加签后,经办行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加签汇票做如下处理:
(一)进口代收项下,应根据托收行的指示确定是否需将加签的票据寄回。如进口商在两张汇票上均做承兑,经办行只能在其中一张汇票上加签。
如托收行要求以电讯方式确认加签并不要求在汇票上加签,经办行应以SWIFT加押电文确认加签,不再在汇票上加签。加签电文应注明托收银行业务参考号和我行代收业务参考号。
(二)T/T项下,一般情况经办行应以电讯的方式确认加签,进口商应提供已确认办理汇票贴现银行的详细信息,包括贴现行名址、SWIFT代码、收款人名址和相关账户信息等。经办行应以SWIFT加押电文将确认加签电文直接发送至确认办理贴现银行,不再在汇票上加签。加签电文应注明我行保付加签业务参考号和汇票号码。
如进口商要求在已承兑汇票上加签,必须在加签汇票上注明指定贴现银行名称,可表述为:DISCOUNT BY (贴现银行) ONLY。加签后的汇票可由进口商直接寄交出口商。
保付加签到期日,进口商必须通过我行向贴现银行办理对外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 我行保付加签后,进口代收项下,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应在进口代收业务记录中对保付加签的有关内容进行特别批注;T/T项下,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应就保付加签的详细内容进行登记,包括进口商、保付金额、保付到期日、汇票号码、出口商/汇票贴现银行、贴现息的承担方、贴现费率等。
第十九条 经办行客户部门应对进口商的保付加签业务进行台账登记并将有关内容录入CMS系统。
第二十条 保付汇票到期日,应要求进口商到我行办理对外付款手续,经办行直接将款项汇至代收行或贴现银行。在为进口商办理汇款的同时,我行应以SWIFT加押电文向托收行或贴现银行发付款通知,告知其我行保付责任自动解除。
第二十一条 保付到期日,如进口商不能履行对外付款责任,我行应代进口商对外付款,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在汇票上加签的,应在收到正当持票人提示的加签汇票并核实无误后,我行方可对持票人付款。
(二)对于以SWIFT加押电文加签的,应在收到托收行或贴现银行的加押索汇电文后,我行方可付款。
第四章 保付加签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客户风险管理。经办行客户部门应严格保付加签业务的客户风险和贷后管理,掌握进口商生产经营情况,监控进口货物销售资金的回笼情况,监督进口商到期按时通过我行对外付款。
第二十三条 已保付加签的汇票期限原则上不得延展。如进口商要求延展已保付加签的汇票期限,经办行应要求进口商提交《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修改申请书》、相关修改合同、贴现行或出口商书面确认函,说明延展期限原因,并按保付加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根据保付加签的形式通知贴现行或出口商。
第二十四条 保付加签代付款项按垫款处理。垫款发生后,客户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催收,在垫款收回前,不得再为该进口商办理其他的融资业务。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应按对外履约担保的费率标准向进口商收取保付加签手续费。保付加签的核算与对外履约担保的核算相同。
第二十六条 一级分行应做好保付加签业务的管理和统计工作,根据总行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和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涉及的相关合同文本由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另行下发。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呈批表
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呈批表
编号: 日期:
申请人
我行业务参考号
结算方式
□ 进口代收 □T/T
汇票期限
汇票号码
交单方式
发票号码
进口商品
保付币种及金额
保付到期日
(进口商承担)贴现费率
保付期限
额度使用情况
授信额度
已使用额度
国际贸易融资额度/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
已使用额度
客户部调查意见
调查人: 调查主责任人:
年 月 日
国际业务部审查意见
审查人: 条款审查主责任人:
年 月 日
信贷管理部审查意见
审查人: 审查主责任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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